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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章 要点复习(一)

2018-12-25 10:10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我国二审程序的性质

在视野范围内二审程序的性质一般来说,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复审制,第二类是续审制。

所谓复审制是指二审法院可以抛开一审的判决,对案件进行一次重新的全面的审理。而续审制则是指在依审判决的基本方面对二审的案件进行一个进一步审理,它的审理只是对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声明不服的部分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不符合的部分,法院是不会审查的。例如:在续审制的情况下,如果依审判决有三项,当事人对第一项声明不服,而对第二、三项没有声明不服,这时二审法院集中审理第一项判决,而对第二、三项没有声明不服不予审理,我们国家为了强调尊重当事例人意愿,并强调诉讼的效率性。我们国家目前采用的是一种续审制。换言之,我们国家的二审法院所审理的对象只是当事人声明不服的判决内容,而当事人没有声明部分判决内容,二审法院是不予审理的。

三、一审与二审的之间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一审程序所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起诉权,发生原因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从而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利;而二审程序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当事人认为一审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一审中理由是对方当事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二审中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裁判存在错误。

3.两者的职能不同;一审中一审的职能主要是通过解决纠纷来保护当事人的法权益。而在二审中除了要进一步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权益之外,二审法院还负有监督一审法院审判的功能,并且要纠正一审法院错误,有一种监督和纠错的职能。

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一审的审判组织和二审审判组织是不一样的。一审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解释程序。普通程序用是的合议制,而简易程序用的是独任制。有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但二审中一律采用合议制。因此两者的审判组织是不一样的。

5.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存在的差别,一审中一律要求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一律要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但是二审法院要求原则上开庭审理案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所谓的不开庭审理叫做径行裁判。

6.两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的效力不同。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效力是待定。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了上诉,则一审判决没有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做出后,15天内没有提起上诉的,则一审判决发生效力。所以,一审判决在做出之时,效力是待定的;但两二审判决效力是确定的。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提起上诉的条件:

(1)发动上述的人必须是发动上述必须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必须是对一审判决声明不服的一审当事人,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无需承担责任的无上诉权。

①被上诉人应当是与上诉人具有利益冲突的一审当事人。

②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或数人提起上诉,如果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提起了上诉,而上诉的内容是对法院在原被告之间所分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服的,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对方当事人未被上诉人,其余未提起上诉的共同诉讼人按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如果上诉的内容是与其他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则其他共同诉讼人未被上诉人,一审对方当事人按一审地位列明。

(2)被上诉的判决或者裁定是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间上诉内提出。判决上诉期是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裁定是当事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10天内。

(4)上诉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5)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当事人上诉的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既可以向原审法院做出判决的一审法院来提交上诉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级(直接上诉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上诉状都是可以的)。两种方式都是合地合法的上诉方式。

2.提起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既可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二、上诉的撤回

程序的发动者自愿的撤回发动等量齐观申请,从而使程序中结,换言之,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就不会继续审理下去,但注意的是一审中的撤诉与二审中的撤回上诉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撤回上诉只是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影响,换言之,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撤诉后,仍然能够就同一个诉讼标的再次起诉。但如果当事人在20当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就会因为当事人撤回上诉而立刻生效成为一个生效裁判。

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但撤回上诉与撤诉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重新提起诉讼;撤回上诉后一审裁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再行提起上诉。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1.上诉案件既可审理法律问题,也可审理事实问题。

2.我国二审采用续审制,原则上仅审理一审判决中上诉人声明不服的一审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一审判决中存在明显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义或者违反了一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1.二审必须采用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得加入人民陪审员。

2.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在外情况下也可以不开庭就审结案件,所谓的不开庭审案件这种方式叫做径行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径行裁判有四种情况可以适用:

(1)对裁定的上诉;

(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明显是不成立的;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错误由于二审方面所审查的内容不是事实问题,而一个法律需要的问题可以开庭无需裁判;

(4)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径行判决并不等于书面审理,应该说书面审理是径行裁判的主要方法,但除书面审理之外作为法院的二审法官,可以通过单独、单方面或者双方面来询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方式来辅助裁判,所以径行裁判的内容既包括书面的审查也包括法官在一定的场合下面来向当事人询问以了解案件事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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