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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附: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2018-11-05 11:38来源:浙江自考网
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附: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5)查阅权请求之诉:针对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而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上述资料的查阅。《公司法》第98条即赋予股东上述查阅权。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

(2)诉讼主体中,原告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他人。

这次修改还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

注重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增强职工的集体谈判能力(第18条);并将公司解散时应当发给职工的法定补偿金,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一起,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第187条)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8条),原则上承认了以私募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第123条);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条);

进一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明确规定这些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第148条、第149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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