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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公司法(三)

2018-11-05 09:58来源:浙江自考网

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公司法(三)
(四)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从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由职工选举的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注意监事兼任的限制。)

* 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的特征有:

①它是权利证券。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

②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可借此要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流通、转让,还可以抵押、赠与、继承。

③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

④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

⑤它是风险证券。

* 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注意股份转让的限制。)

区别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1、集资  不公开  公开 
2、股东人数  只有上限没有下限 (50人以下)  既有上限又有下限(2-200人) 
3、资本  不需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 
4、出资转让  受到限制  自由转让 
5、信用基础  人合兼资合  资合 
6、设立要求  实行准则主义,较宽松  实行准则主义,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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