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汇付方式的性质和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汇付方式虽然通过银行来办理,但它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因此属于商业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交货付现、记帐赊销等业务。前两种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后两种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付款,意味着资金积压。
三、托收 ( Collection )。
~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基本做法: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 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 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极其相互关系。
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 (Principal )。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 ,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 ( 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理银行 ( Collecting 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提示行 ( Presenting Bank )。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5)付款人(受票人)。通常为进口人。
(6)需要时的代理。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称为“需要时的代理”。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买卖关系,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申请书的约束)
(3)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代理合同的约束)
(4)代收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关系)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1、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 D/P at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after sight , 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请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如果付款日晚于到货日期,买方可以采取两种做法取得货物:
A、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续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B、凭买方信托收据借单:
信托收据 (Trust Receipt )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代收行同意借单。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出口人同意借单。即所谓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是指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
2、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iptance ,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三)托收的性质极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有“三不管”:一是不负责审查单据;二是不负责买方是否付款;三是不负责货物的真实情况。因此跟单托收对出口人有一定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他不但可以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开支,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物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就卖方而言,使用托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要切实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应争取CIF条件成交,除办理货运保险外,还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四)托收的国际惯例。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吸收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托收统一规则》,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托收统一规则》 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广泛采纳和使用,但该规则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对当事人一般没有约束力。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才受该惯例的约束。
四、信用证
(一)信用证付款的性质
~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要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二)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信用证业务中 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 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不问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实行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三)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银行 (Poening Bank ,Issuing Bank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银行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 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 Negotiating Bank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决定。
6、付款银行 (Paying Bank ,Drawee Bank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它指定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来决定。
7、保兑银行( Confirming Bank )。~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8、偿付银行 (Reimbursing Bank )。(清算银行 Clearing Bank)~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的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9、受让人。(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指接受受益人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利的人,大都是出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