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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章 要点复习(三)

2018-12-25 09:59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五节 开庭审理

宏观上,庭审分成三个基本阶段。

一、预备阶段

预备阶段,是指在开庭之初,为了庭审的正式进行而做的一个开庭之前的一个小小的准备工作。

预备阶段主要是书记员主持,书记员在正式的三名法官出现在法庭之前,书记员会第一个来到法庭。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等。

二、法庭调查阶段

所谓法庭调查阶段,是指由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等双方当事人来陈述意见,展示证据,把他们的事实主张与反驳主张全面的呈现在法官面前,让法官得到一次裁判事实的良好机会。

为了调查事实,应该按照的步骤:

1.由各方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陈述意见,一般是把起诉意见和答辩意见向法庭陈述一遍。陈述意见一般是有顺序安排的,按照我国的法定顺序,首先是由原告来陈述意见,然后是被告陈述意见,再到第三人陈述意见,如果要补充,先由原告补充,再由被告补充,再由第三人补充。

2.由各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顺序安排:首先由原告质证,再由被告和第三人质证,接着是被告人举证,由原告和第三人质证,最后是由第三人举证,由原告和被告质证。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举证和质证是一个诉讼中最占时间的环节,一般来说,整庭审的60%以上的时间都在这个环节中消耗掉。

3.在完成当事人各方陈述意见,并且当事人各方根据自己陈述的意见完成了举证之后,进行辩论。在辩论时,在法官的主持下,有一定的顺序的是:原告先发言,然后到被告发言,然后到第三人发言,然后又到原告发言,然后又到被告发言,然后到第三人发言。辩论主要是通过双方之间的争辩把问题搞清楚,让法官知道谁是对的,谁是错的。

三、合议庭评议阶段<>

合议庭评议,是指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法官进行对案件的处理方法、处理结果进行一个集体的评议。

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审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限是6个月,从案件的例案之日起6个月内,就应当审出结果,做出判决。如果6个月审不完的,比如说,确有困难无法在审限内完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本院院长的同意和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如果在6个月内还没有审结,如果还想延长就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如果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一次。

第六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一种行为。

二、撤诉是原告对自己的一种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一种表现。撤诉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可以分成两种类型:

1.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由原告一方明确的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之后的一种诉讼行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

2.视为撤诉。原告一方并没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出现了法定的情况,视为撤诉。P240,列举了三种情况,总结来讲是指:

(1)原告应当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2)原告无故不出庭的情况。它又包括两类情况:

① 原告在开庭时,根本就没有来,这时就撤诉;

② 原告在开庭时,来了但在中途没有合适当理由,没有合理的原因,未经法庭允许中途离开了法庭。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撤诉只是原告方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只会产生程序上的后果,而对于原告一方实体上的一种要权利,是没有影响的。换言之,撤诉只会导致本次诉讼的一种结束,但诉讼之后,原告一方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受到影响,如果原告在撤诉之后,又重新起诉,法院是会予以准许的。

四、缺席判决的情况

是指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且判决的一种制度。以缺席、判决相对应的叫做对席判决。对席判决是诉讼一种正常形态。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一方当事人不到庭,而不到庭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P241-242列举了5种法定情形, 总结两类:

第一,对于被告而言的,如果被告并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它在两种情况下会产生缺席判决的效果。

第二,被告已经到庭,但在庭审的中途、无故退出法庭。

第七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一、两个概念

所谓的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由法院决定暂停诉讼一种的制度。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整个诉讼所一种制度。由此可见,诉讼中止是指整个诉讼程序暂时停顿下来;而诉讼终结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完全的终结下来。

两者之间的关系:诉讼中止只是把诉讼程序暂时的中止下来,法院对于整个诉讼的前景处于观望状态,程序或继续进行,或终结;诉讼终结则最终宣告了程序完结的命运;部分的诉讼中止会最终演变成为诉讼终结。

一般来说,诉讼中止和诉讼中结之间可能会存在着某种的转换关系。一个案件当出现了某种情况,无法审下去,就会诉讼中止,而诉讼中止法官在经过一段时间判断之后,可能会判断中止的案件最终不可能再审,会最终裁定为中结。因此某些诉讼中止最终会转换成诉讼终结,而某些诉讼中止经过中止一段时间之后,又继续审理下去,所以诉讼中止和诉讼中结在某种情况下,会发生一种相互转换的一种情况。

二、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具体情况

根据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告死亡,是要寻找权利继承人来继承继续诉讼。但它的继承人究竟有没有,另外如果有继承人,继承人愿不愿意继续打官司,由于无法判断,法院只能够把案件中止下来,成为一个诉讼中止状态,经过法院调查之后,发现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说继承人虽然有,但并不愿意继续打官司,这时由于本案没有了原告,这时案件只能够终结。(P243-P244)

第八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一、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的区分

所谓实体问题是指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与否所做出的一种的判断,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状态的判断。

所谓程序问题是指这个判断并不涉及到当事人所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而只是针对一些程序问题。

对实体问题的判断用判决;对程序问题的判断裁定与决定。

在上面的基础上,记住决定的类型:回避、顺延审限、延期审理、强制措施、法院对再审决定以及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上述几种对程序总问题的判断用的都是决定。

二、救济手段

1.判决原则上都可以用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出外。

2.适用特别审理案件也是不能够上诉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程序案件所适用的是一种一审终审的制度,所以是不能够上诉。

3.裁定:对于裁定原则上只能够复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换言之,裁定原则上都不能够上诉,但必须明确记住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中有三种裁定是作为例外是可以上诉的有这几个;

第一,法院不予以受理以起诉的裁定;

第二,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裁定;

第三,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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