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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考前复习资料:《知识产权法》一编

2015-04-15 15:07来源:浙江自考网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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