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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章要点复习(一 )

2018-12-24 14:46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主管和管辖,从这一章开始,就要进入一些民事诉讼当中比较技术性的操作了,也就是要进入一些具体条文的学习当中了。

主管和管辖是两个相互密切关联的概念。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如果当事人要求他代理某个案件,为他讨回公道,这时这名律师首先必须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法院究竟会不会管。如果法院会管,究竟是不是用民事程序来管。换言之,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庭到底是不是民庭。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这个案件法院会管,并且法院的民庭要管,这时作为律师要考虑,究竟这个案件要在哪一个法院来起诉。

在中国有很多法院,从级别上讲,中国有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而四级法院当中,根据地域来划分,每一个省,每一个城市,每一个城市下面的区又有不同的法院。我们国家的法院是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在一起的。举个例子,在全中国有一个最高法院,在广东省有一个高级法院,这个法院设在省会城市或自治区的首府或设在直辖市当中。高院所在省的每一个地级市,或者说自治区下面的每一个自治州,都有一个中级法院。

譬如说,在广东省下面的广州市有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有个中级法院,珠海市也有一个中级法院。在中级法院下面,也就是在地级市下面又会分为若干个区,或若干个县,每一个区和每一个县下面又会设有基层法院。譬如说广州市荔湾区有一个荔湾区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有一个越秀区法院、广州市的花都县又有一个花都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样,在中国有那么多的县,有那么多的市,有那么多的省,就有很多的法院。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去起诉的话,他就必须决定到底在哪一个级别的法院,哪一个地方的法院来进行起诉。这样,就形成一个管辖的问题。

因此,所谓的主管,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法院管不管,而由哪一个法院来管就成了一个管辖问题。因此,主管和管辖是一个前提和结果的关系。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因为只有法院管了这个案件,才有资格去找法院管。而管辖是在确定的主管之后,寻找法院的一种具体的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

所谓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所谓的主管问题就是判断有关的案件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是不是管这个案件,而且要判断这个案件法院是不是通过民事程序,由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来解决这个纠纷。

二、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主管强调有两个要件,只要同时符合两个要件,法院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去解决有关纠纷:

1.有关纠纷应当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有关纠纷是涉及到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纠纷。

换言之,只要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法院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有关纠纷。

在中国一些法院有不好的倾向,一些法院会以民法当中有没有明文规定来判断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某些案件。

这种倾向是很不正确的。例:在上世纪90年代的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其中有一个情节是:小燕子到了一个围棋的棋院,在棋院中被老板把钱骗光了,于是就沦为丫鬟。小燕子的大哥萧剑用武功把老板制伏之后,应小燕子的要求,把围棋子塞到这个老板的口中。片子看完之后,有一些小孩就模仿这个情节,于是某个小孩的爷爷就起诉电视台并且起诉了作者琼瑶,提出这个电视剧当中有一些教输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一些不良镜头,说这个电视剧的播出侵犯了他孙女的身心健康权,要求电视台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看到这个案子之后认为,我们国家的民法并没有规定身心健康权,因此对这个案件就不予受理,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其实这个案件法院是应该主管的,因为这个小孩的爷爷和电视台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也就是电视信号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平等主体。另外,这件案件涉及到了人身权利,涉及到了小女孩的人格发育是否正常,这个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既然属于我们国家诉讼法所规定的主管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这个案件,而不去管民法当中是不是有规定相关的权利。

又比如说,有一个案件:丈夫和妻子多次讨论是否要生孩子,妻子正处于生育的最好年龄,妻子就想生小孩。但丈夫就怕生了小孩之后耽误他的工作和事业,于是他在经不起妻子一再要求的情况下,就偷偷地在妻子平时喝的水中放进了一种无色无味的避孕药,妻子长期喝这种水,就没有生小孩。后来妻子检查发现了这个秘密,并且在检查之后发现由于妻子长期服用这种避孕药,就丧失了生育功能。于是妻子就起诉丈夫,首先要和他离婚,然后认为丈夫侵犯了她的生育权,要求丈夫赔偿损失。

法院在看到诉状之后,认为我们中国的民法中并没有规定生育权,于是就不予受理本案,这个做法也是错误的。虽然我们国家的民法并没有规定生育权,但是很明显,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同时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生育功能,妨害其生育功能,这是对人身权的典型侵犯,所以这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既然符合这个主管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这是我们国家对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基本标准。

知道基本标准之后,有两个问题是提醒同学特别注意的:

(1)是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所谓劳动纠纷是指一些劳资纠纷或者是一些工伤事故纠纷。当发生劳动纠纷时,我们国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关的原告(一般是雇员,不是雇主)——雇员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雇主,而应当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仲裁是一个前置程序,如果申请仲裁的雇员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在劳动争议当中,仲裁是一个前提条件,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2)在一般的经济仲裁当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的合同当中达成了仲裁条款。这个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存在,就直接否定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管权。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曾经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只能找仲裁机关仲裁,而不能找人民法院起诉。这个规定提醒各位,在大家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商品房的购销合同当中一般都有一个纠纷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希望一旦发生纠纷由法院来解决纠纷的话,那就看清这个条款,如果这个条款上面明确写明了纠纷解决办法是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话,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就不能找法院。所以如果想找法院,就必须不能有这个条款。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与基本思路

我们知道这个案件法院会管,下面就必须确定究竟由哪个法院来管这个案件。通俗的说,管辖的问题就是找衙门的问题。

1、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刚才已经讲过了我们国家的法院有很多,从级别上讲,分为四级;而从地域上看,每一个行政区域都有一个法院。这样一来,找法院就变成了有两项工作:第一项工作就是所找法院的级别;第二项工作必须确定所找的法院应当是哪个地区的法院。前者要确定级别的问题叫做法院的级别管辖;后者是要确定哪个地方的法院叫做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我们做个比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就相当于数学上的平面坐标系的两个坐标,我们把级别管辖称为纵坐标,把地域管辖称为横坐标,当确定纵坐标和横坐标之后,两个坐标系确定后,就能把法院找到了。比如说某个案件需要找法院,首先根据纵坐标,纵坐标有四个,1、2、3、4就代表四级法院,通过学习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之后,发现本案的纵坐标应该是1,也就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然后再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发现这个案件应该由北京的海淀区的法院管辖,北京的海淀区和基层法院的级别,我们就马上发现我们应当找的法院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又比如说,某一个案件,确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来管的,而这个案件的相关地点是在河南郑州,河南郑州是一个地级市,是一个省府城市。这样级别上的中级,地点上的河南郑州,两者相结合在一起,就能找到这个案件应当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所以,要学习管辖的问题,必须学两方面:一个是学级别管辖;另一个是要学地域管辖。只有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知识结合在一起,才能最终解决一个找法院的问题。

2.管辖恒定原则

在第二节的管辖的概述当中,我们除了掌握管辖的概念以及管辖的思路以外,还要掌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被称为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意思是一个法院对某个案件有没有管辖权是在当事人起诉的时候确定的。当事人在起诉完毕,法院立案之后,如果案件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已经立案的法院仍然具有管辖权,他的管辖权不会因为立案后的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动。

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国家在确定地域管辖后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假设有一个案件是一般的欠款案件。张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李四欠了张三10万块钱,于是张三要起诉李四。在起诉时,张三发现,李四的户籍所在地是在北京的海淀区,于是张三根据被告李四的户籍所在地就到了北京市海淀区的法院来起诉李四。法院经过审查确定李四的户籍所在地是在海淀区,于是海淀区的法院就把该案件受理下来,立案了。

在立案之后,李四搬到了北京市的丰台区,户口也随之迁到了丰台区。根据我们国家“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李四搬到了丰台区,这个案件就应当变为由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为了保证审判的稳定性,我们国家规定的一个原则叫管辖恒定原则,只要张三在立案的时候,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在立完案之后,不管李四搬到什么地方,海淀区法院的管辖权是依然存在的,不会因为李四的搬家、不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而使管辖权发生变化。这样一种规定就叫做管辖恒定原则。

在管辖恒定原则当中,必须牢牢把握管辖恒定的时间点是什么时候,这个时间点就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之时只要法院在立案的时候法院有管辖权那么这个法院就永远有了管辖权,而不管其立案后的情况有没有变化,这个管辖权都不会发生变化。这就是所谓的管辖恒定原则。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概念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四级法院都有权受理这些一审案件,如果是基层法院受理的,那么终审是中级法院;如果是中级法院一审受理的,终审是高院;如果是高院受理的,终审则是最高人民法院。

二、我国四级法院的管辖划分

基层法院:原则上所有的案件一审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出外,因为在我们国家最高法院只有一个,高级法院每个行政区域都有一个,基层法院每个县级都有一个。

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是指案件标的额巨大的案件,二是指案件当事人众多,遍布高级法院辖区各地的案件。例:当年在安徽发生的种子案,在各个市各个村很多农民买了一家种子公司的种子,种了以后发现这是假种子,颗粒无收,这些农民是分布在安徽的全境之内的,由任何一个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来审理都有太合适,最后还是由安徽省的最高人民法院来受理了这个案件的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进行一审的案件。

注意:一个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不是审理案件,而是在于指导地方法院进行审判,还未发生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一些,在“四人帮”中最高人民法对江青和林彪反革命集团等人进行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上述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我们就称之为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由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

具体包括:

(1)海事、海商案件,其中涉及到海事运输合同的案件叫海商案件,如果与海事、海商运输合同无关的我们称为海事案件,这两种案件都由中级法院一审,这里的中级法院是海事法院,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一审,海事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级法院,所以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就是中级法院。我国的海事法院一般设立在沿海地区,每一个海事法院管理一个沿海区域。如果当事人对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就应当上诉到相应的普通的高级人民法院,海事二审法院就是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

例:某一个一审案件是由广州市海事法院一审的,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服的,他的上诉法院是广东省的最高人民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它涉及到一些专业的知识,对法院法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确定了一个集中管辖的原则。只有一些特定的城市的中级法院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省会或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直辖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此外,专利案件有三类案件必须由北京市的中级法院管辖,它们是: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和强制许可费纠纷的案件。由于上述的三类案件都牵扯到国家的专利局,国家专利局设在北京市,它们的一审就更加的特殊,只能在北京市的两个中级法院来进行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是各个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标的额。

在级别管辖中,基层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很简单,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相对复杂,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记忆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

如果有案例题要判断级别管辖时,分不清到底是由谁一审,就当成是中级法院一审。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国家规定受理案件是从这个案件的事实当中抽取出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要点,这个要点我们称之为连接点。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原则性规定

也称之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到被告的住所地去提起诉讼。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连接点。

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适用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指定监护或者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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