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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论述题复习(四)

2018-11-23 14:51来源:浙江自考网

论述题

试述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及其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集中外汇资金用于国内建设,我国曾经实行了十分严格的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外汇官制逐步完善,由严格转为校宽松,就其过程而言,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 创始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外汇管理分散,外汇收入停滞'(二) 严格管理阶段,自1956年至1978年。这个阶段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计划管理,对外汇实行统收统支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管理方法;(三) 由紧趋松,外汇收入增多阶段,自1979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由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大量外国资本,进出口额激增,外汇收入也大幅增加。从1980年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外汇管理的法规,逐步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我国情的外汇管理制度。(四) 外汇管理体制重大改革阶段,自1994年开始。这事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其目标是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等(五) 1996年12月1日,我国宣布,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款,提前实现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这事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一个实质性的突破。

发展趋势:将来的必然趋势是,对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兑换也将放开。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经济法的一切领域,并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原则是:

1. 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各国政治独立;2. 一切国家主权平等;3. 互不侵犯;4. 互不干涉内政;5. 公平互利;6. 和平共处;7. 各民族权利平等以及实行民族自决;8. 以和平手段解决各种争端;9. 纠正使用强迫手段侵夺别国自己正常发展索需要的自然资源的各种非正义行为;10. 真诚地履行各种国际义务;11. 尊重人权以及各种基本自由;12. 不谋求霸权以及各种势力范围;13. 增进国际主义;14. 开展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

15. 在上述各项规则的范围内,地处内陆的国家享有进出海口的自由通道。

可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除了吸收现代国际公法中一般公认的那些原则外,为了适应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需要,还确立了一些新的基本原则,包括:

1.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形式此项权利。这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大会上不懈努力的结果;2. 公平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家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3. 发展权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国有制定适当的本国发展政策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不断改善全体居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的目的;发展中国家对自身的发展负有主要责任;有权获得发展援助;每个国家有权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的利益,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4. 国际合作以某发展原则。是发展权原则的衍生和发展。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互相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中进行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
 

案例题

美国A公司于1990年5月5日向我B公司发传真,出售泰国大米,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5月6日A公司和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然后双方互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接受B公司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同意双方代表在广交会签署合同。5月10日双方代表在广州会面,A公司代表交给了B公司代表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代表则在审阅了该合同三天后仍未在合同签字,A公司代表即索回了B公司未签字的合同。1990年7月,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1、该合同可否适用"公约"?

答:该合同可以适用公约,因为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处于不同国家,合同标的也是符合公约要求的货物。

2、B公司是否必须开证履约?为什么?B公司不一定必须开证履约。因为B公司在5月5日的传真中修改了要约,属于一个反要约,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才能成立合同。虽然双方在电话中达成了口头协定,由于我国对公约规定的合同形式提出了保留,口头协定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B公司就无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证履约。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B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因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A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为什么?A公司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的救济方式,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合同,本案中,B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货物,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A公司因此可以提出撤销合同。

2、A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A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宣告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违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B已经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后,可以据此向B公司要求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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