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鲁花赤:元朝官职名称,蒙古语是镇守者、制裁者、盖印者之意,它是蒙古地方、军队中官衔最大的监临官,位在当地官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权,保障大汗统治元朝统一后,各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掌印办事实权大于地方官,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性质。
第八章 明
乡老人制:明代为管理基层而采取的措施。1395年,朱元璋下令州县地方官吏在每一乡挑选取一句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协助地方官吏统治乡村,负责教化公民和处理乡民诉讼事务,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
票拟与批红:是明代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明宣德年间,内阁开始有了票拟权,即内阁先对奏章拟出处理意见,然后进呈皇帝裁决。皇帝用红笔在奏章和票拟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以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拟,称为“改票”。批红权后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
馆选:明代开始采取的一种考试制度。明代进士一甲三人被授翰林院修撰和编修之职。二、三甲进士可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馆选。馆选考取后称庶吉士,在翰林院学习三年,学成后授职。明叶中后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凡经馆选而成为庶吉士的进士均被认为是储相。所以庶吉士虽晚三年授官,且学习期待遇微薄,但许多进士都乐于此道。
考满:明代针对官员任职期限到一定期限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三年一考,三考为满,经过考满,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四品以上以及监察御史、内阁官员则由本衙门长官主持考满,然后上报都察院和吏部复核。
京察和大计:明代对官员定期进行的考察制度,后被清代沿用。考察内容:政绩、违法行径和渎职行为进行清理和处置。不称职行为分为八级。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称为京察。四品以上皇帝主持,五品以下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对地方官的考察实行大计制度。各县每月向府汇报,各府每年汇总各县情况上报布政司,布政司审核后交与按察司、巡抚,总督复核,最后汇总呈报吏部。吏部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的检查,检查形式一是朝觐考察,二是巡视考察。
第九章 清
内三院:清代初期的中央文书机构。1636年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包括中国史院(撰拟招令、编篡国史)、内秘书院(掌管起草敕谕和收录各政府机构的奏疏)、内弘文院(讲经注史,颁布开始),三院长官为八承政,三院共设大学士四人,学士五人。可参与机务,充当皇帝助手和顾问,初具了后来内阁的规模和职能。但此时仍以文书事务为主,还不能算是最高决策或挂靠机构。清军入关后,改内三院为内阁,到康熙后,将大学士品秩升为正二品,分兼殿阁衔,自是内阁基础基本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