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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宪法学》宪法概述 复习内容 (三)

2018-12-28 14:41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本质是相对于现象而言的。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通过认识事物的表现形式来认识事物,即透过现象来认识本质,宪法学也不例外。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对宪法的本质有各种各样的概括,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神意论

神的意志论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神学法律思想源于古代,至中世纪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为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和法学流派所接受。如美国革命时期的乔纳森·鲍氏就认为,政府是上帝创造的,一切国王和君主的权力都来自上帝,他们的在位归因于上帝,与人民无关。新托马斯主义的代表、法国思想家马里旦认为,国家、政治社会和人民都不是主权者,只有上帝、基督代理人和神学家才是主权者。而且,由于宗教和历史的原因,神学法律思想对一些国家的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以上帝或真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如巴基斯坦宪法明确写明宪法是以至仁至慈的真主的名义制定”;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制定的。如摩纳哥宪法前言规定:“摩纳哥君主兰尼埃三世亲王,根据上帝的旨意,……兹决定颁一部新的国家宪法。”有的国家规定,国家主权属于真主;有的国家规定,圣灵是权力的来源,真主的启示是法律的基础;有的国家规定,教律为国家立法的源泉;等等。

毫无疑问,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决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因而是不科学的结论。而有些国家的宪法之所以坚持这一基本观点,则是由这些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因此,随着社会现实和具体国情的变化,这一理论也会发生变化。

二、全民意志论

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民。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就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如英国学者蒲莱士认为,宪法是“表现公众组织、管理、团结原则和规律的各种法律合成整体”;法国学者波若认为,“宪法是据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宪法“序言和一些叙述国家象征的条款(国旗、箴言、国微、首都、国歌),还有保卫祖国的责任,这一切与其说致力于表现公民的理性、组织或法律观念,不如说主要是致力于人民的情绪、共同的信念和理想。”这种全民意志论的观点在一些国家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如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制宪的目的是“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享自由和幸福”。法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西班牙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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