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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六章(一)

2018-12-07 14:51来源:浙江自考网

主管: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人民法院;而管辖则是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即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凡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以及其他具有诉的利益的纠纷,诉诸法院,即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

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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