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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自考《国际私法》试题复习(三)

2018-12-21 10:30来源:浙江自考网

三、判断.(每小题1分,共10分。本题只判断对错,不要求改错。)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取得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

2、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3、当事人通过法律规避追求的结果是,本应适用的、对当事人不利的强行法未得适用;而使本不应适用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到适用。(∨)

4.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制度都导致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被排除适用,而最终导致了法院地法的适用(×)

5、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6、德国、秘鲁、日本、希腊都国家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采用“同一制”冲突原则。(×)

7、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8、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是涉外遗产继承问题上的“区别制”。 ( ∨ )

9、甲国人和乙国人在他们签订的合同中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后,案件在丙国法院起诉。丙国如果承认默示选择,该受诉法院就应当推定当事人双方意欲选择的法律。(∨ )

10、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四. 简答(每小题5分,共10分)

1、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中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而且,《民法通则》第149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

答:

采用区别制或同一制,各有优劣。采用同一制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其缺陷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往往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依死者属人法作出的继承判决。采用区别制的优点是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但缺陷是一个人的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

3、简述国民待遇原则

答:

(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依此原则,第一,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第二,外国人不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3)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一般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

(4)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4.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答:法律规避,又称为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故意;(2)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法律;(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因素来实现法律规避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行为已经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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