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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复习(十五)

2018-12-12 10:13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十七章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P377)

洋务派是1856年到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开始形成的,是在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情况下清明统治集团与外国侵略者互相勾结的产物。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求富”、“自强”,维护纲常名教,实行宽猛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主张是要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变形不变质,变表不变里,以适应镇压农民革命和办洋务的需要

一、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1、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2、“严刑以致×安”;3、屈从外国,损害中国主权

二、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381):

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体西用”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它表现在法律主张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张之洞于1898年撰写的《劝学篇》,是全面阐发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的代表作)

2、整顿中法,采用西法。张之洞认为,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但是“西法”中一切先进的东西,他又是反对的

3、“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张之洞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手中的重要工具,“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纳”就是强制,“轨”是统治秩序,这是说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强制老百姓服从统治秩序。“经术”即四书五以中的纲常名教,它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才是“里”,即内容。形式受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因此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4、宽猛相济,刚柔结合。张之洞善于运用镇压与欺骗的两面手法,他认为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就应宽猛相济,刚柔结合。在他看来,对那些比较驯顺的“良民”,不能过分严酷,而应有所节制,要用“抚”的办法去治理。否则,即使是良民,也会铤而走险。但是,如“良民”不驯服,敢于破坏封建统治秩序时,张之洞马上收起“宽仁”之类的说教,而强调惩“乱民”要严要猛
 

第十八章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P388)

一、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1、“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先后撰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立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依康有为之见,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积贫积弱,其原因便是由于君主专制,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因此他认为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由此可归纳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1、设议院开国会;2、制定宪法;3、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3、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戊戌政变后,康有为逃亡国外,他并没有因此放弃“以君权变法”的主张,仍旧坚持保皇立宪,反对以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大力鼓吹“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顽固地坚持改良

4、“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灭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二、梁启超的变法图存的思想(P396):1、法律起源于人的“良知”和“契约”;2、变法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3、“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4、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

三、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思想(在其名著《仁学》中指出的)

1、谭嗣同是戊戌维新变法运动中的激进派。他的思想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改良主义的范围。实际上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显著特色就是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2、在这一口号下,他吸取和运用西方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以及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重民轻君思想,深刻揭露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暴虐。鞭挞纲常名教,并从正面宣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

3、其内容:批判封建君主封建君主专制,直截了当地提出“废军统,倡民主”;抨击封建纲常名教。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平等主张;主张改订旧律,尽学西法

4、谭嗣同在戊戌变法期间,积极参加维新活动,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思想和主张。然而他认为,变法并非是复兴国家的最好途径。后来他直接提出激进革命的主张,显然与康、梁所坚持的“维新为了救亡,救亡必须维新”的宗旨有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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