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 串讲笔记 >

2019年自考《保险法》章节要点复习(十七)

2018-12-11 10:19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十七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注:以前或者以后所提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最新的保险法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因此应以新的法条为准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方式;保险监管的目的;保险同业公会;保险整顿;保险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能

一、保险监管

是国家授权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保险监管的三种方式:

1、公告监管方式

2、准则监管方式

3、实体监督方式

二、保险监管的目的

总体而言,是为了使保险业能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具体而言:

1、通过保险监管,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

2、通过保险监管,消除自由竞争的弊端。

3、通过保险监管,促进保险行业的自我管理

三、保险同业公会

是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组织的基本形式,这种组织是一种民间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不附属于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是在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企业之间起中介的作用。是一种自愿性组织,对其成员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同业公会的各种规定各成员是基于信誉和行业道德自觉遵守的。

四、保险整顿

指中国保监会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存在其它问题的保险公司,通过整顿措施促其改善经营状况,防止保险公司经营进一步恶化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 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於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 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二)依法办理再保险;(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 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五、保险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统一监管

2、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保护竞争

4、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与风险防范

六、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责

美国:各州下属的保险署

英国:金融服务局

法国:直接承保业务由商业部监管,再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监管

日本:金融监督厅

我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

1、依法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依法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依法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4、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七、保险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1、偿付能力监管

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1)如果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说明。

(2)如果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还达不到一半(但在30%以上),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3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期间,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任何红利;中国保监会可责令采取办法办理再保险、业务转让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

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30%的,或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对其进行接管。

2、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指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为和保险机构互相间的市场行为。

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管:

(1)分业经营规则

(2)再保险业务规则

(3)保险准备金规则

(4)其他规则,如保险公司应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保险保障基金等

(5)最低偿付能力规则

(6)资金运用规则

(7)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规则

上一篇:2019年自考《保险法》章节要点复习(十六)

下一篇:2019年自考《保险法》章节要点复习(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