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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十二)

2018-12-17 10:06来源:浙江自考网

(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①西周时期的婚姻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 “婚姻六礼”。具体包括:(1)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6)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③“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所谓不顺父母(公婆)去,是因为“逆德”。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淫去,是因为乱族。妒去,是因为乱家。有恶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盗窃去,是因为“反义”。

“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

4、司法制度

(1)司寇

西周时期在中央机关就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员,周天子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小司寇的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即负责办理具体案件。

(2)狱、讼有分

西周时期,周代就已经开始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被称为狱,民事案件被称为讼,审理刑事案件被称为断狱,审理民事案件被成为听讼。

(3)审判制度

①五听

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

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宗法制法律逐渐解体,而战国时期则是以法典法为主要内容的新法制逐步确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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