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公司法(三)
(四)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从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由职工选举的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注意监事兼任的限制。)
* 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的特征有:
①它是权利证券。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
②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可借此要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流通、转让,还可以抵押、赠与、继承。
③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
④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
⑤它是风险证券。
* 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注意股份转让的限制。)
区别 | 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 |
1、集资 | 不公开 | 公开 |
2、股东人数 | 只有上限没有下限 (50人以下) | 既有上限又有下限(2-200人) |
3、资本 | 不需分为等额股份 | 分为等额股份 |
4、出资转让 | 受到限制 | 自由转让 |
5、信用基础 | 人合兼资合 | 资合 |
6、设立要求 | 实行准则主义,较宽松 | 实行准则主义,较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