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 串讲笔记 >

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三)

2018-12-17 11:08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单选]春秋末期,晋国“铸刑鼎”的人是赵鞅。

[单选]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邓析。

[单选]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产。

[单选]春秋时期提出“国将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选]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有晋国和郑国。

[多选]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为潮流。对此持反对态度的是叔向、孔子。

[名词解释]竹刑:(1)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

(2)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故称竹刑。

(3)原为私人所作,后为国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简答]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

[单选]《法经》中类似于近代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具法》。

[单选]战国时期提出“尽地力之教”的是李悝。

[单选]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的主张成为战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多选]《法经》共有六篇,除《盗法》外,还有《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简答]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法经》被誉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它所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法经》把侵犯官私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并将其列为篇首,充分体现封建法律制度的本质,成为后世封建律典奉行的指导原则。

其次,贯穿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在当时固然有乱世推行变法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封建专制政权是建立于残酷的刑事镇压的基础之上的。

再次,编纂体例与编纂思想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一方面,《法经》本身篇章结构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具有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从《法经》的编纂思想来看,具有明显的刑事性,即通过立法打击危害政权及社会的行为来维护统治,这种刑事性立法的特色成为日后各朝代主要的立法思路,对中华法系以刑为主特色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简答]简述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简答]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论述]试述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制民胜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

(2)法律公开。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3)轻罪重罚。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上一篇: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二)

下一篇: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