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 考试大纲 >

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第十章 税法(二)

2018-11-05 10:42来源:浙江自考网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一般规定。其主要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及代征、代扣、代缴等。

按期征收、延期征收及其对滞纳金的征收最长不得延期3个月。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规定。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应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和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税务检查

检查范围。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扣缴义务人与代收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等。可以责令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以询问被检查人,经法定的程序可以查询被检查人的存款帐户等。税务机关还有权调查有关知情人员。

检查方式。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真题举例:

经税务机关查出,某内资企业1998年度将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60万元存入其帐外形成的“小金库”,未列入全年收总额;同时还多列支了管理费用10万元。该企业1998年全年收入总额为800万元,准予扣除的项目为310万元。

问:(1)计算该企业1998年的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计算应纳税额:

①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60万元-310万元-10万元=540万元(2分)

②应纳税额为:540万元×33%=178.2万元(1分)

(2)该企业采取在帐面上少列收入和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这是一种偷税行为。(2分)

处理:

由于偷税数额为:(60万元+10万元)×33%=23.1万元(1分)

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23.1万元/178.2万元×100%=12.9%(1分)

该企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已构成偷税犯罪,因此,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

上一篇: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第十章 税法(一)

下一篇: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第十一章 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