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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四)

2018-12-12 10:38来源:浙江自考网

31 道统论:韩愈著名的思想观点。为了反对佛教,韩愈杜撰出儒家之道有一个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子、孟子的传授谱系,并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志在阐扬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论,用儒家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这种性三品说,为统治阶级的严刑峻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32 韩愈“道统论”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①君权至上与道统论。韩愈提出“道统论”,来维护君权和巩固封建统治。主张打击藩镇割据势力,宣扬君主至上,加强中央集权封建政府的权力。②圣人“制刑”与天刑说。韩愈认为法律和刑是圣人创造和设立的。他还宣扬天刑说,认为天具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如果违背了天的意志,就会受到天的惩罚。③德礼为先,辅义政刑。他认为礼、法同为治国工具,但应坚持“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原则,强调要恢复和加强礼义的教育,刑罚的目的在于使劳动人民惧怕而减少犯罪,公然把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

33 天人不相预:是柳宗元反对天有意志的唯心主义观点而提出的。他认为天和人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相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感应关系,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功过。法起于势:是唐朝柳宗元的法律思想。他从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的观点出发,论述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他认为国家和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上天有意制造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出现的。

刑、礼、道迭相为用:是唐朝白居易的思想。他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各具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这反映出白居易对传统思想兼容并蓄的开明态度。王叔文改革的主要内容:①抑制藩镇割据势力;②打击宦官势力;③严惩贪官暴吏,推行“用人惟贤” 路线;④减轻剥削,释放宫女。

34 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一代理学家在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还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总结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三纲五常原则神圣化,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惟主流。在理学家看来,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论礼道德观念。

35 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 “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朱熹思想中德、礼、政、刑的关系: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②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③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手段;④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

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朱熹极力主张刑罚以严为本,以宽济之。在朱熹看来,为政严则令行禁止,制止犯罪;宽则纲纪废,弛奸豪得志,善良的人反而遭殃。①主张恢复肉刑;②限制赎刑;③严惩“奸凶”。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纲常伦理。

36 《大学衍义补》:是明代政治家和思想家丘濬的著作。此书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专门论述“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张,在广泛汇集整理前代关于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丰富资料的基础上,阐发和总结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37 范仲淹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主张:①克服独断、偏听;②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③舍一心之私,执法公证。审刑名的司法原则:①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②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③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三不足”理论:是北宋思想家王安石为推行其变法提出的一种理论。其含义主要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它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显得相当彻底和完整,是王安石法律思想的闪光之处。王安石的“人治法治统一说”:是指立法离不开贤人、执法离不开贤才。

38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①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②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③整饬吏治,慎用刑罚;④法在必行,奸无所赦。

39 完颜雍慎行“议亲”、“议贤”,确立君主最高权威的主张:①明确后族的议亲范围;②缩小宗室议亲的范围;③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④严格掌握议贤的条件;⑤再次声明,八议制度最根本的一条是“拟请奏裁”,即皇帝说了算。

耶律楚材的封建法制取代落后习惯法的法律思想:①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②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③统一司法,禁止滥杀。④因地制宜,建立了封建赋税制度。《便宜一十八事》: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40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一种主张。意思是,学校不仅仅是“养士”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这可以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黄宗羲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①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②猛烈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夺和残害;③集中批判君主的独断与专横;④指责封建法律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①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②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③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④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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