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功能:合议制可以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防止法官个人擅断;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不当地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尽相同。在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我国法律规定,合议庭在审判业务上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内容: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不实行陪审制;2.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3.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哪些案件不实行陪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4.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间的比例未作限制性规定;5.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上,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