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 串讲笔记 >

2019年自考《保险法》章节要点复习(五)

2018-12-11 09:41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分类:

a.企业保险合同

b.家庭保险合同

c.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d.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分类:

a.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b.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c.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d.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e.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分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最常用的)、(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等

保证保险合同分类:诚实保险合同、确实保险合同

三、索赔和理赔

1、索赔: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2、理赔:

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3、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4、索赔和理赔的原则:

a.保险赔偿,应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

b.保险赔偿,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

c.保险赔偿,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5、索赔和理赔的程序

a.立案检验

b.责任审核

四、保险代位

1、代位: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了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过错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

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约赔款后,即可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3、权利代位:

《保险法》中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地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般的保险代位,仅只权利代位。

4、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a.保险事故的发生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b.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后。

五、委付

1、委付:指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金额的权利。

2、委付应注意的问题:

a.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b.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c.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六、重复保险合同

1、重复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2、重复保险合同的特征:

a.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即同一时间里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合同。

b.实质上,这些重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

3、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

a.通知:

有些不用通知:

1、保险人已知的事实

2、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事实。

3、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声明不需要告知的事实。

b.支付保险费。

4、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

a.比例责任

b.限额责任

c.顺序责任

上一篇:2019年自考《保险法》章节要点复习(四)

下一篇:2019年自考《保险法》章节要点复习(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