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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7法理学自考复习资料 第十七章

2013-05-05 20:55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十七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2、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④法律解释受结实学循环的制约。
  3、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①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法律解释由于结实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②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张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义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义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 
①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②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③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④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⑤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三)1、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索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2、在法律解释学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和企图和价值观。”主观说的理由是:
  ①立法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立法者通过立法表示他们的看法和企图,借助法律实现所追求的社会目的。
  ②立法者的意思是一种可以借助立法文献加以探知的历史的事实,只要取向于这种能历史地被探知的意旨,司法机关的审判或决定便不会捉摸不定,从而可以保证法的确定性。
  ③依据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审判或决定,而法律则只能由立法机关来制定。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客观说的理由是:
  ①主观说所讲的一个具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并不存在。 ②法律一经制定,就确立了它的法律思想,并与立法者脱离了关系,成为一种客观存在。 ③法律与立法者的意思并不是一回事。 ④坚持客观说可以使法律解释适应变化的现实,实现法律解释补充或创造法律的功能,有助于提高法的确定性。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①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 ②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 ③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
  ④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 ⑤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
  2、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
  3、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方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4、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五)1、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①阐明法律实施中产僧的疑义。 ②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③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3、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国际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
  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4、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②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③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了统一解释。 ④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⑤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5、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6、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第二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7、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是:
  ①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②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③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④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六)1、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
  ①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②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③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法律推理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①形式推理,即不是对思维实质内容而仅对思维形式的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形式推理不当,会出现谬误。 ②实质推理是一种高层次的推理,即它并不是指推理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系到这种推理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一般地说,在疑难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关于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请参见课本5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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