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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六章(二)

2018-12-07 14:52来源:浙江自考网

管辖的分类:(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1.法宝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理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确立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明确自己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权限与职责。其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及时、有效地处理民事纠纷。再次,也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后知道应该到什么部门去寻求解决,从而使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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