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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七章(七)

2018-12-07 14:58来源:浙江自考网

诉讼代表人的权能: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是对本诉当事人主张请求权,而是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与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存在牵连的一种权利义务。这种法律上的牵连具体包括以下的含义:

第一,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即其中同一主体分别涉及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且这两个法律关系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其中一个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涉讼时,可能牵连另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权利义务的牵连。仅仅有主体的牵连,并不一定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有权利义务的牵连,即法律关系内容有牵连。

第三,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两个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有牵连,甚至是同一标的物,或者两个法律关系的各自争议都与同一法律事实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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