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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论述题复习(一)

2018-11-23 14:40来源:浙江自考网

 

论述题 

试分析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双重征税可以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

法律性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第一, 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普及化是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重要原因。第二,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重要原因。在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上,又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三种类型。经济性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有:对公司利润和股息的重复征税和对财产和股权财产的重复征税。

解决的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有:第一, 运用冲突规范解决,主要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单边冲突规范解决,即以冲突规范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其二是双边冲突规范解决,即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划归双方。第二, 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可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第三,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因国外所得而向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四,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按本国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允许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有:从公司环节对分配利润的防止,主要指股息扣除制和分劈税率制;从个人环节对取得股息的防止,主要包括归集抵免制和其他处理方法。
 

试述我国与GATT及WTO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与GATT的关系:中国是GATT23个创始国之一,从1948年起成为总协定的缔约国。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开始和总协定建立联系。1986年中国正式提出恢复总协定缔约国的申请,并阐明了三个原则,采取恢复的方式,力争以关税减让作为承诺条件,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来进行谈判,并承担与我国经济贸易水平相适应的义务。1986年,总协定成立中国组,审议中国的外贸政策,起草议定书,提供进行关税减让表谈判的场所,讨论有关中国与GATT的其他问题,包括缔约方作决定的程序问题,并向总协定理事会提出建议。中国与此同时也深化了经贸体制改革推动恢复GATT缔约国的席位。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谈判方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恢复GATT创始国的工作就变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随着我国相继和美国、欧盟等主要WTO成员方完成谈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进度加快,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的成员方,随后台湾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了WTO,由于此前香港和澳门已相继成为WTO的成员方,因此,中国以一个主权国家和三个单独关税区的格局加入了WTO。

发展趋势: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立法许多与世贸规则不符合的地方都必须修改,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世贸规则的规定对有关法律进行废、改、立的工作,并且必须提高政策法律法规的透明度。2、根据我国的具体承诺表,我国将根据承诺陆续开放相关的行业和部门。3、我国还将作为WTO的成员方参与新一轮的谈判,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贸发展和立法的格局中去。4、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我国和世贸成员方经贸交流的深入,经贸之间的摩擦也在加深,我国将积极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有效的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4、由于我国加入世贸时是一个一国四席的格局,所以我国也面临着如何调整好中国大陆和其他三个单独关税区的经贸关系的难题。
 

案例题

1992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199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1992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B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为根据合同约定,B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交付货物,而B却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A也没有同意B所提出的延期交货的要求,合同没有变更,所以构成了违约。2、针对此种情况,B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因为B事实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A可以采取的针对措施有:

第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除非卖方撤销了合同。第二,撤销合同,向卖方发出撤销合同的通知,第三,请求损害赔偿,就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利润要求卖方赔偿,第四,可以补进货物,并就因此而多支出的部分要求卖方赔偿。

 

1994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卖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nd jointed。B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95年2月6日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A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A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 jointed"而不能接受。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指示银行拒付。

问:1、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货物不妥当,因为如果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就违背了合同的约定,造成违约,卖方应要求买方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

2、B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会遵照"指示"?为什么?银行不会遵照买方的指示拒付货款,因为买方开具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只审查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就必须付款。

3、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买方应以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卖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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