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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八章(二)

2018-12-07 15:04来源:浙江自考网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法定诉讼代理权源生于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亲权或监护权。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无需当事人授权;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必须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前提,不具备亲权人或监护人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这些客观基础消失,法定诉讼代理权也将随之消灭。引起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1.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3.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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