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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试题与答案(十一)

2018-12-19 08:49来源:浙江自考网

名词解释题

1.纠告是指官府纠察犯罪并提起诉讼,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依《礼》,大、小司寇均有“诘四方”、“纠万民”的责任;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皆可纠告罪犯。

2.铸刑书是指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刑书铸写在鼎上,打破了“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制度,开创了法律公布的先例,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的成文法。

3.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取的一项司法特权,即在中国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由该国领事依该国法律审理。

4.四格八法是清朝规定的考核官员的标准。“四格”是指从守(品德操行)、政(政治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及身体状况)四个方面对官员做出评价。“八法”是指从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干不及等八个方面参劾不称职官员,其中贪、酷重罪定罪;罢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致仕;浮躁者调用;才干不及者降级。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改法规规定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农村公共土地;土地分配的原因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怀田”的原则;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年利益的方法”案人口或按劳力平均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允许农民出租、买卖。改法规扩大了土地革命的打击面。

简答题

1.魏晋南北朝时中国发制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向中古时期“五刑”的最后冲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中的刑种和刑等,是从这时进入法典并逐渐规范化的。其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正式废除了宫刑。从此,在中国古代,宫刑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第二,形成了五种刑种。经过魏晋南北朝各律的不断改进,《北齐律》最终形成了接近“五刑”的五个刑种,它们是:死、流、耐、鞭、杖刑。实际上,与中古时期的“五刑”已十分接近。第三,规定了刑等。上古时期的“五刑”只有刑种,没有刑等。而魏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中,不仅出现了刑等,而且逐渐规范,并在律中作了明文规定。

2.(1)优点。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3.中华苏维埃政权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社会保险。1933年10月,在各苏区的立法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十五章一百二十一条。它从以下四个方面维护了工人的权益:(1)废除了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其中包括废除包工制,政府开办劳动介绍所等。(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取利。雇主对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阻碍,工会有宣布及领导罢工,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成立特别机构监督私人企业的生产等权利。(3)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危害身体健康的部门可减少至六小时。各劳动部门每三至六个月公布一次工资等级最低限度。男女同工同酬等。(4)规定了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如机械应有防护装置、工人可享受免费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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