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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附: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二)

2018-11-05 11:30来源:浙江自考网

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附: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二)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加强对股东的保护

股东享有充分的权利

新《公司法》直接赋予公司股东权利,以维护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的权利。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而言,赋予其这些权利是促进证券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知情权

有限公司(案例: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案)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

股份公司:

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以备查阅。

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第143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决议总是按照持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的意志作出的,中小股东对此无法改变,但此种决议并不一定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中小股东对公司合并或分立并不存在良好的预期,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没有信心。如果要求中小股东必须按照决议行事,显然使中小股东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新《公司法》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实际上是一项双赢的措施:一方面对异议股东而言,其利益得到维护,另一方面对持赞成意见的股东而言,其更容易推进公司合并或分立。

公司解散请求权

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的这条规定,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否能够改变这种情形,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前景存在不同的预期和期待,由此导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对是否使公司存续持不同态度。如股东之间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必然导致经营管理不稳定,公司发展前景更不确定,股东利益将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因此,赋予中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是对中小股东利益实实在在的保护。但是,中小股东行使此项权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项说明须是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发生的严重困难,但何谓“严重困难”?如何界定“困难”的程度?这些新《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二是公司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新《公司法》也未明确何谓“其他途径”;三是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四是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其操作性尚须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但此条的规定给中小股东维护其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决议撤销之诉: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的瑕疵,或者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违反公司章程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新《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需要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的本款规定,其六十日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如超过六十日,股东即丧失此项诉权。

(3)损害赔偿之诉: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请求解散公司之诉: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更大损失,公司陷于僵局时而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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