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在另一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第三条省际转考分由我省转出考籍及由外省转入考籍两类。转考手续由省级自学考试机构直接负责并实施,均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省际转考以考生考籍电子档案为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合格课程信息(含考试笔迹信息)、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省际转考条件
 
  一、由外省转入我省时,须在我省取得1门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考生未取得我省自学考试理论课程合格成绩的,不得申请办理转入手续;我省各专业中未开设的课程不予转入。
 
  二、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
 
  三、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四、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五、已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六、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第六条省际转考办理程序
 
  由外省转入考籍程序
 
  1.考生在原报考省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2.原考籍所在省审核考生转考登记申请,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转考信息导入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管理平台。
 
  3.省教育考试院接收、审核外省转入考生数据信息。
 
  4.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课程合格成绩并入浙江省教育考试网自考成绩总库,供考生查询。
 
  第七条考生应事先了解省际转考的条件、工作程序。填写的网上转考登记申请材料须真实、正确、完整,,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