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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二)

2018-12-12 10:30来源:浙江自考网

11 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①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②减省刑罚,罪人不孥。孟子认为,对待死刑,要持慎重态度,反对繁法苛刑,主张罪人不孥。③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孟子主张分给农民土地,使他们有必要的生产资料;对人民实行“薄税敛”的政策。④民贵君轻,暴君放伐。孟子认为,对于那些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于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诛杀。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于重要的地位。⑤“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还特别强调仁者个人的作用,把实行“仁政”的希望寄托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

民贵君轻:孟子的著名思想。意思是说,争取人民最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罪人不孥:孟子反对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株连其妻室儿女。

12 荀子隆礼重法论的思想:⑴“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这是荀子提出的一种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荀子把分作为群的基础,把礼义作为维持分的手段。所以,人类为了“明分使群”以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义法度,以及掌握礼义法度的君主。⑵隆礼而王,贵贱有等。荀子是第一个全面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主要内容:①礼的起源;②礼是政治的指导思想;③严格划分政治等级;④平政爱民,节用裕民。⑶重法论。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是“性恶论”。①法以礼为标准;②论法的作用;③先礼后法;④罚当其罪。⑷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13 先秦儒家“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①圣贤决定礼法。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律。②身正则令行。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该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

14 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的特点:①墨家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②墨家有严格的纪律;③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④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墨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强调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并认为人类只有努力劳动,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他们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惩罚那些不劳而获的行为,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墨家对待赏罚提出的原则:①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②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③赏罚要公正无私。

兼相爱,交相利: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兼相爱,意思是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交相利明确肯定了小生产者追求和保有实际利益的合理性。

以天为法:墨家强调“以天为法”。他们把“兼相爱,交相利” 说成是“天志”。“天志”的重要性在于:①“天志”爱人利人;②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③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尚贤说: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认为,必须用提高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办法来找纳天下的贤士,从而做到“官无长贵,而民无终贱”。

墨家的“兼爱”与儒家的“仁爱”的区别:①儒家强调“亲亲”,重视亲疏厚薄,主张爱有差等;而墨家强调普遍的爱、平等的爱。②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是有己有人,先人后己。③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

15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①“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统治者应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②“无为而治”论。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③废弃仁义圣智说。道家认为,仁义、圣智、孝慈、忠信等,都是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只有摒弃,才能使人们保持纯朴的天性。④否定人定法。道家主张废弃一切法度和规章制度。⑤“君人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

老子的自然法主张:“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老子的道,从本质上看,它是第一性的,而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老子认为,虽然由道生育万物,但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的支配,应当效法自然。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原因:①自然法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②自然法对人无所偏爱;③自然法是永恒的。

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思想:老子认为①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②治理国家应不要过多地干预人民的生活,听其自然,国家就能治理好;③天下之所以混乱,人民之所以难治,就是由于统治者喜欢有为,他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表现在:A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B反对苛政暴敛;C反对战争;D不尚贤。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否定人为,反对人定法。它认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破坏了自然的和谐,导致人民越来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窃钩者诛,窃国者候:战国时期道家庄子的思想。他认为仁义礼义是 “大盗”窃国的工具。于是盗窃钩的人被杀死,而盗窃国家的人却成了诸侯。

16 法家推行“法治” 的方法(法家法律观的主要内容):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①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级,他认为,在下世,人们激烈争夺,为了确定事物的所有权,需要制定法律,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②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⑵“以法治国”论。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①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②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反对包括君主在内的统治者枉法任私。③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④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广为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⑶法的纲要——赏与刑。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于重刑。⑷“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⑸“术治”论。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⑹文化专制论。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

17 以刑去刑:战国时期法家的主张。认为实行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犯罪人得失相当,就还会心存侥幸去犯罪,只有对轻罪用重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罪,才会达到“不刑而民善”的境界。定分止争: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就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商鞅认为,没有法以前,人人争夺,造成了混乱的局面。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不法古,不修今: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治,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权重位尊:战国中期法家的慎到认为,国君要推行法治,使臣民服从法令,必须依靠自己的权势,并使自己的权势远远超过一切臣僚。

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思想: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⑴以法为本。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他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法令,它使百姓确信守法的一定受赏,犯法的一定受罚。①治国必须以法为本。法是治国的惟一标准,是统一人们行动的准则。②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他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赏刑结合的思想,把刑赏看成君主维护其权势的两大权柄。⑵法、势结合论。韩非讲的“抱法处势”,就是即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的意思。这是韩非法治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⑶法、术结合论。韩非主张用法行术,使法和术结合起来。①综核名实之术;②无为而为与禁奸之术。韩非还吸取道家的无为思想,变成积极进取的人君“南面之术”。

18 法家学派形成的历史过程: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反映其意志和利益的法家学说也逐渐发展起来,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纂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战国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时,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术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学家的集大成者。

19 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观点,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方面,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对立。①此对立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为核心的法律观。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有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规定,法家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②此对立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认为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国方法。③两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君主作用的不同看法上。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统治者的个人道德上。法家则认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20 事统上法:根据“事统上法”和“法令由一统”的原则,秦朝统治者在秦国原有的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秦朝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分: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和治狱程式。天人感应:董仲舒创造的一种神学目的论。在他看来,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因此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谶纬神学:西汉末年和东汉时期形成并风行的一种经学神学化理论,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谶”是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纬是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谶纬有利于统治者愚弄和统治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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