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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试题复习(八)

2018-12-11 09:28来源:浙江自考网

五、论述题

39、试述第二审案件的裁判。

【答案】

(一) 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 依法改判

(1)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二审改判符合二审的职能。

(2)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 发回重审

(1)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2)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这种情况仅仅发生于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的情形。这种情况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当事人对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依法可以上诉。

六、案例分析题

40、陈峰、王茯夫妇有一子二女,夫妻二人于2002年5月、8月先后病故于北京西城区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遗有房屋六间。其子陈立因在天津工作不需要住房,并以其妹妹陈红、陈平已出嫁有住房为由,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许海明。陈平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在诉讼中陈峰的弟弟陈雨要求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陈立、陈平之争执的6间房屋,有3间属于本人所有,并有证据为凭。但陈立在诉讼过程中触电身亡。

问:

(1)陈平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2)许海明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3)陈雨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4)陈立因在诉讼中突然死亡,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

(1)陈平应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或是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本案是遗产继承所发生的诉讼。

(2)许海明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案争议的标的物是遗产即六间房屋,他对房屋没有继承权,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法院就遗产的审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判决陈平享有继承权,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陈立与许海明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许海明不能取得所有权。

(3)陈雨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对争议的标的物房屋中的3间声称有所有权,而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那么,他只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陈立和陈平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

(4)陈立在诉讼中突然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根据民是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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