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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章 要点复习(一)

2018-12-25 10:17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所谓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是在司法机关监督下,由人民法院自我纠正错误审判的一种程序,是一种纠正程序。一审程序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程序。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生效裁判有既判力,但不是绝对的。因为,任何判决都不能排除它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当生效裁判真的出现错误时,只能推翻原来的裁判,对该案进行重新的审理,重新判决。

再审程序的目的有两层:一方面从当事人角度,它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监督。由于再审程序的存在,人民法院错误裁判能够得到纠正,因此,其意义在于保障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在于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性。

再审程序包括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再审的发动程序,第二部分是再审的审理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依附于原来生效裁判审级程序作出的。如,原来的生效裁判是一审裁判,则再审时就用一审程序进行。原来的生效裁判是二审裁判,则再审时就用二程序进行。再审程序是参照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本身是没有独立的程序。

二节 再审的发动程序

再审程序的发动有三种: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人民法院发动的再审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由检察院发动的再审是检察院抗诉。由当事人发动的再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者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决定再审。另一类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决定再审

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决定再审的流程:首先由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庭发现案件中的错误。其次,一般来说,审判监督庭是以当事人向法院的申诉为线索的,当审判监督庭发现了一个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程序确实存在错误时,它会把问题报给主管院长。最后,主管院长核实后报送审判委员会,如案件确实存在错误,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再审。

(二)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决定再审

如果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了下级法院的裁判确实存在问题,有权发动再审。

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令的方式让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一审程序则用一审程序,如果生效裁判是二审程序则用二审程序。不管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都必须采合议制,并要求原来的审判人员不能够参加到新的合议庭当中去。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指令再审只能用一次。如果原审法院收到再审指令后,作出的裁判仍然是错误。第二次再审时,只能把案件提到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了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问题时,不是让原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而是直接由自己对此案进行审理。提审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以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经过提审的再审的案件,作出的裁判必然是一个二审裁判,是一个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二、由人民检察提起抗诉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构。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中,监督的最主要方式是对存在错误的案件提起抗诉。所谓抗诉,人民检察院认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当,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方式。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之后,法院是不能够提出任何异议的,人民法院只能够进行再审。

(一)我国的抗诉模式

在我国,奉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抗诉。

有一个生效裁判是由A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法院是一个基层法院。在该法院作出一审裁判之后,当事人并没有上诉,15天之后,裁判发生效力。后来,当事人觉得裁决有错误,于是向A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在翻阅有关卷宗后,发现该裁决确实存在错误。这时候,A检察院是不能直接向A区法院提起抗诉的,民诉法规定同级检察院是不能对同级法院提起抗诉的。A区检察院把有关的卷宗直接报到B市的检察院,经审核,发现A区检察院的观点是正确的,则B市的检察院对A区的法院提起抗诉。

同级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必须作出抗诉书,抗诉书必须列明裁判的错误。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四种:

1.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2.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谁能够申请再审

原审裁判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三类: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于调解书,当事人对于生效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调解的过程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的内容是违法的。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

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虽然不能申请再审,可以申诉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如果接受了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则以抗诉或者决定再审方式,对案件进行再审。因为它们是没有期限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发动是必然的。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能够必然导致再审的结果,当事人是否能够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证据规则对新证据已经明确有一个界定。新证据,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客观上没有出现或者客观上是无法为当事人所获得的,而在原审裁判生效后才新出现或者当事人获得证据的能力才具备,那么,这样的证据才是新证据。

例如有一份合同书,能够决定案件的一份举足轻重的证据,但是在原审期间当事人故意不拿出。等到原审作出裁判之后才拿出,这不是新的证据,就不能够导致再审程序的发动。再审原则上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但是当事人基于新证据提出再审是需要向法院交诉讼费用的。

2.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3.原裁判、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既可以向原审的法院来提出,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不管哪一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院应该以书面通知告知法院是否同意再审申请。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应在书面通知上明确写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一、决定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院决定对一个案件进行再审,在决定再审之后,审判结果产生之前,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再审案件的审级

再审案件在原则上应该按照原来的审级程序进行。原来的生效裁判是一审裁判,再审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原审是二审判决,再审只能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够提起上诉。注意:再审的方式是以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方式作出的,再审一律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是不能够提起上诉。如果再审程序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必须适用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审判组织采取合议制,原审判人员不能参加到合议庭中。

三、检察院抗诉发动的再审,检察院监督法院审判

如果再审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来发动的,再审时,人民法院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监督再审的进行。

四、再审的判决

再审的判决结果包括三种类型

1.直接改判,再审经过审判,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撤销原审,直接作出新判决;

2.原审原告的起诉根本就不符合起诉的,直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经过审理,发现原来的诉讼程序存在足以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瑕疵,裁定发回重审。

五、再审中发现漏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

在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审法院漏列了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六、审限与宣判

审限适用于一审和二审的规定。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适用6个月。再审是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则适用3个月。宣判,可以由再审法院作出,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作出。

七、同一个法院只能对同一个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某一案件的一审法院是A区法院,二审法院是B市中院。中院在作出了裁判之后,当事人向B市中院进行申请再审,B市中院在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后,向C省高院申请再审。C省高院认为应该再审,通过指令再审的方式,让B市中院进行重新审理。B市中院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仍然不服,又一次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一个法院只能够对一个案件再审一次的原则,如果还须再审一次,就不能由B市中院进行,只能由C省的高院进行提审。换言之,该案件经过了两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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