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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宪法学》宪法概述 复习内容 (七)

2018-12-28 15:23来源:浙江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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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也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首先提出来的。布赖斯在他的《历史与法学研究》(1901年版)一书中以宪法的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有无不同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的机关或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柔性宪法是指由普通的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

对于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含义以及两者的优缺点,张庆福教授的论述较有代表性。他认为:刚性宪法也叫硬性宪法或固定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的机关或程序不同于一般规律。这可包括以下3种情况:第一,修改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批准权利由其他机关行使。第二,在修改宪法的程序上与一般立法程序不同。第三,修改宪法的机关既不是普通立法机关,在修改宪法的程序上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一般地说,成文宪法都规定了特别的修改程序,都属于刚性宪法之列,但也有例外情况,历史上有的国家的成文宪法其修改程序与修改普通法律一样,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普鲁士宪法。刚性宪法的优点一般在于,由于修改比较慎重,程序比较复杂,且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所以比较稳定,尊严性高,刚性宪法的缺点一般在于,由于修改比较困难,所以缺乏适应性,不易及时应付局势的变化形势。

柔性宪法又叫软性宪法或弹性宪法或可动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英国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典型国家,其宪法性文件都由国家按照普遍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柔性宪法的最大优点在于:由于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所以比刚性宪法弹性大,适应性比较强,容易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柔性宪法的缺点是,因为其制定和修改容易,所以就不及刚性宪法稳定,也不是有刚性宪法的尊严性。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群众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的是主权在君原则,它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得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据,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对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学者们的观点及表述基本上一致。因此,在此将不再详细列举每位学者的观点,仅将书目及篇章列于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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