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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社会保障概论》论述题 笔记串讲(一)

2018-11-08 12:01来源:浙江自考网

论述题

  1、 试述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过渡阶段应遵循的原则。

  答: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顺利地完成过渡阶段,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过渡期不宜盲目缩短,也不宜拉得太长,应当根据从业人口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二,不宜过分加重缴费者的负担。如果缴费负担过重,就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引发社会对立情绪。同时,也不能一点不提高投保负担,否则,不利于尽快建立新型的养老保险机制。第三,不能以影响已退休人员生活为代价。老年人劳动年龄期间为社会尽了力量,在他们丧失劳动能力的晚年,生活仍应得到关心和照顾。因此,即使在过渡阶段,困难多的时候,退休待遇的正常增长机制也应得到保证。第四,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两种筹集模式可同时采用,并同时操作。初始阶段,现收现付制带有强大的惯性,基金积累制只能在有条件的部分单位和地区实施,进入后期阶段,基金积累制将逐渐上升为主要角色。在这一过程中,两种办法都要抓好。第五,积极寻找突破口,把部分积累制的框架搭起来。

  2、 试述生育保险的特点。

  答:(1)生育活动造成的劳动能力暂时丧失是正常的生理活动引发的,一般不用特殊治疗,而重在休养与营养补充。而失业、工伤等风险带来的收入损失,一般与生理活动无关,大多是社会因素造成的。生育引起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又与年老带来的劳动能力丧失同,不是劳动收入的长期断绝,而是收入的短暂性中断。

  (2)生育保险费用的性质,不仅是为了维护妇女劳动者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对于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数量的合理性和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

  (3)生育保险对象仅包括已婚女性劳动者。也就是说,只有已婚女性劳动者才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然,这不排除她们的子女、配偶也分享一定的待遇。这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妇女和婴幼儿的保护对家庭的关照。生育保险以参加社会劳动的妇女劳动者原来的收入水平为标准,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帮助。

  (4)生育保险在我国只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的生育、非婚妇女劳动者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能规定的生育,不能享受生育妇女社会保险待遇。这就是说,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分配制度,它要受到国家有关政策的约束。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非法生育一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由于孕妇在临产他娩前的一段时间,已经行动不便,不宜工作,分娩以后,也要一段时间恢复身体健康和照顾婴儿,所以女儿职工的产假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孕妇可自愿决定产假是产前产后混合使用还是全部用于产后。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产妇和婴儿健康,达到生育保险的目的。

  (6)其待遇水平一般均高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不仅仅为了弥补妇女劳动者的收入损失,也是保障国家所需的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所绝对需要的。生育活动到社会保障,意味着不仅保障了妇女劳动者本人健康的恢复和增强,还保障了劳动力后备的增强。可以说,生育保险所保障的,是名副其实的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超过失业、疾病社会保险对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保障意义。这是生育保险待遇要高于其他险种的原因。

  3、 试述社会福利与工资的主要区别。

  答:第一,社会福利的刚性不象工资那样强,有可能降低标准甚至被削减,工资一般不会被降低标准,更不会被取消。第二,有些社会福利项目,作为劳动者的收入,往往附加一些条件,如房贴、奖学金等等。第三,社会福利费不是掌握在劳动者手里,而是主要掌握在政府手里,后者把福利开支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控制手段。第四,工资随物价上涨而定期调整,社会福利的支了就不能这样。对企业主、对西方国家的政权机构来说,宁愿更多地社会福利来改善劳动者生活,原因就在于社会福利的弹性大,有些福利项目涉及面不大,便于控制。因此,在西方国家劳动者收入中,来自工资的部分上升慢,来自福利的部分上升迅速。

  4、 试述社会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答:社会福利与工资、社会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联系是,三者都是满足职工生活需要的,三者均属于必要劳动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范畴。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险是对按劳分配的工资的替代,社会福利是对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补充。其区别是,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报酬形式,工资依据个人的劳动贡献并因人而异,工资收入完全由职工个人支配使用。社会保险则是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劳动岗位的条件下,按照物质帮助原则所给予的生活保障,而社会福利则普遍实施,往往与个人劳动贡献没有直接的联系,公民享受社会福利措施和服务,是免费或低费优惠的,相当于一项额外收益。

  5、 试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应付风险,以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但二者在性质、对象、实施方式、建立依据、保障水平、保费来源、经营主体和经营目的等方面均不同。

  (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属于商业性质,是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

  (3)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以法律为依据;商业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依据保险合同。

  (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和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特定需要。

  (5)实施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采用自愿原则。

  (6)保费的承担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分担;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

  (7)经营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8)经营目的不同。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商业保险以赢利为目的。

  6、 试述社会保障的主要特征。

  答: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强制性。社会保障是遵循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实施的,即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国家立法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依据,社会保障的实施又是法律强制实行的,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无论是否愿意,都得依法参加,并交纳保费;凡属于社会保障的对象都享有得到保障金的权利。

  (2)对象社会性。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的对象在总体上具有普遍性。尽管每项保障内容有一定的特定性,如社会救助范围有限、社会优抚有特定阶层、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社会福利涵盖全体公民,但都是面对全社会的,具有社会性。社会保障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对象是社会化的,其发放对象也是社会化的。

  (3)福利性。社会保障的各环节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不仅无偿地对被保障人给予资金给付,而且提供社会服务。而保障的个人一般不直接支付全部保障费用,由实施的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筹集经费,实施社会保障时不能营利。

       (4)经济保障性。即社会保障的各组成部分从不同方面使不同层次的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基本生活或全体公民的生活得到普遍改善,通过保障公民的经济稳定达到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

  (5)机会公平性。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障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收入高的多缴费,收入低者少缴费,同时收入高的家庭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低,收入低的家庭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高,从而促进公平分配。

  (6)收支互济性。社会保障具有统筹共储、互助互济的特点,即通过制度的形式向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障费,以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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