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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第五章:合同法(二)

2018-11-05 10:10来源:浙江自考网

履行抗辩权:1.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履2.同时履行抗辩权。3.在先履行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的概念:是指当合同债务人的财产非法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债权受偿危险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代替债务人接受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非法减少财产行为的制度。

合同的保全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财产的回归。成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合同的担保

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十一、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的条件下,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合同的变更分为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变更权的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合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意抵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

十二、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有过错。

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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