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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三十章 要点复习(二)

2018-12-26 10:14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

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他的答辩期间为30天。

二、上诉期间

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对于判决而言,他的上诉期为30天。

三、审结期限

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案件的一审与二审没有审限。

第三节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大体与国内财产保全制度相同,重点掌握以下两个区别:

1.涉外财产保全的发动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发动,人民法院不能够依职权发动财产保全。

2.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

第四节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一、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管辖

重点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则意味着法院没有管辖权。

2.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是原告仍然起诉,而且法院在审查受理的时候没有发现仲裁条款的存在,并且被告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则意味着放弃仲裁,则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仲裁是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仲裁裁决是无效的。

二、仲裁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应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管辖法院为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

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不是仲裁机构,而是人民法院。

2.涉外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得上诉,也不得另行向法院起诉。

3.仲裁裁决的执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管辖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4.如果有关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则需要根据《纽约公约》向财产所在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四、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方式

法院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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