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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考律师专、本科停考的通知

2014-04-04 18:56来源: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自学考试律师(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停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考委、教育局,宁波大学: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文件精神,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下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从2014年10月考试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6年10月考试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考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顶替办法(见附件)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三、原《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自学考试餐饮管理等21个专业停考的通知》(浙考委[2013]1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请各地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周知考生。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

律师专业(专科),3030111 法律专业(专科),3030112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5677 法理学 7 05677 法理学 7  
2 05679 宪法学 4 05679 宪法学 4  
3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00242 民法学 7  
4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5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5 刑法学 7  
6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7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00244 经济法概论 6  
8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00261 行政法学 5  
9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00247 国际法 6  
10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二选一
04729 大学语文 4
 
说明:通过“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考生,可选择顶替“中国法制史”或“大学语文”课程。

 
律师专业(专科起点本科),1030108 法律专业(专科起点本科),1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2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3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4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49 国际私法 4  
5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6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7 00247 国际法 6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8 00229 证据法学 6   任意三门选考课    
9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10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11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律师专业二选一课程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
1. 通过“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或“司法鉴定概论”课程的考生,可顶替“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2. 通过“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或“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课程的考生,可顶替法律专业的选考课程。
3. 通过“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全部4门课程的考生,可顶替“英语(二)”课程,也可分别顶替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同时参加“英语(二)”课程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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