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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九章(一)

2018-12-07 15:12来源:浙江自考网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特征:

1.客观性。民事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凭实据,任何想象、揣测或臆造的东西以及仿造虚假的东西,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2.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3.合法性。民事诉讼证据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提供、符合法定条件与要求的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推定: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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