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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六)

2018-12-12 10:43来源:浙江自考网

51 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内容:⑴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在他看来,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就能国家富强。①论法的性质和作用,他认为法的作用在于治国与治民;②法随时变,会通中外;③法须统一、平等;④教化为先,以刑辅之。⑵“平恕”为审断之本。他重视用法平恕,执法得中。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他以资产阶级得罪行法定的原则批判了古代中国的比附援引制度。⑶“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提出了具体培养法律人才的方法,设置法律学堂与法律博士。⑷法学盛衰说。他强调法理学习对于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他把法学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法学的盛衰作为衡量政治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指出“法学之盛衰”同政治的治乱“息息相通”,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的结论。

52 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特点:①反封建性;②民主性;③民族性;④一定的反帝性。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创立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思想体系,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总称“三民主义”。三民主义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又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53 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孙中山将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专制,一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主张。⑴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黑暗,主张废除清朝的种种虐政。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立即下令废除不合理的等级制度。⑵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法治国家。其主张有:①民主政治靠法律来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但他受法律万能论的影响,认为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法律;②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废止了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行大量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进法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他还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人民主权思想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⑶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力图建立民主的司法制度,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孙中山的这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制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

54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他试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①“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取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主张从中国国情出发,反对照搬西方,反对奉西方三权分立为金科玉律。他的“五权宪法”确实是近代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宪法学说。②“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其中,选举权和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和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三权分立的最高原则是制衡,五权宪法则是权能分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权。前者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后者是直接民主,实行全民政治。因此,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③通过五权分立建立“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的空想性。首先,国家权力本是一个整体,国家机关的分工不等于分权,孙中山却以为“五权宪法”、权能分立可以实现“直接民权”,显然是过于幼稚。其次,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也受到其世界观的局限,他把权和能的关系比作阿斗和诸葛亮的关系,人民有权而无能,应由行使治权的有能的“先知先觉”者从上面赐予“公权”。这显然是脱离人民的阶级局限性和唯心的历史观。最后,孙中山不能正确把握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反帝反封建,总想超越革命阶段,建立“万能政府”、“全民国家”,实现“全民政治”,这不能不陷入主观社会主义中去。

55 直接民权:是新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保障,也是五权宪法的精华所在。孙中山认为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其中选举权、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收回权。直接民权突破、补充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

56 《代议然否论》:章太炎为否定西方资本主义所实行的代议制而写的著名文章。文章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揭露了代议制的种种弊端。章太炎看到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弊病,并加以深刻揭露,无疑是合理的,但为了反对代议制,章太炎不惜美化中国封建专制,则有失偏颇,不合历史潮流。

57 章太炎的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章太炎反封建专制特权法之道而行之,要求在推翻清朝后,立法上、司法上“抑官伸民”、“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总起来说,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⑴“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具体地说,是要像五朝法律那样做到“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出于“抑强辅微”的需要,章太炎在量刑、刑罚等问题上也提出了一些独特的主张,如:①“轻盗贼之罪”,并反对“以赃论罪”;②“轻谋反之罪”,“重叛逆之罪”;③宽平省刑。⑵“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章太炎为了“恢廓民权,限制元首”,曾提出“置四法”。这四法是:均配土地;官办工厂;限制继承;公散议员。除公散议员属政治方面的,其余都是民事和经济方面的,加上他在其他地方论及的民事和经济立法主张,总合起来,其宗旨是“抑富强,振贫弱”,具体内容为:①均配土地;②官办工厂;③限制继承权;④统一货币;⑤稳定赋税。⑶“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与“抑强辅微”、“抑富振贫”相应,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四权分立为基础,进一步制定旨在“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以保护民权,人人得享受平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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