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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7法理学自考复习资料 第七章

2013-05-05 20:50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七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
  (一)法决定于经济基础,表现在诸多方面:
  第一,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以及与其相伴随的阶级分化,才产生了首先和主要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法。 第二,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并进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它的意志通过法表现出来,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维护对其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三,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调整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几乎总是被一定的经济内容所决定。 第四,法的许多特点主要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五,法的发展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惩治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进行破坏的行为,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另一方面,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制约本阶级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自己经济基础的任性行为,使经济基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人事的变迁而中断或变动。 第三,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或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
  一切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都具有反作用,但法的反作用同上层建筑中其他部分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的。
  判断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对社会的发展究竟是进步的还是相反,主要看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当法为新的、先进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当法为旧的、落后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进步的消极力量。
  (三)生产力标准是衡量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其他一切社会现象的状态的基本标准。
  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主要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一般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当法服务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法对生产力的发展便起促进的进步作用;当法服务的经济基础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法就对生产力起阻碍作用。 第二,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的促进或阻碍作用。
  (四)1、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所立的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经济条件出发,使所立的法符合在这种条件的基础上所产生、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这样的法,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②在立法时应当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立法时必须善于将这些物质利益关系体现为法定权利和义务。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服务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法积极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的精神并保障其顺利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第二,法还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五)1、现在我国之所以要改革经济体制,是因为: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制度虽然初步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就经济体制来说,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的模式:在管理方面权力过分集中,政府和企业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在分配方面平均主义严重。结果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
  2、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有相适应的立法、司法的发展,对法制建设提出很高的要求,因而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更快发展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的发展,对确立和巩固改革的成果,指导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并使改革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有重要作用。
  3、经济体制改革对法制建设发展的促进作用我过法制建设的发展,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分不开的。
  第一,改革加速了法的指定、修改、废止的进程。
  第二,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随着改革的发展,这一阶段法的体系建设呈现如下基本特点:①在总体上呈直线上升的趋势,稳定地、较快地、较大规模地发展着。②部门法增多了,产生了一些原来没有的部门法,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障法、军事法、刑法、司法程序法等在内的、部门法较完整的法的体系。一些新兴的部门法在法的体系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地位。③整个法的体系以新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绝大多数部门法都有了重要法律作为骨干。许多部门法中没有法律而只有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状况已不复存在。④在各个部门法都有数量不等的重要法律、法规产生的同时,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立法,都以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为重点,法的体系建设与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联系起来。
  第三,改革促进着理发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在改革的推动下,这一阶段我国立法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①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朝着完善化的方向有过多次迈进。②立法主体设置体制多有进步。③立法运动体制逐步发展。
  第四,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变化。主要变化有两方面:一是促使司法队伍扩大。二是促使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的意识。
  3、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体现在多方面:
  第一,法可以将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从而名正言顺地进行,并保障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普遍性、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也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明确性、肯定性,沿着清楚的、明确的道路推进。
  第二,法可以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进,保障改革能稳定地、成功地、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法可以发挥它的权威性、普遍性,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一方面,法可以直接用来制裁破坏改革并构成犯罪的各种行为,保障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法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和制裁,也能间接保障改革的进行。
  4、为什么说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自我要求?
  答:首先,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由改革的方式决定的。其次,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也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需要。
  再次,改革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也表明,改革与法一般都是紧密伴随的,改革一般都是在法的指引下进行的。
  5、为什么说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
  答:首先,我国改革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改革能在法的范围内进行。其次,我国已初步具备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的法制基础。目前仍然远不能说我国法制已适应改革的需要,但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的法制基础已大体具备。 最后,全民的法的意识正在提高,法制教育和科研正在深入,司法人员的法律修养正在加深。这些都为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或观念条件。
  6、怎样正确分析处理改革与法的冲突问题?
  答:对这种情况要做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说法要给改革让路,也不能笼统地说要给与法发生冲突的改革者治罪。这里至少要做两方面的分析:
  第一,要分析改革方面的情况。判断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是邓小平理论中所说的,看它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二,要分析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情况。分析与改革发生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就是分析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同宪法中的改革原则、精神相符合。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改革与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种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宪法和符合宪法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发生这种矛盾时,应当坚持宪法原则,阻止这种改革发生或暂不让其发生。另一种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那些与宪法的改革原则想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主要也是阻止这种改革发生,同时要修改与宪法原则不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再一种是好的改革、正确的改革与有关不适合改革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当这种矛盾发生时,应当及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不必死守它们,不能用它们束缚改革的手脚。
  (六)1、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是由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和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品性决定的。①商品交换是平等自愿的交换,它需要法这种具有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来确认交换主体的地位,以便交换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②商品交换的实质是改变商品从属关系,它需要法这种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来确认商品的所有权,以解决交换的资格和有效性问题。③商品交换的过程本身需要有与之相应的规则和秩序,商品交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纠纷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而法的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指引性、权威性、强制性,使它能适应商品交换的这种需要。
  2、开创“民商分立”传统的是《法国民法典》(或称《拿破仑法典》)
  3、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国家干预”代替了“自由放任”。近代市场经济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取代。与此相对应,法的社会化成为西方法的发展变化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
  4、总括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得出结论:①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可分。②法的发展程度,法对商品经济的作用程度,直接受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及其对法的需求程度所制约。
  (七)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或法治经济。它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独立的经济。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 第四,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 第五,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
  (八)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 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第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 第四,对市场经济运行起必要的制约作用。
  (九)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二,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第三,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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