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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二)

2018-12-10 11:11来源:浙江自考网

简答题: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诉权的概念和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4、辩论原则的内容

⑴ 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⑵ 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

⑶ 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

⑷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1)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调解的特征:

⑴ 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

⑵ 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⑶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力。

8、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

⑴ 相同之处。表现在: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

⑵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①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

② 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

③ 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④ 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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