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考办):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纪考生作出相应处理。
被处罚考生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
湖州市教育考试院
2015年10月26日
湖州市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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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科目 |
违纪事实认定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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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15100016 |
金融理论与实务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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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15100034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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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15100059 |
金融理论与实务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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