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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自考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知识点押题资料

    2021-06-25 11:04:55   来源:浙江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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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机密)

      行政的涵义

      (一)(名词解释)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公行政 =狭义行政(名词解释)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单选)行政执法属于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名词解释】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权

      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单选】

      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三方面

      行政法从三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一般不存在统一而系统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单选】

      行政法学的涵义

      (单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单选)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简答)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法的形式主要指行政法的法源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法理等,同时也指行政法的结构形式,如编、章、节、条、款、项等。

      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有

      一、制定法

      二、判例法

      三、习惯与惯例

      四、行政法理

      五、条约与协定

      大陆法系---成文法;(德、法)

      英美法系—不成文法(英、美)【单选】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一、宪法(单选、简答)

      (一)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三)关于国家秆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五)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六)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七)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 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

      八、法律解释

      九、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基本原则(名词解释)的涵义

      行政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性,可分为 规则、原则、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简答)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

      (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要求

      一、依法行政

      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构成行政合理原则的二个具体原则是:一、比例原则;二、信赖保护原则

      一、比例原则

      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为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二、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性

      2、对行政相对人的受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有:

      一、依法办事,不偏私

      二、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四、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名词解释)

      五、不单方接触 (名词解释)

      六、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简答)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 实体公正 和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包括: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包括:

      1. 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

      2. 不单方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公开原则

      (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三项要求:

      l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l 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l 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机关的涵义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名词解释)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多选)行政法主体仅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不是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名词解释)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各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以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简答】

      (单选)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一)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二)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三)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四)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五)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行政机关的分类

      行政机关根据其权限的范围,分为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来分的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般职责(简答)主要职权(多选)

      保障国家安全行政立法权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命令权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行政处理权

      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行政监督权

      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行政裁决权

      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简答)

      制定规范 发布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实施行政许可征收税费 给予财政资助

      调查统计 发布信息情报处理裁决争议纠纷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制裁

      缔结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导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使的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法理,相应组织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简答】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应具备特别的条件。

      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

      2.事业与企业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简答】

      (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受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概念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简答)

      (一)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三)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权利义务

      1.取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

      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

      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和报酬;

      4.请求行政机关协助排除障碍;

      5.可提出行政委托的变更事项。1.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依法办事不以权谋私;

      3.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

      4.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相对人的监督。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简答】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名词解释)

      (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文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 的人员

      (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的分类(简答)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2)我国国家公务员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简答)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4)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权利义务

      职位保障权守法的义务

      执行职务权依法办事的义务

      工资福利权联系群众的义务

      参加培训权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批评建议权忠于职守的义务

      申诉控告权保守机密的义务

      辞职权廉洁奉公的义务

      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单选)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多选)

      考任: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

      选任:指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国家公务员。

      聘任:指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鉴定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调任: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人事管理关系特别劳动关系

      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工资

      奖励(包括物质和精神)福利

      惩诫(分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保险

      晋升

      回避

      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1.公务员退休;

      2.公务员辞职;

      3.公务员辞退;

      4.公务员死亡;

      5.开除。

      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名词解释)

      (1)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多选)

      个人相对人组织相对人

      直接相对人间接相对人

      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抽象相对人具体相对人

      受益相对人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它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它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它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特征

      (一)服务性

      (二)从属法律性

      (三)裁量性

      (四)单方性

      (五)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应通过一定会议做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相应会议由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由法定票数通过

      (二)行为内容合法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为程序合法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多选)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

      行政行为的撤销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简答)

      1.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

      题型专项练习

      单项选择题

      1.1.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包括(B)

      A一般行政B.国家行政C.立法机关的内部行政D.司法机关的内部行政

      1.2.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特征(C)

      A.行政法的内容广泛B.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C.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D.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

      1.3.行政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是(D)

      A.行政职权的确立B.行政职权的变更C.行政职权的消灭D.行政职权的行使

      1.4.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C)

      A.法律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监督行政关系D.权利义务关系

      1.5.在行政法所凋整的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B)

      A.行政监督法律关系B.行政管理关系C.行政救济关系D.内部行政关系

      2.1.大陆法系的法国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把(B)作为其重要的行政法法源。

      A.成文法B.判例C.习惯D.法理

      2.2.下列何项解释不属于行政法的法源(D)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D.学理解释

      2.3.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的特殊法源(D)

      A.行政法规B,规章C.法律D.其他规范性文件

      2.4.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A)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自治条例D.单行条例

      2.5.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B)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自治条例D.单行条例

      2.6.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机关是(C)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1、行政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其基本只是对(A)的要求。

      A.行政主体B.行政相对人C.行政主体和相对AD.全体社会组织

      3.2.(A)是法治原则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A.依法行政,依法办事B.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C.对违法、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D.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3.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C)

      A.行政公正B.行政公开C.行政法治D.行政效率

      3.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D)

      A.合法性原则B.合理性原则C.应急性原则D.行政法治原则

      3.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C)

      A.D项基本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行政法治原则D.为人民服务原则

      3.6.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下列选项中,体现着这一原则的制度是(C)

      A.行政诉讼B.行政监察C.行政赔偿D.行政救济

      3.7.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回避原则是下列何原则的具体体现(B)

      A.行政效率原则B.行政公正原则C.行政公开原则D.行政法治原则

      4.1.(B)能作为行政主体。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D.行政机关和其公务员

      4.2.在我国,下列何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A)

      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全国人大常委会D.最高人民检察院

      4.3.我国的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C)

      A.政府全体会议决策制B.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制C.行政首长负责制D.行政首长与常务会议共同负责制

      4.4.下列何项属地方行政机关(B)

      A、地区行署B.县人民政府C.村民委员会D.公安派出所

      4.5.下列何项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

      A.公安派出所B.工商行政管理所C.村民委员会D.街道办事处

      4.6.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属于(B)

      A.行政裁决权B.行政强制权C.行政处理权D.行政处罚权

      4.7.关于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B.行政主体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机关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

      C.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D.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

      4.8.在我国一般行政机关是指(A)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国务院各部委

      C.国务院直属机构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4.9.在我国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B)A.基层人民政府B.派出机关C.派出机构D.社团组织

      4.10.下列选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D)

      A.某市地方税务局B.某行政公署C.某省烟草专卖局D.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5.1.下列何项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

      A,人民政府B.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C.企事业组织D.特殊情况下的公民个人

      5.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D)的名义进行。

      A.执法人员自己B.被委托的组织C.执法人员和被委托组织D.委托行政机关

      5.3.以下各项中可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是(C)

      A.被委托的组织B.被委托的个人C.被授权的组织D.公务员

      5.4.下列关于被授权组织法律地位的描述,说法错误的是(A)

      A.被授权组织在行使职权时就是行政主体

      B.行政机关所享有的某些职权和管理手段被授权组织不能享有

      C.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和法规所授予的职权

      D.被授权组织由其自己就所授权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

      6.1.(C)属于国家公务员。

      A.县法院院长B.县人大常委会主任C.县公安局长D.县政府车队司机

      6.2.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D)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B.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

      D.在行政机关中工作,执行国家公务,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人员

      6.3.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以(C)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

      A.公务员自己B.国家C.所在行政机关D.公务员和所在行政机关

      6.4.下列何项属于公务员的一项权利(C)

      A.晋升B.降职C.辞职D.辞退

      6.5.公务员一经任用,非经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这是公务员的(A)

      A.身份保障权B依法执行公务权C.享受福利权D,享受保险权

      6.6.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为(A)

      A.选任B.考任C.聘任D调任

      6.7.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的方式为(A)

      A.考任B.选任C.聘任D.调任

      6.8.对专业技术职位的公务员以及农村部分乡镇政府的非领导职公务员采用的任用方式为(C)

      A.考任B.选任C.聘任D.调任

      7.1.依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把行政相对人分为(A)

      A.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B.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C.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和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D.抽象相对人和具体相对人

      7.2.把行政相对人分为抽象相对人和具体相对人的依据是(C)

      A.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B.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C.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D.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

      7.3.下列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描述,说法错误的是(C)

      A、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B.行政机关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C.行政机关不可成为行政相对人D.行政相对人是指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8.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的特征(B)

      A.确定力B.单方性C.拘束力D.执行力

      8.2.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内容(C)

      A.从属法律性B。裁量性C.拘束力D.强制性

      8.3.下列何项分类是以行政行为对象为标准进行的分类(A)

      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请求行政行为

      D.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8.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是以下列何项标准进行分类的(C)

      A.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B.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C.以其启动是否需要相对人先行申请D.以其有无法定形式要求

      8.5.行政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A)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自由我量行为D.应请求行政行为

      8.6.下列何项为行政主体依职权的行政行为(D)

      A.颁发营业执照B.减免税收C.发放抚恤金D.行政处罚

      8.7.下列何项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C)

      A.征收税款B.罚款C.颁发排污许可证D.吊销营业执照

      8.8.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D)

      A.征收税款B.罚款C.吊销营业执照D.购买办公用品

      8.9.下列行政行为中,何项是双方行政行为(B)

      A.行政监督B.行政委托C.行政许可D.行政裁决

      8.10.下列何种行政行为被认为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A)

      A.无效行政行为B.废止的行政行为C.撤销的行政行为D.解除的行政行为

      8.11.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导致行为主体对造成相对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C)

      A.行政行为无效B.行政行为被撤销C.行政行为被废止D.行政行为违法

      8.12.行政主体依职权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一定义务,应属(A)

      A.单方行政行为B.双方行政行为C.羁束行政行为D.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8.13.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其合法与否,先确定其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须予以遵守和服从。这体现行政行为效力中的(C)

      A.确定力B.拘束力C.公定力D.执行力

      8.14.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B)

      A.有效行政行为B.无效行政行为C.可撤销行政行为D.应废止行政行为

      8.15.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应属于(C)

      A.有效行政行为B.无效行政行为C.可撤销行政行为D.应废止的行政行为

      8.16.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是针对(A)的。

      A.行政主体B.行政相对人C.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D.所有组织、个人

      9.1.行政立法从制定机关.上加以界定是指(B)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A、权力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

      9.2.下列何项能完整地表述行政立法的性质(D)

      A.立法性B,司法性C.行政性D.既有立法性又有行政性

      9.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C)A.行政程序B.司法程序C.行政立法程序D.行政司法程序

      9.4.下列何项是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C)

      A.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B.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D.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

      9.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D)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地方性法规D.地方政府规章

      9.6.下列不是行政立法主体的是(A)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9.7.一般授权立法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C)

      A.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专门决议的授权B.特定法律的授权

      C.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授权D.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9.8.创制性行政立法的立法根据是(B)

      A.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行政规章已有的规定B.特定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授权

      C.管辖区域内实际情况的需要D.管辖区域内民众的意愿

      9.9.在我国行政立法系统中,只有(B)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C.国务院各部委D.省级人民政府

      9.10.(C)共同构成中国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

      A.中央权力立法机关与地方权力立法机关B.中央权力立法机关与中央行政立法机关

      C.中央行政立法机关与地方行政立法机关D.中央行政立法机关与地方权力立法机关

      9.1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B)

      A与法律平行B.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低于法律

      C.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平行D.高于法律低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9.12.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D)的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A行政机关B.司法机关C.国家公务员D.个人、组织

      10.1.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B)

      A.精神上的权益B.职务上的权益

      C.精神上与物质上的权益D.物质上的权益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10.2.刘某系某县人,当兵四年后回到家乡,该县民政部门为其安排工作在该县某工厂工作。县民政部门的行为属于(C)

      A.属内部行政行为B.不属于行政行为C.属行政给付行为D.属行政奖励行为

      10.3.授予国家劳动模范称号的行为属于(B)

      A.行政确认B.行政奖励C.行政给付D.行政裁决

      10.4.下列何项行为属于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B)

      A.行政处罚B.行政仲裁C.行政规划D.行政强制

      10.5.下列何项属于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B)

      A行政裁决B.行政征用C.行政奖励D.行政给付

      10.6.行政处理行为是(C)

      A.侵益性行政行为B.授益性行政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抽象性行政行为

      10.7.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D)

      A.侵益行政行为B.自由裁量行政行为C.抽象行政行为D.授益行政行为

      10.8.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是(A)

      A.行政命令B,行政规划C.行政确认D.行政许可

      10.9.对无家可归者的安排属于(A)A.行政给付B.行政奖励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

      10.10.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属于(C)

      A.行政行为,B.行政执行,C.行政确认行为D.行政合同

      10.11.李某和赵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这属于(C)

      A.行政许可B.行政裁决C.行政确认D.行政指导

      10.12.行政确认的对象是(A)

      A.可以是合法的事实和行为,也可以是违法的事实和行为B.只能是合法的行为和事实

      C.只能是有争议的事实D.只能是行为,事实部分不能是行政确认的对象

      10.13.支付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的行为是(A)

      A。行政给付B.行政确认C.行政命令D.行政奖励

      10.14.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下列何种行政给付(C)

      A.抚恤金B.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C.社会救济、福寿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D.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11.1.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A)

      A.依申请的行政行为B.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非要式行政行为D.强制性行政行为

      11.2.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律师资格的行为属于(C)

      A.授予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许可B.非要式行政执法行为

      C.授予某种法律资格的许可D.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

      11.3.下列何项许可属于特别许可(A)

      A.持枪许可B.驾驶许可C.营业许可D.A境检疫证

      11.4.下列属于附义务的行政许可的是(D)A.护照B.持枪证C.驾驶证D.商标许可

      11.5.建设用地许可属于(B)

      A.权利性行政许可B.附义务的行政许可C.特别许可D.附文件的许可

      11.6.下列属于行政许可的是(C)

      A.婚姻登记B.产品质量认证C.采矿许可D.授予荣誉称号

      11.7.下列何项行政许可是一种独立证书许可(B)

      A.专利许可B.特种工具购买证C.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海关许可D.建设许可

      11.8.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是(D)A.一般许可B.认可C.核准D.特许

      11.9.有关事项本属于社会和私人的自由范畴,只是基于行政法上的目的而受到一定的制约或限制。这种情形所颁发的许可是(B)

      A.特许B.一般许可C.核准D.认可

      12.1.行政征收行为是一种(B)

      A.依申请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C.非强制性行政行为D.行政处罚行为

      12.2.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是(C)A.行政征收B.行政征用C.行政征调D.行政给付

      12.3.下列何项不能成为行政征收的客体(A).A.实物B.金钱C.劳务D.土地所有权

      12.4.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C)为前提的。

      A.给付义务B.缴纳义务C..履行义务D.不作为义务

      12.5.行政征收行为是一种(B)

      A.侵益性行政行为B.授益性行政行为C.自由裁量行政行为D.抽象行政行为

      13.1.下列何项是我国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D)

      A.没收违法所得B.责令停产停业C.暂扣许可证、执照D.行政拘留

      13.2.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B)

      A.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B.公安机关对严重违法人的拘留

      C.公安机关对拒不缴纳罚款人的拘留D.有关机关对妨碍行政诉讼人的拘留

      13.3、罚款和执行罚同属于(D)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C.行政处理D.行政执法

      13.4.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应在法定范围内适当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此要求符合(A)

      A.裁量适当原则B.一事不再罚原则C.公开、公正原则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3.5.某市环保局责令违法排污的企业拨出专款限期治污的行为,是对该企业的(C)

      A.申诫罚B.财产罚C.行为罚D.人身自由罚

      13.6.对未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应当(A)

      A.不予处罚B.从轻处罚C.减轻处罚D.从轻或减轻处罚

      13.7.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适用行政拘留时,不得超过(C)

      A.5日B.10日C.15日D.20日

      13.8.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A)名义进行。

      A.自己的B.上级主管行政机关的C.自己与主管机关共同的D.该组织所在地人民政府的

      13.9.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的机关是(A)

      A.委托行政机关B.受委托组织

      C.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共同D.受委托组织与其执法人员共同

      13.10.下列何项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C)

      A、警告B.200L以下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没收违法所得

      14.1.罚款和执行罚同属于(D)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C.行政处理D.行政执法

      14.2.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属于(C)A.申诫性处罚B.人身自由性处罚C.即时强制D.代执行

      14.3.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强制查封、扣押,此种行为属于(D)

      A.财产性处罚”B.行为性处罚C.间接强制执行措施D.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14.4.行政主体对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此行为属于(B)

      A.财产性处罚B.执行罚C.行政处罚D.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14.5.下列行政措施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是(B)

      A.查封、扣押B.强制检疫C.冻结、划拨D.执行罚

      14.6.下列行为中可适用代执行的是(A)

      A.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B.接受人身隔离

      C.接受行政处罚的拘留D.不从事法律禁止事项

      14.7.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C)

      A.客观、准确、便民原则B.职能分离原则

      C.比例原则、适当原则D.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

      15.1.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裁决何种争议的行政司法活动(B)

      A.行政争议B.民事争议C‘刑事争议D.行政机关内部争议

      15.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B)

      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B.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C.行政主体D.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5.3.行政裁决是一种(C)

      A.抽象行政行为B.自由裁量行政行为C.应请求行政行为D.附款行政行为

      16.1.根据合同的内容,行政合同可分为(B)

      A.内部合同与外部合同B.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

      C.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D.工业、交通、农业、科技等不同领域的专业合同

      16.2.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

      A借贷合同B、科研合同C.国家订货合同D.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16.3.行政机关互相之间所签订的行政合同属于(B)

      A.外部行政合同B.内部行政合同C.科研合同D.公用征收合同

      16.4.行政合同属于一种(D)

      A、行政立法行为B.行政司法行为C.单方行政行为D.双方行政行为

      16.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何种途径解决(C)

      A.经济法救济途径B.民法救济途径C.行政法救济途径D.刑法救济途径

      16.6.对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就这些事项与行政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这是下列何项原则的要求(C)

      A.适于行政需要原则B.不超越行政权限原则C.合同内容合法原则D.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16.7.下列何项行政合同缔结方式可以防止营私舞弊和防止财政经费的浪费,因而它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A)A.招标B.拍卖C.邀请发价D.直接磋商

      16.8.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履行中的权利(B)

      A.取得报酬权B.损害赔偿请求权

      C,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D.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16.9.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C)

      A.助成性行政指导B.限制性行政指导C.促进性行政指导D.具体性行政指导

      16.10.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指导的特征(B)

      A.行政性B.非强制性C.依据的特殊性D.表现方式的灵活性

      16.11.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行政指导是(A)

      A。抽象行政指导B.具体行政指导C.规制性行政指导D.助成性行政指导

      16.12.下列何项属于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C)

      A。行政征收B,行政处罚C.行政机关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伤害的D.强制检定.

      16.13.人民银行将收回的假币销毁属于(A)

      A,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B.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

      C.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D.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16.14、行政主体发布的气象预报属于(A)

      A.行政事实行为B.行政法律行为C.行政指导D.行政命令

      17.1.以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顺序不同为标准,行政程序分为(B)

      A.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B.法定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

      C.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D.行政立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

      17.2.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行为时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是(D)

      A.行政立法程序B.行政诉讼程序C.法定程序D.自由裁量程序

      17.3.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保障公民的了解权和参与权得以实现的原则是(B)

      A.程序公正原则B.相对方参与原则C.程序法定原则D.效率原则

      17.4.在我国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是(A)

      A.行政处罚法B.行政诉讼法C.行政复议法D.行政赔偿法

      17.5、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和计划前,先了解公众意见和公众情况作为参与的制度是(D)

      A.行政听证制度B.通知制度C.说明理由制度D.调查制度

      17.6.简易程序的适用,是(C)的保障制度。

      A.程序公正原则B.相对人参与原则C.效率原则D.程序法定原则

      17.7.最早依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A)

      A.西班牙B.奥地利C.美国D.日本

      17.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B)为标志,出现了第二次行政程序法典立法高潮。

      A.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B.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C.西班牙《行政手续法》D.南斯拉夫《行政程序法》

      17.9.下列关于行政程序法的认识错误的是(D)

      A.行政程序法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为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B.调整行政程序关系和调整行政实体关系这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常常交织在同一法律文件或同一法律条文之中

      C.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同等重要,违反任何一个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D.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只在于监督控制行政权和保护相对方利益两方面

      17.10.现代行政程序的基础性原则是(A)

      A.程序公正原则B.相对方参与原则C.效率原则D.情报公开原则

      17.11.行政程序由方式和步骤构成,其中所谓方式,是活动过程(B)

      A.时间的表现形式B.空间的表现形式C.时限的表现形式D.顺序的表现形式

      18.1.行政救济一般而言是一种(A)

      A.事后救济B.事前补救程序C.预防性救济D.事中救济程序

      18.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救济的是(C)

      A.行政复议B.行政诉讼C.立法机关撤销政府违法的行政决定D.声明异n

      18.3.下列何项不属于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内容(B)

      A.权力机关的监督B.宪法监督制度C。行政机关的监督D.司法机关的监督

      20.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法制实践,下列监督方式不属于行政系统一般监督方式的是(C)A.审查批准B.行政复议

      C.对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D.实施执法检查

      20.2.地方行政监察机关经(A)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A.本级人民政府B.上一级监察机构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D.本级人大常委会

      20.3.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共有的职权(D)

      A.建议权B.调查权C.决定权D.强制措施权

      21.1.下列何项争议是由行政复议解决的(A)

      A.行政争议B.民事争议C.刑事争议D.行政机关内部争议

      21.2.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是一种(B)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执法行为D.行政处理行为

      21.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做出下列何种复议决定(D)

      A.维持决定B.补正决定C.履行决定D.撤销决定

      21.4.我国的《行政复议法》颁布与实施的时间分别是(C)

      A、1989年,1990年B.1989年,1989年C。1999年,1999年D.1990年,1990年

      21.5.A行政机关和B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对某工厂实施了行政处罚,该工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其复议应由谁管辖(D)

      A.A行政机关

      B.B行政机关

      C.A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B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D.A行政机关和B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21.6.下列何项表述为正确表述(A)

      A.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B.行政复议以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为前提

      C.既可以由行政相对方也可以由原行政行为做出机关申请开始

      D.在某种情况下也可由复议机关主动开始

      21.7.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特性(C)

      A.行政性丑监督性C.强制性D.救济性

      21.8.下列何项不是行政复议的原则(B)

      A.一级复议原则B.调解原则C.及时原则D.便民原则

      21.9.行政复议是谁的活动(D)

      A.权力机关B.司法机关C.行政监察机关D.行政机关

      21.10.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机关是(C)

      A.该组织B.该组织的上一级组织

      C.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D.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21.11.对受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管辖机关是(D)

      A.该组织B.该组织的上一级组织

      C.委托的行政机关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21.12.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管辖机关是(B)

      A.该派出机关B.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C.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D.A或者C

      21.13.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C)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D.代理人

      22.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C)A.行政机关B.行政主体C.国家D.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2.2.下列不属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是(D)

      A.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C.行政复议机关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2.3.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B)

      A.行政赔偿B.行政补偿C.民事赔偿D.司法赔偿

      22.4.我国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A)的需要。

      A.宪法B.行政处罚法C.行政复议法D.行政诉讼法

      22.5.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损害时,赔偿请求权人是(D)

      A、父母B.祖父母C.近亲属D.其本人

      22.6.甲某因行政侵权而死亡,下列不属于赔偿请求权的人是(A)

      A.甲某B.甲的父母C.甲的继承人D.与甲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22.7.某公民被县公安局违法拘留10日,该公民不服申诉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做出了改处15日拘留的处罚复议决定。该公民遭受的损害应由(D)

      A.县公安局全部赔偿B.县公安局不予赔偿

      C.市公安局全部赔偿D.市公安局只对加重部分赔偿

      22.8.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为(C)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22.9.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的期限为(B)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半年

      22.10.行政赔偿处理不成,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C)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半年

      22.11.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是(B)A.行政赔偿B.行政追偿C.行政补偿D.司法赔偿

      22.12.我国的行政赔偿以(A)方式为主。

      A.金钱赔偿B.返还财产C.恢复原状D.精神补偿

      22.13.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A)

      A.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B.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C.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D.当地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22.14.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D)支出。

      A.省级政府B.省级政府所属部门C.中央财政D.省财政

      22.1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案件受理费用应当由(D)负担。

      A.赔偿义务机关B.赔偿请求人C.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人共同D.人民法院自己

      22.16.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实行(A)制度。

      A.国家责任,机关赔偿B.国家责任,国家赔偿

      C.机关责任,机关赔偿D.机关责任,国家赔偿

      23.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补偿的最基本特征(A)

      A.行政补偿所需要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为引起的

      B.行政补偿必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

      C.行政补偿的时间无限定D.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23.2.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补偿的责任要件(B)

      A.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管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B.行政机关主观上有过错

      C.造成的损害对象是无法定义务之持定人D.相应致害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24.1.行政诉讼是一种解决(A)争议的制度。A.行政B.民事C.刑事D.内部行政

      24.2.我国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D)

      A.上一级行政机关B.行政执法机关C.行政司法机关D.普通人民法院

      24.3.下列何项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B)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D.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行为

      24.4.下列何种关系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对象(D)

      A.行政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行政法制监督关系D.行政诉讼关系

      24.5.下列何项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程序上的目的(A)

      A.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C.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D.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4.6.行政诉讼被告恒定为(A)

      A.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企业D.事业单位

      25.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下列何项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D)

      A.行政机关B.行政复议机关C.行政司法机关D.人民法院

      25.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A)的范围。

      A.相对人诉权B.行政机关诉权C.公务员诉权D.行政司法权

      25.3.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B)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终局裁决行为D.内部行政行为

      25.4.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依法发布戒严令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A)A、不予受理B.应予受理C受理或不受理D.由人民法院裁量

      25.5.下列何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D)

      A行政处罚行为B.颁发证照行为C.行政强制行为D.行政指导行为

      25.6.下列何项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C)

      A.抽象行政行为B.行政调解行为C.颁发证照行为D.行政指导行为

      25.7.下列何项不是世界各国通过立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C)

      A.在单行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分别列举

      B.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做概括规定

      C.受理法院根据一般法理做出判例确定

      D.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床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举的方式加以规定

      26.1.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关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A)行政案件分工和权限。

      A第一审B.第二审C.再审D.执行

      26.2.家住A地的公民张某对设在B地的某行政机关处理其C地的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下列何人民法院管辖(C)

      A、A地人民法院B.B地人民法院C.C地人民法院D、A或B地人民法院

      26.3.下列管辖不属于裁定管辖的是(A)

      A.地域管辖B.移送管辖C.指定管辖D.管辖权转移

      26.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A)管辖。

      A.中级人民法院B.高级人民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

      26.5.因土地权属纠纷引起的诉讼,由(A)管辖。

      A.土地所在地法院B.原告住所地C.原告经常居住地D.被告住所地

      27.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C)名义进行诉讼。

      A.人民法院的B.他人的C.自己的D.代理人的

      27.2.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处于何种地位的人(B)

      A.行政主体B.行政相对人C.行政监督主体D.行政诉讼主体

      27.3.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下列属于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D)

      A.申请回避B.提出上诉C.申请财产保全D.撤诉

      27.4.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下列属于被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C)

      A.申请回避B.申请强制执行C.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裁定D.提出上诉

      27.5.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有(D)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委托代理人

      27.6.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被告可以为(B)A.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B.复议机关

      C.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D.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27.7.甲、乙两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被告为(D)A.甲行政机关B.乙行政机关

      C.甲、已两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D.甲、乙两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28.1.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材料,必须与它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一要求符合下列何项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C)

      A.合法性B.合理性C.关联性D.客观真实性

      28.2.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主要对象是(A)

      A.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B.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C.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D.抽象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28.3.下列何项在行政诉讼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B)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代理人

      28.4.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由(A)承担举证责任。

      A.被告B.原告C.代理人D.鉴定人

      28.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证人有权拒绝向自行收集证据的(B)提供证据。

      A.人民法院B.被告C.鉴定人D.第三人

      28.6。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组织,有自调取证据的(A)提供证据的义务。

      A.人民法院B.被告C.原告D.第三人

      28.7.依《司法解释》第26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B)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A.5日B.10日C.20日D.30日

      28.8.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D)

      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现场笔录

      29.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D)

      A.15日B.1个月C.2个月D.3个月

      29.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经审查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C)

      A.3日B.5日C.7日D.10日

      29.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的一般期限为(B)

      A.一个月内B.二个月内C.三个月内D.六个月内

      29.4.在行政诉讼的M审期间,行政机关(D)

      A.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B、经相对方申请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C.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D.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9.5.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几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D)

      A.5日B.7日C.ic日D.15日

      29.6.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依申请并且情况紧急的最迟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定(D)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

      29.7.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做出第一审判决(B)

      A,两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

      29.8.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或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间分别为(A)

      A.15日,10日B.10日,15日C.15日,15日D.10日,10日

      29.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B)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

      29.10.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M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D)

      A.法院党委B.院务会议C.法院办公室D.审判委员会

      30.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主体是(B)

      A.行政机关B.人民法院C.行政复议机关D.行政司法机关

      30.2.可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依据的是(A)

      A.行政法规B.部、委规章C.地方政府规章D.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文件

      30.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作“参照”的是(D)

      A.法律B.行政法规C.自治条例、单行条例D.行政规章

      30.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的地域效力是指(C)A.案件的管辖地B.案件的审判地C.案件的发生地D.案件的执行地

      30.5.当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时,人民法院处理行政审判法律规范冲突应当遵循的规则是(B)A.普通法优先B.特别法优先C.新法优先D.旧法优先

      30.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C)

      A.由受案法院送请上级法院裁决B.由受案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送请同级权力机关裁决C.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D.由最高法院送请最高权力机关解释或裁决

      31.1.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以下列何项名义制作与发布(B)

      A.合议庭B.人民法院C.审判长D.审判员

      31.2.在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中,下列何项判决是以判决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A)

      A.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B.驳回起诉C.延长起诉期限D.不准许原告撤诉

      31.3.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做维持判决的必备条件是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针对下列何项提出的(C)

      A.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确凿B.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确凿

      C.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D.证人提供的证据确凿

      31.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实施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做出下列何项判决(B)A.变更判决B.撤销判决C.履行判决D.维持判决

      31.5.对于行政机关的下列何项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D)

      A.行政强制措施违法B.行政裁决不当C.行政复议不当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1.6.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能的情形,应做下列何种判决(C)A.变更判决B.撤销判决C.履行判决D.确认判决

      31.7.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合法或违法以及是否应承担某种法律责任做出确认,其判决形式应是(A)

      A.确认判决B.维持判决C.变更判决D.履行判决

      31.8.第M审变更判决是指对下列何项内容的改变(D)

      A.行政处罚显失公正B.行政裁决不适当

      C.行政复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D.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1.9.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主要为解决下列何项问题所做出的法律行为(A)

      A、行政诉讼程序B.行政争议本身C.当事人之间的权利D.当事人之间的义务

      32.1.下列何项属于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共有的条件(B)

      A.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B.执行根据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C.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D.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32.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A)提出。

      A.90日B.180日C.一年D.两年

      多项选择题

      1.1.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和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主要包括(BC)

      1.2.A.一般行政五国家行政C.形式行政D.实质行政E.公行政

      1.3.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包括(ABCDE)

      A.内部行政关系队外部行政关系C.行政监督关系D.行政法制监督关系E.行政救济关系

      1.3.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ABCDE)

      A.行政组织法B.行政程序法C.行政诉讼法D.行政法制监督法E.行政复议法

      1.4.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法的特征(AD)

      A.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B.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C.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D.行政法规范不易于变动E.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

      1.5.行政法控制和监督行政权的主要方式是(ABCDE)

      A.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法的权报B.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C.通过行政监督法制约行政权力D.通过行政责任法制约行政权力E.通过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力

      1.6.根据相应法律规范、制度所调整的管理领域,可以把行政法分为(ABE)

      A.公安管理行政法B.民政管理行政法C.行政许可法D.行政征收法E.国防外交管理行政法

      2.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的法源(ABDE)

      A.法律B.法规C社会团体章程D.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E.地方性规章

      2.2.下列何机关没有制定行政法规权(BCDE)

      A.国务院B.公安部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D.省级人民政府E.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2.3.下列何机关有制定行政规章权(BDE)

      A.国务院B.公安部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D.省级人民政府E.中国人民银行

      2.4.下列何项解释属于行政法的法源(BCDE)

      A.学理解释B.地方解释C.行政解释D.司法解释E.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

      3.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E)

      A行政法治原则B.行政公正原则C.行政公开原则D.行政合理原则E.行政效率原则

      3.2.行政法治原则对于政府的要求主要包括(ABDE)

      A.依法行政、依法办事B.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C.控制行政相对人违法犯罪D.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E.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行政公正原则对于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ABC)

      A,依法办事、不偏私B.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C.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D.不在未事前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E.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3.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何项表述是合理性原则的内在涵义(ABDE)

      A.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必要的B.行政权行使必须限于必要限度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原则D.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E.行政行为必须不得随意的撤销、废止或改变

      3.5.行政公开原则是20世纪中期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下列何项内容符合该原则的要求(BCD)

      A.行政机构组织精于B.行政信息、情报公开C.行政执法行为公开D.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E.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4.1.下列何项具有行政主体资格(AC)

      A行政机关B.国家公务员C.法律法规授权组织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E.行政相对人

      4.2.下列何项属于国家一级人民政府(BD)

      A.国家外交部B.省教育厅C.地区行署D.县人民政府E.街道办事处

      4.3.我国国务院(ACE)

      A.即中央人民政府B.有制定法律权C.实行总理负责制D.实行常务会议负责制E.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4.4.下列何项属于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BC)

      A.行政公署B.县人民政府C.乡(镇)人民政府D.村民委员会E.区公所

      4.5.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需要通过一定的标准,以下的选项中哪些是成为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ABC)

      A.是否具有行政职权D.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C.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D.管理的是内部事务还是外部事务E.是否是行政机关

      5.1.下列何项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BCDE)

      A.人民政府B.企事业组织C.律师协会D.全国烟草总公司已.村民委员会

      5.2.下列何项授权可成为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的根据(ABD)

      A、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E.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3.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相应组织需具备下列何项条件时,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ABCDE)

      A.非国家机关的组织B.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C.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D.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E.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5.4.下列关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描述,说法正确的是(ACE)

      A.受委托的组织从事的基本职能是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B.受委托的组织依据委托可以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C.受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授权D.受委托组织和委任行政机关的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E.《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

      6.1.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ACE)A.警察B、法官C.监察官D.检察官E.镇长

      6.2.在我国,司法部部长属于(BD)

      A.非领导职公务员B.领导职公务员C.司法人员D.国务院组成人员E.政务类公务员

      6.3.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表现在(BC)

      A.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B.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C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所在行政机关D.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公务员本人E.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

      6.4.下列何项属于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ABCE)

      A.职位保障权B.执行职务权C.辞职权D.辞退权E.申诉、控告权

      6.5.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种类有(ABE)

      A.警告B.记过C.降职D.辞退E.开除

      6.6.下列国家公务员职务中,属于领导职位的是(BE)

      A.主任科员B.副处长C.调研&D.巡视员E.副镇长

      8.1.下列何项属于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ACE)

      A.颁发证照B.购买办公用具C.行政处罚D.雇人修理办公设备E.行政强制

      8.2.下列何项是行政行为的特征(BCDE)

      A.拘束力B.单方性C.裁量性D.从属法律性E二服务性

      8.3.行政主体实施的下列何种行为是单方行为(ABDE)

      A.颁发证照B.征收税款C.签订行政合同D.发放抚恤金E。海关依法检查出入境人员的行李物品

      8.4.某环保局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某造纸厂做出了罚款的处理决定。在造纸厂履行了该罚款决定3个月后,环保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该厂做出了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下列何项行政行为效力原则(AB)

      A.确定力B.拘束力C.公定力D.执行为E.强制性

      8.5.有权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机关包括(ABDE)

      A.人民法院B.权力机关C.人民检察院D.上级行政机关E.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8.6.某食品卫生防疫站依据《食品卫生法》在“2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企业做出罚款3千元的处罚,这一行政行为属于(ABCE)

      A.具体行政行为B.自由裁量行政行为C.单方行政行为D.应请求行政行为E.依职权行政行为

      8.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属于(BDE)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C.依职权行政行为D.应请求行政行为E.授益行政行为

      8.8.下列何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ADE)

      A.对象的普遍性B.对象的特定性C.可诉性D.不可诉性E.多次适用性

      8.9.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行为属于(ABCD)

      A.具体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D.可诉性行政行为E.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8.10.下列何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BC)

      A.行政主体做出了行政决定B.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C.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D.行政决定已为行政主体执行E.经行政首长签署

      8.11.行政决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方式主要有(ABCD)

      A.当面送达B.邮寄送达C.留五送达D.公告送达E.委托送达

      8.12.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有(ABC)

      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C.程序合法D.在职权范围内E.行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

      8.13.行政行为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ACD)

      A.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B.行为主体是权力主体C.行为在行为主体的权限范围内D.行为的做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E.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8.14.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包括何项要求(ABD)

      A.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C.行为符合法定程序D.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E.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8.15.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要件包括(BCD)

      A.行为在其权限范围内B.行为符合法定方式C.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D.行为符合法定时限E.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8.16.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应具备下述何种情形(ABCDE)

      A.行政主体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不明确的行政行为D.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E.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8.17.下列何项行政行为应属无效(ABCDE)

      A.某县政府做出一行政处罚决定,并规定不得对该决定提起诉讼B.文化行政机关处罚违反卫生法规的学校行为C.工商机关公务员在武力威胁下为某企业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行为D.公安人员在不表明身份,在处罚决定上不署名、不盖章的情形下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E.某乡政府为了吸引外商在当地投资,让村民捕杀若干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以为招待外商的宴席食用的命令

      8.18.行政行为的无效将导致下列何种法律后果(AC)

      A.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B.行政相对人仍受该行为拘束C.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D.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不再收回E.有权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定的限期内才能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8.19.行政行为具有下列何种情形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CD)

      A.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B.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C.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D.行政行为不适当E.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被废止

      8.20.行政行为被撤销有何法律结果(BD)

      A.行政行为通常自做出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B.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C.被撤销前的行政行为受法律保护D.被撤销前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E.行政行为如是因相对人的过错弓1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溯及到行为做出之日

      8.21.行政行为废止后,将导致何种法律结果(ACE)

      A.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B.行政行为自做出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C.废止前的行政行为受法律保护D.废止前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E.在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给行政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

      8.22.行政行为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行政主体应予以赔偿(AB)

      A,行政行为无效B.行政行为被撤销C.行政行为被废止D.行政行为有效E.行政行为的废止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形势变化而引起时

      9.1.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本法第46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属于(BCE)

      A.一般授权立法B.特殊授权立法C.执行性立法D.创制性立法E.中央行政立法

      9.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ACD)

      A.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B.立法的目的是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C.所立之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D.必须遵守行政立法程序E.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9.3.下列何项是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行使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对行政立法进行的分类(ABC)A.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B.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C.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D.正常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E.执行性立法和职权立法

      9.4.下列何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立法权(ABCE)

      A.教育部B.重庆市人民政府C.郑州市人民政府D.开封市人民政府E.深圳市人民政府

      9.5.下列何项属于可由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以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事项(BD)

      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B.法律的实施细则C.国家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基本制度及管理体制的确立或变更D.国家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的管理事项E.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9.6.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包括(ABDE)

      A.其内容不与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相抵触B.所立之法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或有合法授权C.所立之法有创新的内容D.遵循了法定程序E.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法形式

      9.7.下列何机关可对行政立法实施有效的监督(ABD)

      A.权力机关B.上级行政机关C.下级行政机关D.人民法院E.人民检察院

      9.8.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ABC)A.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B.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C.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D.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E。是司法审查的客体

      9.9.具有中央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有(AC)

      A.国务院B.国务院办事机构C.国务院各部委D.国务院部委的办公机构E。各省人民政府

      9.10.有权撤销县人民政府所做的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是(AD)

      A、县人大常委会B.县人民法院C。该县中共县委D.该县的上级市人民政府E.全国人大常委会

      9.11.职权行政立法的主体有(ABC)

      A、卫生部B.广州市人民政府C.深圳市人民政府D.河南省人大常委会E.国务院

      10.1.下列何项行为属于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ABC)

      A.行政许可B、助威性行政指导C.某些行政合同的缔结D.行政规划E.行政征收

      10.2.下列何项行为属于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ABE)

      A.行政规划B.行政征收C.行政确认D.行政许可E.行政强制

      10.3.行政处理行为是(CDE)

      A.授益行政行为B.侵益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D.可诉性行政行为E.具体行政行为

      10.4.行政命令是(ABDE)

      A.一种意思表示行为B.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C.是依请求行政行为D.是依职权行政行为E.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10.5.行政确认是(AB)

      A.要式行政行为B.羁束性行政行为C.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D.不要式行政行为E、依职权行政行为

      10.6.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何项属于行政确认的内容(ACDE)

      A.不动产所有权B.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C.非法出版物D.产品质量E.食品卫生

      10.7.下列何项属于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AB)

      A.因公牺牲或病故人员的丧葬费B.退伍军人安置费C.伤残抚恤金D.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E.离退休金

      11.1.卫生行政机关对药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应当属于(ABD)

      A.依申请行政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C.授予法律资格的许可D.授予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许可E.特许

      11.2.下列何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程序(ABC)

      A.申请B.审查C.做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D.检查持证照人对相关证照内容执行情况E.核准

      11.3、下列何种许可证属于授予某种法律资格的许可(BC)

      A.开业许可证B.律师资格证C.会计师证D.汽车驾驶证E.营业许可

      11.4.行政许可是一种(ADE)

      A.授益性行政行为B.侵益性行政行为C.自由裁量行政行为D.羁束性行政行为E.要式行政行为

      11.5.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描述,说法正确的是(ABE)

      A.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B.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C.行政许可是一种无偿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的禁止E,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11.6.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是(BDE)

      A.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B.司法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C.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MD.卫生管理机关颁发的开业行医许可E.烟草公司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2.1.税务机关收取税款的行为属于(BC)

      A.依4请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C.行政征收D.行政征调E.行政征用

      12.2.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征收(CDE)

      A.某公安机关收缴公民甲的赌资B.某防汛部门强行使用公民甲的财物C.某环保局向某企业收取排污费D.某税务局向纳税人收取税款E.某港务局收取港口建设费

      12.3.行政征收的特点(ABCE)

      A.强制性B.法定性C.无偿性D.单方性E.先定性

      12.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调的共同点是(AD)

      A.都可以取得个人和组织的财物B.都具有一定的补偿性C.都是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措施D.都是单方行政行为E.一般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12.5.下列何项属于各种社会费用征收的原则(AB)

      A.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B.遵守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C.公开、公平和民主的原则D.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E.征收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3.1.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BE)

      A.行政征收B.行政没收C.行政征用D。查封、扣押E.责令停产停业

      13.2.下列属于行政处罚中声誉罚的是(AC)

      A.警告B.记过C。通报批评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13.3.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是(AE)

      A.罚款B.拘留C.责令停产停业D.劳动教养E.没收违法所得

      13.4.下列何种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ABC)

      A.责令停产停业B.吊销许可证照C.较大数额罚款D.行政拘留E.暂扣执照

      13.5.行政处罚程序属于(ABDE)

      A.外部行政程序B.法定行政程序C.行政司法程序D.行政执法程序E.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13.6.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是(BCDE)

      A,科以义务的处罚B.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C.特定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D.在期限上有一定自由裁量幅度E.只能由法律规定

      13.7.行政处罚决定属于(ACD)

      A.具体行政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D.单方性行政行为E.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3.8.某公安局对有赌博行为的张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张某在限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缴罚款,对此该公安局可以(AD)

      A.通知张某所在单位扣缴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对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E.对张某采取拘留措施

      13.9.下列何项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要求(ABCE)

      A.立案B.调查取证C.听取申辩D.当场做出处罚决定E.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14.1.天津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走私的货物、运输工具的行为不属于(ABC)

      A.行政处罚B.执行罚C.执行性强制措施D.即时强制E.代执行

      14.2.行政主体强制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的行为,属于(BD)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C.财产罚D.即时强制E.行政强制执行

      14.3.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属于(DE)

      A.申诫性处罚B.人身自由性处罚C.强制执行D.即时强制E.行政强制

      14.4.强制收购、限价出售是一种(BE)

      A.即时强制B.直接强制执行措施C.间接强制执行措施D.行政处罚措施E.行政强制执行

      14.5.行政强制执行的发生,是因为(BC)

      A.相对人违反法定义务B.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C.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D.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E.不以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为条件

      14.6、对下列何项行政决定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ACDE)

      A.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B.颁发持枪证的决定C.治安拘留的决定D.缴纳排污费的决定E.强制许可

      14.7.下列属于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是(ABC)

      A.强制抵缴B.强制拆除C.责令退还D.强制检定E.强制传唤

      14.8.下列何项措施属于对人身采取的强制措施(ADE)

      A.强制拘留B.强制登i6C.滞报金D.遣送出境E.强制隔离治疗

      14.9.下列何项属于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ACD)

      A.强制许可B.强制履行C.强制检定D.强制登记E.强制收兑

      15.1.下列何项体现行政裁决的属性(ACE)

      A.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B。是解决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C、是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D.是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E.是应请求行政行为

      15.2.关于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ACD)

      A.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行政裁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必经程序B。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主体都仅限于行政机关C.行政调解的范围要大于行政裁决D.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效力方面E.二者都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15.3.下列何项效力是行政裁决的效力(ABCDE)

      A.公定力B.确定力C.拘束力D.执行力E、不可变更为

      15.4.根据行政裁决的对象不同,可以把行政裁决分为(ACD)

      A.权属纠纷的裁决B.专门行政裁决C.侵权纠纷的裁决D.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E。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16.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合同的特征(ABDE)

      A.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B.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C.行政合同纠纷通过经济法的救济途径解决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E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16.2.下列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ACDE)

      A.公用征收合同B.购买公用办公品合同C.国家订货合同D.国有上地使用合同E.公共工程合同

      16.3.行政合同的缔结应遵循的原则有(BCD)

      A.意思自愿原则B.适子行政需要原则C.不超越行政权限原贝UD.合同肉容合法原则E.及时、全面、适当原则

      16.4.行政合同的履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ABD)

      A.实际履行原则B.自己履行原则C.适于行政需要原则D.全面适当履行原则E.不得超越行政权限

      16.5.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ABCE)

      A.依法履行合同义务B.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相对方优惠的义务C.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D.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制裁的义务E.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16.6.下列何项属于相对—方当事人在行政合同履行中的权利(BCDE)

      A.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B.取得报酬权C.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D.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E.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16.7.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有(ABCD)

      A.直接磋商B.邀请发价C.招标D.拍卖E.要约

      16.8.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ABCDE)

      A.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B.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C.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D.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裁权E.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16.9.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指导的是(ABC)

      A.《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B.国务院《九十年代产业政策纲要》C。行政机关对管理不善的某企业提出的整顿建议D.清理路障E.暂时封锁交通事故现场

      16.10.根据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行政事实行为分为(BC)

      A.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B。附属行为C.独立行为D.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E.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16.1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ACD)

      A.行政性B.依据的特殊性C.不具备法律约束力D.多样性E.是实现持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6.12.行政指导的依据有(ABD)

      A.法律B.法律原则C,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D.国家政策E.习惯

      16.13.我国目前常见的行政合同为(ABCD)

      A.科研合同B.国家订货合同C.公用征收合同D.农村土地承包合同E.行政委托合同

      17.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可以把其分为(AC)

      A.内部行政程序丑抽象行政程序C.外部行政程序D.具体行政程序E.强制性程序

      17.2.下列何项是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同为标准进行划分的(ABD)A.行政立法程序B.行政执法程序C.强制性程序D.行政司法程序E.任意性程序

      17.3.行政程序法的作用表现在(ACDE)

      A.监督和控制行政权B.维护行政权的行使C.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D.提高行政效率E.促进行政民主

      17.4.体现行政程序公正原则的行政程序制度有(ABCE)

      A.回避制度B.审裁分离制度C.禁止单方接触制度D.说明理由制度E.职能分离制度

      17.5.下列何项符合相对方参与的行政程序原则(ABD)

      A.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应依法公开B.行政机关作重要行政决定时应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C.相对方参与做出行政行为的会议D.相对方有知道保护自己的权益所采取救济途径的权利E.行政机关要公正的查明一切与做出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真相

      17.6.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大致包括的内容有(ABC)

      A.行政程序的设定要考虑到时限性B.行政程序的设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C.行政程序的设计要有利于排除行政管理的障碍D.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E.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

      17.7.下列何项属于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AD)

      A.效率模式B.统一式C.分散式D.权利模式E.混合式

      18.1.下列关于行政救济的描述,说法正确的是(ABE)

      A.行政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B.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救济C.行政救济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D.在有关行政机关利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时,救济机关可以主动进行救济E.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18.2.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学中所说的行政救济(ABE)

      A,行政复议B.行政诉讼C.向领导的申诉D.报告E.行政补偿

      18.3.以监督的对象为标准,可以把行政法制监督分为(CD)

      A.立法机关的监督B.国家机关的监督C.对行政机关的监督D.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E.社会监督

      18.4.行政法制监督对象是(AC)

      A.行政机关B.行政相对人C.国家机关公务员D.检察机关E.人民法院

      18.5.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主要是(AC)

      A.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B.行政主体行为的合理性C.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D.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E.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20.1.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相比,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具有以下属性(ABC)

      A.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B.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C.监督程序更具时效性D.更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E.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请求

      20.2.下列何项属于专门监督(ABE)

      A.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B.行政机关对其自身的监督C.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D.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监督E.行政机关对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20.3.行政系统内部针对行政机关的惩戒主要有(ADE)

      A.责令检讨B.记过C.警告D.通报批评E.整顿

      20.4.下列何项不属于国务院监察机关监察对象(ABE)

      A.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B.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C.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D.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E.省咱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1.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ABDE)

      A.合法原则B.公开原则C.两级复议终局制D.不适用调解E.及时裁决原则

      21.2.下列哪些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ABC)

      A.行政处罚B.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C.行政强制措施D,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E.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

      21.3.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BCDE)

      A。行政复议机关B.申请人C.被申请人D.第三人E.代理人

      21.4.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ACDE)

      A.决定维持B.决定被申请人补正C.决定限期履行D.决定撤销、变更E.一并赔偿决定

      21.5.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应包括的组成要素有(ABCD)

      A.申请与受理B.审理C.做出复议决定D.行政复议的期间和送达E.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21.6.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何种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或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ABDE)

      A.主要事实不清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有程序上不足的D.超越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1.7.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何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BCD)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E.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21.8.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下列何项条件(ABCDE)

      A.有明确的被申请人B.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C.属于依法可申请复议的范围D、相应复议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1.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ABDE)

      A行政机关B.行政主体C.国家D.法律法规授权组织E.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2.2.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ABCE)

      A.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C.行政复议机关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E.委托机关

      22.3.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ACD)

      A.金钱赔偿B.精神补偿C.返还财产D.恢复原状E.土地替代

      22.4.国家对以下何种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BC)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D.公务员的个人行为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22.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同家赔偿的,案件管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由(ACE)承担。

      A赔偿义务机关B.赔偿请求人C.复议机关D.受害人E.人民法院

      22.6.应予赔偿的行政损害必须是(ABCE)

      A.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B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C.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D.损害结果是直接和间接的E,现实已经发生的

      22.7.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ABD)

      A.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行政相对方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C.公务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的损害D.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E.乡政府工作人员扣押人质解决纠纷的行为

      22.8.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是(ACD)

      A.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C、受害人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亲属D.受害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E.法人被撤销后,其主管行政机关

      22.9.李某被区公安分局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复议后,被市公安局改为行政拘留15日,李某为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赔偿义务机关为(AB)

      A.区公安分局B.市公安局C.该市人民政府D.国家E.该区人民政府

      22.10.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是(AE)

      A.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B.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C.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要求赔偿D.单独向责任人提出E.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22.11.行政赔偿先行程序通常适用于(ABDE)

      A.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违法性没有争议,但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B.侵权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C.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违法性和赔偿问题均有争议的D.该行政行为为终局裁决E.事实行为

      22.12.行政追偿需满足的条件是(BCD)

      A.国家行政机关财库空亏B.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C.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故意违法的D.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重大过失的E.公务员的个人行为

      23.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补偿的特征(AB)

      A.行政补偿所需要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为引起的B.行政补偿必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C.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D.行政补偿是国家向受害人负责任E.行政补偿以金钱补偿为主

      23.2、关于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区别与联系的描述,说法正确的是(ACE)

      A.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行为所致B.二者均以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过错为要件C.赔偿一般是对当事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而补偿往往是非全额的补偿D.二者都必须先以行政程序解决E.行政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而行政补偿则有多种方式

      24.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诉讼的涵义(ABCDE)

      A.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B.行政诉讼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C.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立的程序规则D.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E.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24.2.行政诉讼的理论根据是(ABCD)

      A.人权理论B.法治理论C.权利分立理论D.权力制衡理论E.一般法理

      24.3.下列何项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所在(BCD)

      A.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B.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D.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E.合理的解决行政纠纷

      24.4、下列何项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ABC)

      A.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检察机关监督原则D.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F.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4.5.下列属于行政诉讼法渊源的有(ABCDE)

      A.宪法B.行政诉讼法C.民事诉讼法D.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E.法律解释

      24.6.下列何项表述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AC)

      A.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审查权B.人民法院只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审查权C.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D.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E.人民法院只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5.1.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问题,下列何项表述是正确的ACDE()

      A.它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B.它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C.它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诉权的范围D.它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的程度E.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

      25.2.下列何项是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ABCDE)

      A.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状况B.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C.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D.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E.行政法治背景

      25.3.下列何项是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小宽窄的变量参数(ABCE)

      A.行政行为的种类B.行政行为的性质C、行政相对人的范围D.行政主体的范围E.受行政行为损害的程度及权益的性质

      25.4.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ABCD)

      A.行政处罚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C.颁发证照行为D.发放抚恤金行为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25.5.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ABCE)

      A.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B、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C.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D.具体行政行为E.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

      25.6.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M条规定的不可诉行政行为(ACDE)

      A.终局裁决行为B.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D.国家行为E.抽象行政行为

      25.7.可诉性行政行为具有如下哪些特征(ABCDE)

      A.可诉性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所实施的行为B.可诉性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行为C.可诉性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D.可诉性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E.可诉性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25.8.可诉性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ABCE)

      A.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B.原则上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C.可诉不作为涉x公民的财产权或人身权D.可诉不作为也可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E.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而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25.9.下列何项属于国家行为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ABCD)

      A.发布戒严令的行为B.与外国签订条约的行为C.拒绝发放外交护照的行为D.设立军事禁区的行为E.国务院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行为

      26.1.下列何项是确定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应遵循的原则(ACDE)

      A.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B.便于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C.便于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的执行D.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E.考虑案件的性质

      26.2.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ABDE)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C.所有的涉外行政案件D.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E.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26.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情形有(ABCDE)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C.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D.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E.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6.4.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ABC)人民法院管辖。

      A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B,复议机关所在地C.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由原告选择D.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由被告进泽E。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级法院

      26.5。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ABD)人民法院管辖。

      A.原告所在地B.被告所在地C.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由被告选择D.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由原告选择E.由人身自由限制地人民法院管辖

      26.6.下列案件中,哪些属于指定管辖(AD)

      A.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B.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C.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D.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的E.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把自己的案件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

      26.7.下列何项属于确定级别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ADE)

      A.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审判B.人民法院辖区与诉讼当事人及诉讼标的关系C.人民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域的关系D.案件的重大、复杂程度和影响大小E.案件的专业性和被告的级别

      27.1.与原告相比,行政诉讼中被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有(BD)

      A.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B.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权C.撤诉权D.在第一审程序裁判前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E.提供证据的权利

      27.2.与被告相比,行政诉讼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有(ABDE)

      A.变更诉讼请求权B.撤诉权C.上诉权D.申请先予执行权E.起诉权

      27.3.张某和王某夫妇俩因殴打陈某受到某公安分局处罚。张某和王某均不服,向某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并对市公安局做出的维持决定仍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ABDE)

      A.张某B.某公安分局C.某市公安局D.陈某E.王某

      27.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具备下述何项条件的情况下,才具有第三人资格(ACDE)A.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B.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C.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住D.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E。他人的诉讼正在进行

      27.5.下列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成为委托代理人的有(ABDE)

      A.律师B.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C.社会团体D.经法院许可的公民E.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28.1.下列何项是行政诉讼证据性质的体现(ABC)

      A.合法性B.客观真实性C.关联性D.可审查性E.证明性

      28.2.下列何项是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AD)

      A.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B.证明对象主要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C.原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D.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E.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法定性

      28.3.下列何项证据属于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相同的证据种类(ABD)

      A.书证B.物证C.现场笔录D.视听资料E.证人证言

      28.4、依据们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有(ACD)

      A.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B.证明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错误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D.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E.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8.5.依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有下列何项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BD)

      A.被告在作具体行政行为时,因不可抗力没有收集的B.被告在作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的C.收集和补充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D.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E.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28.6.依据《司法解释》第29条之规定,有下列何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ACE)

      A.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B.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C.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D.被告应当提供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而逾期不提供的E.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

      28.7.在具备下列何项条件之一时,人民法院应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BD)

      A.被告在作具体行政行为时无法收集到的证据B.被告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但证据可能灭失C.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D.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的E.诉讼参与人申请证据保全的

      29.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BCDE)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E.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9.2.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比较,行政诉讼法主要有以下特征(ACE)

      A.强化庭审功能B.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C.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连续性D.维护和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E.力。强原告的诉讼地位

      29.3.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强化庭审功能,这一特征表现在(ABDE)

      A、审判组织一律实行合议庭B.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所有行政案件必须以调解结案C.行政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D.对撤诉进行司法裁定E.行政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9.4.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则可以停止执行(BCD)A.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且法院认为如不停止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E.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29.5.目前,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制度主要适用于(AD)

      A.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B.申请行政机关予以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职责的E.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的刑事拘留、预审、报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行为

      29.6.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ABE)

      A.民事诉讼争议的解决必须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B.民事争议可以适用调解C.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同时审理D.被告承担举证责任E.民事争议当事人承担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9.7.人民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行政案件(ABD)

      A.涉及国家秘密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商业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E.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9.8.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何种案件不能调解结案(BCD)

      A.行政赔偿案件B.行政处罚案件C.行政强制案件D.行政许可案件E.行政确认案件

      29.9.有权提起再审案件的有(ABDE)

      A.上级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同级权力机关D.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E.当事人

      29.10.一审程序中有权提出上诉的有(ABCD)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共同诉讼人E.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30.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下列何项特点(ABDE)

      A.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B。法律适用是对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的审查C.法律适用是对行政审判中适用法律的审查D.适用的法律内容广泛、形式多样E.法律适用是对行政决定法律适用的审查

      30.2.可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依据的法律形式是(ABCE)

      A.法律B.自治条例、单行条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E.宪法

      30.3、下列何项属于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可“参照”的法律形式(BD)

      A.行政法规B.部委规章C.地方性法规D.地方政府规章E.行政解释

      30.4.人民法院处理行政审判规范冲突应遵循的规则是(ABCE)

      A.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B.新法优先于旧法C.高层级规范优先于低层级规范D.普通法优先于特别法E.违反宪法和行政法律的冲突,向有关的人民政府提出

      31.1.我国法定的判决形式有(ABCE)

      A.履行判决B.变更判决C.维持判决D.确lA判决E.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31.2.人民法院适用维持判决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ABC)

      A.符合法定程序B.证据确凿C适用法律法规正确D.不超越职权E.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

      31.3.撤销判决包括(ABDE)

      A.全部撤销判决B.部分撤销判决c.撤销并予以变更的判决D.撤销并同时要求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E.判决撤销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1.4.人民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条件有(AC)

      A.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B.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C.被诉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D.被诉的行政强制措施不适当E.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滥用职权的地方

      31.5.人民法院适用履行判决的条件是(BCE)

      A.原告认为被告具有履行的义务B.被告具有履行的法定职责C.在相对人申请履行后,被告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D.被告虽已履行但未满足申请人的要求E.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

      31.6.我国法定的第M审判决形式有(AD)

      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履行判决D.变更判决E.驳回上诉请求判决

      31.7.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包括(BCD)

      A.强制力B.拘束力C.既判力D.执行力E.不可变更力

      31.8。对下列何项情形,人民法院适用裁定(ACD)

      A.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B.审判人员的回避C.不准许撤诉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E.对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1.9.对下列何项情形,人民法院应采取决定的形式.(BCD)

      A.补正判决的笔误B.有关管辖的事项C有关诉讼期限的事项D.审判人员的回避E.停止执行的决定

      3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有下列那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ABC)A.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B.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C.其他明显违法并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D.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E.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

      32.2.下列何项属于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ABDE)

      A.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B.对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C.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D.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E.提出司法建议

      32.3.下列何项属于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ABCE)

      A、冻结伙拨被执行人的存款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C.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D.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执行罚E.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

      名词解释题目录

      1.1.国家行政

      1.2.行政

      1.3.行政关系

      1.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1.5.行政法

      1.6.形式行政

      1.7.实质行政

      1.8.静态行政

      1.9.动态行政

      3.1.行政法基本原则

      3.2.行政法治原则

      3.3.行政公正原则

      3.4.行政公开原则

      3.5.行政效率原则

      4.1.行政主体

      4.2.行政机关

      4.3.行政法主体

      5.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5.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6.1.国家公务员

      6.2.国家公职关系

      8.1.行政行为

      8.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8.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8.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8.5.抽象行政行为

      8.6.具体行政行为

      8.7.羁束行政行为

      8.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8.9.依职权行政行为

      8.10.应请求行政行为

      8.11.附款行政行为

      8.12.无附款行政行为

      8.13.要式行政行为

      8.14.不要式行政行为

      8.15.行政行为的成立

      8.16.行政行为的撤销

      9.1.行政立法

      9.2.一般授权立法

      9.3.特别授权立法个执行性立法

      9.5.创制性立法

      9.6.行政立法体制

      9.7.行政立法效力

      9.8.行政规范性文件

      10.1.行政处理

      10.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10.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

      10.4.行政命令

      10.5.行政确认

      10.6.行政规划

      10.7.行政奖励

      10.8.行政给付

      11.1.行政许可

      11.2.特别许可

      11.3.排他性许可个非排他性许可

      11.5.独立证书许可

      11.6.附文件许可

      11.7.权利性行政许可

      11.8.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11.9.一般行政许可

      12.1.行政征收

      12.2.行政征用

      12.3.行政征调

      12.4.税收

      12.5.各种社会费用

      13.1.行政处罚

      13.2.责令停产停业

      13.3.行政拘留

      13.4.劳动教养

      13.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3.6.当场处罚程序

      14.1.行政强制

      14.2.行政强制执行

      14.3.即时强制

      14.4.行政调查

      14.5.行政强制措施

      14.6.间接强制

      14.7.直接强制

      14.8.代执行

      14.9,执行罚

      15.1.行政裁决

      15.2.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

      16.1.行政合同

      16.2.内部行政合同

      16.3.科研合同

      16.4.国家订货合同

      16.5.公用征收合同

      16.6.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16.7.招标

      16.8,拍卖

      16.9.实际履行原则

      16.10.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16.11.行政合同的变更

      16.12.行政合同的解除

      16.13.行政指导

      16.14.助成性行政指导

      16.15.行政事实行为

      16.16.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

      16.17.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

      16.18.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17.1.行政程序

      17.2.内部行政程序

      17.3.外部行政程序

      17.4.强制性行政程序

      17.5,任意性行政程序

      17.6.事前行政程序

      17.7.事后行政程序

      17.8.程序法定原则

      17.9.相对人参与原则

      17.10.程序公正原则

      17.11.说明理由制度

      17.12.职能分离制度

      17.13.不单方接触制度

      17.14.行政程序法

      17.15.效率模式

      17.16.权利模式

      18.1.行政救济

      18.2.行政法制监督

      18.3.事前监督

      18.4.国家机关监督

      19.1.权力机关监督行政

      20.1.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20.2.行政监察

      20.3.审计监督

      20.4.一般监督

      20.5.专门监督

      21.1.行政复议

      21.2.一级复议制

      21.3.复议申请人

      21.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1.5.行政复议第三人

      21.6.行政复议的范围

      21.7.复议参加人

      21.8.复议申请

      21.9.复议管辖

      21.10.复议决定

      22.1.行政赔偿

      22.2.行政赔偿责任

      22.3.行政补偿

      22.4.行政赔偿请求人

      22.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2.6.行政赔偿程序

      22.7.行政赔偿诉讼

      22.8.行政追偿

      23.1.行政补偿

      24.1.行政诉讼

      24.2.行政诉讼法

      24.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25.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5.2.国家行为

      26.1.行政诉讼管辖

      26.2.级别管辖

      26.3.地域管辖

      26.4.选择管辖

      26.5.裁定管辖

      26.6.移送管辖

      26.7.指定管辖

      26.8.管辖权的转移

      27.1.行政诉讼当事人

      27.2.原告

      27.3.被告

      27.4.第三人

      27.5.共同诉讼人

      27.6.诉讼代理人

      28.1.行政诉讼证据

      28.2.直接证据

      28.3.间接证据

      28.4.原始证据

      28.5.派生证据

      28.6.勘验笔录

      28.7.现场笔录

      28.8.举证责任

      28.9.举证内容

      28.10.举证期间

      28.11.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28.12.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采用

      29.1.行政诉讼程序

      29.2.行政诉讼起诉

      29.3.行政诉讼受理

      29.4.财产保全

      29.5.先予执行

      29.6.视为申请撤诉

      29.7.缺席判决

      29.8.诉讼中止

      29.9.诉讼终结

      29.10.上诉

      29.11.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29.12.第一审程序

      29.13.第二审程序

      29.1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30.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30.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

      30.3.行政法律适用的“参照”

      30.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

      31.1.行政诉讼的判决

      31.2.维持判决

      31.3.证据确凿

      31.4.撤销判决

      31.5.变更判决

      31.6.履行判决

      31.7.确认判决

      31.8.行政诉讼裁定

      31.9.行政诉讼决定

      32.1.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32.2.执行中止

      32.3.执行终结

      名词解释题答案

      1.1.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职能,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1.2.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1.3.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1.5.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6.形式行政: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

      1.7.实质行政: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1.8.静态行政:指被赋予相应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1.9.动态行政:指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包括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3.2.行政法治原则:法治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3.3.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

      3.4.行政公开原则:指政府行为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知晓;有关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情报信息、档案资料应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3.5.行政效率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4.1.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2.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4.3.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5.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5.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6.1.国家公务员:指国家依法定的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6.2.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8.1.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8.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指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

      8.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不能做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8.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8.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8.6.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8.7.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8.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8.9.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8.10.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而作的行为。

      8.11.附款行政行为:指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8.1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相应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的行政行为。

      8.13.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8.14.不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而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8.15.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8.16.行政行为的撤销:指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9.1.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9.2.一般授权立法:亦称职权立法,指行政机关直接依据组织法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9.3.特别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9.4.执行性立法: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涵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执行性立法”。

      9.5.创制性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创制性立法”。

      9.6.行政立法体制: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9.7.行政立法效力:指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组织的拘束力、强制执行力以及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9.8.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10.1.行政处理: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10.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10.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做出的行政行为。

      10.4.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10.5.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实事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0.6.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订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10.7.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10.8.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要义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的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1.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11.2.特别许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

      11.3.排他性许可艄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申请都不得再获得的许可。

      11.4.非排他性许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

      11.5.独立证书许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

      11.6.附文件许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活动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

      11.7.权利性行政许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许可形式。”

      11.8.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

      11.9。一般行政许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12.1.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2.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日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12.3.行政征调: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12.4,税收: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目标,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主要手段。

      12.5.各种社会费用: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

      13.1.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B似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3.2.责令停产停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

      13.3.行政拘留属人身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13.4、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13.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涵义:(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低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13.6.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14.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及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

      14.2.行政强制执行: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14.3.即时强制: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但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以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14.4.行政调查: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14.5.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14.6.间接强制: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有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4.7.直接强制:指义务主体逾期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14.8.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14.9.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15.1.行政裁决: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15.2.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指对那些由特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授权该管理部门承担的裁决。

      16.1.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在国家行政机关相互之间,通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16.2、内部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签订的合同。

      16.3.科研合同: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了实行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16.4.国家订货合同: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质、产品的合同。

      16.5.公用征收合同: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通过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对相对人的财产给予征收。

      16.6.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7.招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签订行政合同的最主要的方式。

      16.8.拍卖:指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竞拍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

      16.9、实际履行原则: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履行。

      16.10.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16.11.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现有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做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

      16.12.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6.13.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订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6.14.助成性行政指导:指以帮助、促进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获得某种利益为目的的行政指导。

      16.15.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16.16.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又可称为执行性行为,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有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行为。

      16.17.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确保安宁的社会秩序或应付各种特殊紧急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16.18.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为了避免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失或者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发出的一种建议与号召。

      17.1.行政程序: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17.2.内部行政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中所采用的程序。内部行政程序一般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17.3.外部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对外管理中所适用的程序,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实施有关行为所遵循的程序。

      17.4.强制性行政程序: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相应行为应适用的程序。

      17.5.任意性行政程序: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程序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以自由选择而采取的程序。

      17.6.事前行政程序:指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17.7.事后行政程序:指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行为实施后,为确定其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而适用的程序。

      17.8、程序法定原则。指行政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加以遵守,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17.9.相对人参与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计划时,在行政程序上保障公民的了解与参与权实现。

      17.10.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合理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

      17.11.说明理由制度: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要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

      17.12.职能分离制度:是为了加强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

      17.13.不单方接触制度: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做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17.14.行政程序法:指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15.效率模式:是指行政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更有利于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17.16.权利模式:指行政程序以保障个人、组织权益为主要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以权谋私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8.1.行政救济:指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关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救济的制度。

      18.2.行政法制监督: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18.3.事前监督:指监督主体为了防患于未然而在行政行为开始之前实行的监督。

      18.4.国家机关监督:指法定的国家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能产生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

      19.1.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20.1.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

      20.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进行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20.3.审计监督: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20.4.一般监督:也称层级监督是指建立在行政组织层级隶属关系基础上的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所属公务人员的监督。

      20.5.专门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21.1.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确定相应行为是否侵犯申请方的合法权益,据此做出是否满足申请方申请的裁决。

      21.2.一级复议制:即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请复议的制度。

      21.3.复议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1.5.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6.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和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21.7.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

      21.8.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21.9.行政复议管辖: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1.10.行政复议决定: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

      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决。

      22.1.行政赔偿: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2.2.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制度。

      22.3.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的补偿。

      22.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

      22.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22.6.行政赔偿程序: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

      22.7.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争议的活动。

      22.8.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23.1.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24.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4.2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

      24.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25.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的程度,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25.2.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5.1.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25.2.简述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有哪些。

      25.3.简述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25.4.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25.5.简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25.6.简述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26.1.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6.2.级别管辖:是关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6.3.地域管辖: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6.4.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选择确定管辖法院。

      26.5.裁定管辖:指由人民法院通过做出裁定或决定,而不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26.6.移送管辖:指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的制度。

      26.7.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将行政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26.8.管辖权的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变动的制度。

      27.1.行政诉讼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羁束的利害关系人。它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以及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7.2.原告: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一方当事人。

      27.3.被告:是被认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7.4.第三人: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7.5.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27.6.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并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8.1.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28.2.直接证据:指以证据本身具有的性质、特征和内容就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

      28.3.间接证据: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才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

      28.4.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

      28.5.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者在信息传递中间环节中形成的证据。

      28.6.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或物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所做的书面记录。

      28.7.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证据种类。

      28.8.举证责任:指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8.9.举证内容:指被告应当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0.举证期间:指被告应当在什么期间内履行举证义务。被告违反举证期间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并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8.11.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28.12.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采用:指人民法院对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核、查对,认定其效力,以作为案件定案根据采用的制度。

      29.1.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

      29.2.行政诉讼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29.3.行政诉讼的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受理起诉人的请求,开始审理程序的行为。

      29.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29.5.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部分财产或为一定活动的制度。

      29.6.视为申请撤诉:指原告或者上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9.7.缺席判决: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参加辩论等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做出的判决。

      29.8.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客观情况的发生,诉讼暂时停止进行,待引起中止的情况消失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

      29.9.诉讼终结:指诉讼发生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诉讼已不可能或无必要继续进行而结束诉讼活动的制度。

      29.10.上诉: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请求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29.11.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29.12.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29.13.第二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的程序。

      29.1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30.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0.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作为准绳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

      30.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参照”: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规章的有条件适用,即对合法的规章可直接予以适用;对不合法(包括不符合法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灵活处理。

      30.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在行政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之间,因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行政关系存在两个以上的,且相互不一致的规范调整而产生的需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的情形。

      31.1.行政诉讼的判决: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做出结论性裁判的审判行为。

      31.2.维持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府合法定程序从而做出否定原告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判决。

      31.3.证据确凿:指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实、可靠,对于所证事实具有证明力。

      31.4.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撤销的判决。

      31.5.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司法裁判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31.6.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做出责成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31.7.确认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违法。

      31.8.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做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31.9.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

      32.1.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执行程序只包括司法裁判的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广义的执行程序,还包括人民法院应行政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

      32.2、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出现,暂时中断执行,待相应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的制度。

      32.3.执行终结:指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简答题目录

      2.1.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3.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3.2.简述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3.3.简述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3.4.简述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要求。

      3.5.简述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3.6.简述行政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

      4.1.简述行政机关的涵义及其特征。

      4.2.简述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体系。

      4.3.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一般职权。

      5.1.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

      5.2.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5.3.简述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6.1.简述国家公务员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6.2.简述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及其义务。

      6.3.简述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

      6.4.简述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6.5.简述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1.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7.2.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8.1.简述行政行为的涵义及特征。

      8.2.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8.3.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律结果。

      8.4.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结果。

      8.5.简述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法律结果。

      9.1.简述行政立法的性质。

      9.2.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的不同。

      9.3.简述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9.4.简述行政立法效力的概念及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条件。

      9.5.有关国家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0.1.简述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

      10.2.简述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原则。

      10.3.简述行政奖励的原则。

      10.4.简述行政给付的原则。

      10.5.简述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

      10.6.简述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0.7.简述行政命令的特征。

      10.8.简述行政确认的特征。

      10.9.简述行政规划的特征。

      10.10.简述行政奖励的特征。

      10.11.简述行政给付的特征。

      11.1.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11.2.简述行政许可法律上的分类。

      12.1.简述行政征收的特征。

      12.2.简述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异同。

      12.3.简述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13.1.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

      13.2.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13.3.简述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3.4.简述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14.1.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4.2.简述代执行的特点。

      14.3,简述执行罚的特点。

      14.4.简述即时强制的特征。

      14.5.简述行政调查的特征。

      15.1、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15.2.简述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5.3.简述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16.1.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6.2.简述行政合同的缔结应遵循哪些原则。

      16.3.简述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

      16.4.简述行政合同履行应遵循哪些原则。

      16.5.简述行政合同变更和解除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16.6.简述行政合同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16.7.简述行政指导的特征。

      16.8.简述行政指导的种类。

      16.9.简述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17.1.简述行政程序的种类。

      17.2.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7.3.简述行政程序有哪几项基本原则。

      17.4.简述行政程序有哪几项基本制度。

      18.1.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

      18.2.简述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18.3.简述行政救济的类型。

      18.4.简述行政法制监督的类型。

      19.1.简述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具体内容。

      19.2.简述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

      20.1.简述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20.2,简述审计机关的职责。

      20.3.简述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

      20.4.简述审计监督的特征。

      21.1,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

      21.2.简述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21.3.简述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的条件。

      21.4.简述行政复议期间具备哪些条件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1.5.简述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复议机关可适用撤销或变更决定。

      21.6.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22.1.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22.2.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

      22.3.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22.4.简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22.5.简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22.6.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方式。

      23.1、简述行政补偿的特征。

      23.2.简述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

      23.3,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24.1.简述行政诉讼的涵义。

      24.2.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24.3.简述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26.1.简述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26.2.简述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26.3.简述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及其法律效果。

      27.1.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及特征。

      27.2.简述原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27.7.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28.1.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及特征。

      28.2.简述立法上对证据的分类。

      28.3.简述行政诉讼证据提供须具备的规则。

      28.4.简述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

      29.1.简述行政诉讼程序的涵义与特征。

      29.2.简述行政诉讼受理的涵义及其程序要求。

      29.3.简述引起行政诉讼中止的情形。

      29.4.简述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29.5.简述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29.6.简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要求。

      30.1.简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涵义及特点。

      30.2.简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涵义及种类。

      30.3.简述参照规章的涵义及规章的类别。

      31.1.简述行政诉讼判决的涵义及其特征。

      31.2、简述第二审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31.3.简述判决的法律效力。

      31.4.简述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及其特点。

      31.5.简述行政诉讼裁定适用的情形。

      31.6.简述行政诉讼决定适用的情形。

      31.7.简述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的主要形式。

      32.1.简述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的条件。

      32.2.简述行政机关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32.3.简述行政诉讼执行的措施。

      简答题答案

      2.1.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行政法的基本法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的其他法源包括:1.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2.条约或协定;3.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功能在于:(1)从宏观上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法的立法行为;(2)从宏观上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3)在一定的场合直接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3.2.依法行政,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具体包括三项要求:(1)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2)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3.3.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该原则要求:(1)妥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有用的;(2)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达到行政目的、目标是必要的,给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是难以避免的;(3)比例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成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要求:(l)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2)对行政相对人的受益行为做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做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3.4.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行政公正实体公正的主要要求是:(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行政公正程序公正的主要要求是:(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2)不单方接触。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做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3.5.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①制定行政法规觎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②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①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②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③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进行。(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3.6.行政效率原则的基本涵义: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行政效率原则的主要要求是:(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4.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其涵义是:(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这是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这一特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均不具备的;(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职能通常都采取合议制的形式;(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这既不同于司法机关,也不同于立法机关;(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4.2.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1)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组成;(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常分为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启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4.3.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1)行政立法权,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2)行政命令权,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3)行政处理权,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做出处理的权力;(4)行政监督权,指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5)行政裁决权,指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6)行政强制权,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7)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5.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是:(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5.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5.3.受委托的组织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6.1.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行政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4)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6.2.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1)职位保障权:公务员非经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行政处分;(2)执行职务权:公务员有权依法执行职务,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3)工资福利权:公务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4)参加培训权:公务员有权参加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培训;(5)批评建议权: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6)申诉、控告权: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7)辞职权:其有权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辞职;(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有:(1)守法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宪、违法;(2)依法办事的义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不得违法行政;(3)联系群众的义务: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必须随时注意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的义务: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秘密的义务:必须随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泄密;(7)廉洁奉公的义务:必须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得以权谋私;(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6.3,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1)考任,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2)选任,指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公务尽。目前仅适用于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3)聘任,指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通常是对专业技术职位的公务员以及农村部分乡镇政府的非领导职公务员采用的方式。(4)调任,指将行政系统外部的人员直接调人行政机关任职。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6.4.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1)人事管理关系。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通过:①考核;②奖励;③惩戒;④晋升;⑤回避。(2)特别劳动关系。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①工资;②福利;③保险。

      6.5.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1)公务员退休;(2)公务员辞职;(3)公务员辞退;(4)公务员死亡;(5)开除。

      7.1.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7.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人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行政赔偿权;(1)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行政相对人主要履行下列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8.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涵义:(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不能违反和超越法律;(2)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3)单方性: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特定法律、法规所授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的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如遇到障碍,可运用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8.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有:(1)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行政主体正式向行政相对人做出一种可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这种正式意思表示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要件。(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送达的方式主要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四种。(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8.3.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有下述情形:(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2)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其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

      8.4.行政行为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1)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亦可自做出之日起失效;(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8.5.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相应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修改。废止或撤销;(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1)相应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2)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9.1.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2)行政立法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机关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9.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重要的区别表现在:(1)立法的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民代表机关,而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立法的客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客体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问题,行政立法的客体通常是有关国家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管理问题;(3)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行政立法所立之法效力低于法律;(4)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程序正式、严格,更注重民主,行政立法的程序简便、灵活,更注重效率;(5)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通常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行政立法通常以“条例”、“规定”、“办法”的形式颁布。

      9.3.行政立法虽有“行政”性质,但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二者区别表现在:(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无须法律特别规定,都有实施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2)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3)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通常多次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4)行政立法的程序较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式、严格。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较行政立法程序简单、灵活。

      9.4.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组织的拘束力、强制执行力以及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行政立法有效成立必须具备的一般前提条件包括:(1)符合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其内容不与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相抵触;(2)不超越行政立法机关享有的行政立法权,所立之法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或有合法的授权;(3)遵循了法定程序;(4)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法形式。

      9.5.行政立法由于具有对个人或组织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所以,在行政法上,应特别强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这些监督包括:(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立法的监督。这种监督体现在,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2)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池可以是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针对授权立。法,授权必须是有限制的。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备案或其他形式审查行政立法;(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认为相应行政立法违法、越权,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可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代表机关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司法建议。

      10.1.依申请处理行政行为的程序:(1)提出申请,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2)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审查)与受理;(3)审核(实质要件审查);(4)批准(或拒绝)申请;(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10.2.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该行为是出于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2)必须致力于为个人和组织的充分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不得逾越或侵犯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3)不得破坏或阻碍市场的自我调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不应过分十预本应属于市场主体的权利;(4)必须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5)注重民主性,注重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其过程。

      10.3.行政奖励的原则是:(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10.4.行政给付的原则是:(1)行政给付法定原则。在有法律的地方,依据法律;无法可依的地方,需要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来调整;(2)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行政给付是授益行政行为,是个人和组织实现其从政府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因此,要求其实施的整个过程都应该达到相应的透明度,确保有利害关系的人都能够及时正确的予以把握和理解;(3)行政给付专款专用和效率的原则。行政给付能否及时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给付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否得到保障;(4)行政给付合理比例原则;(5)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6)行政给付信赖保护原则。

      10.5.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1)法定性。首先,行政处理权的设定必须由宪法和组织法予以设定;其次,行政处理必须在法定程序、职权范围内行使;再次,行政处理的行使必须遵照严格的行为规范;(2)主体是行政主体;(3)对象特定,必须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或具体的事项;(4)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处理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6)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般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7)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10.6.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1)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的;(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3)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目的具有限定性。

      10.7.行政命令的特征:(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政命令表现为通过指令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而实现行政目的;(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相对人设定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且大多是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5)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行政主体可依法对其进行制裁,有时也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是依职权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命令又包括两种情形:①有明文法律根据的行政命令;②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根据,由行政主体基于宪法或组织法所赋予的职权做出的行政命令人7)适用特定的程序。

      10.8.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认或否认;(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确认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10.9.行政规划的特征:(1)方针政策性,行政规划的策划和决定往往要遵守较为特殊的规范;(2)综合性,这种综合性体现在其目标和手段上;(3)法定性;(4)广泛的裁量性。

      10.10.行政奖励的特征:(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进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10.11.行政给付的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是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

      11.1、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要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11.2.从我国行政许可的立法过程来看,基本上采取了根据属性分类的方法。对行政许可法律上可以分为:(1)特许: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为设定行为。特许是基于行政、社会或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2)一般许可:指只要私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获得从事某项活动权利或资格的许可。一般许可的背景条件是有关许可事项本来属于社会或私人的自由范畴,只是基于行政上的目的而受到一定的制约或限制;(3)认可:指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做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认可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确定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私人资格、资质;(4)核准:指在某些特定领域,补充第三人的行为,使其法律效力得以完成的行政行为。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据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进行审核、认定的行为;(5)登记(备案)。

      12.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1)强制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征收权。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2)无偿性。国家为了完成其行政管理职能,必须耗费一定的物质材料,而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的物质材料;(3)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4)先定性和固定性。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手段,具有明显的先定性和固有性,表现为极强的羁束性。

      12.2.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涉及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移转,但比较起来有很大的区别。行政征用具有一定的补偿性或有偿性,并且其对象不涉及货币。行政征收则是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事物的行为。

      12.3.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1)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①行政征收主体法定。行政征收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②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③行政征收的缴纳主体法定。(2)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所有缴纳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缴纳负担的公平分配和受益者负担相结合,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原则。(3)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征收的效率原则包含两层涵义,即行政征收的社会经济效益原则和征管效率原则。①社会效益原则:指行政征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等生态平衡,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②征管效率原则:指行政征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或者在同样成本基础上提高征收产出。(5)确保财政收人的原则。(6)尊重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的原则。

      13.1.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13.2.行政处罚有以下类型:(1)警告,属申诫罚,指行政主体对于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2)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亦是一种财产罚,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4)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一种行为罚或称能力罚,指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6)行政拘留,属人身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①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②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是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禁止进人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③通报批评,属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

      13.3、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该程序遵循以下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原则。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指定银行作为收受罚款的专门机构。

      13.4.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专门机关收缴罚款有一定的例外:其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7条、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的;其一、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2)当场收缴的罚款。当场收缴罚款范围:其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其二、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其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3)强制执行。①执行措施。三种执行措施:其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其二、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其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并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时,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4.1.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得进行和解。

      14.2.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它具有以下特点:(1)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的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3)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14.3.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罚具有下列特点;(1)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2)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做出规定,执行罚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14.4.即时强制的特征:(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2)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面;(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14.5.行政调查的特征;(1)行政调查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3)行政调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4)行政调查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5)行政调查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行为;(6)行政调查间接影响相对人的利益;(7)行政调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

      15.1.行政裁决的特征:(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裁决的程序通常以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15.2.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有相似之处,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特定的民事争议。但二者大有区别;(1)从起源上看,裁决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出现,而仲裁则是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裁决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做出的裁决不服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而仲裁并非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15.3.行政裁决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行政裁决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对相关争议的裁决,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2)行政裁决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坚持和贯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首先,裁决机关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其次,裁决者应当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第三、裁决机关必须客观而全面的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并实行裁决程序公开;(3)行政裁决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4)行政裁决效率原则。

      16.1.行政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2)行政合同无论是何种内容,其目的都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属于双方行政行为;(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16.2.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于行政需要的原则。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出于行政需要;(2)不超越行政权限。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而签订的行政合同属无效合同;(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对于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就这些事项与行政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

      16.3.缔结行政合同的主要方式有:(1)招标。即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2)拍卖。即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这种方式通常仅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3)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16.4.行政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下列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实际履行原则是行政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2)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一方通常应本人亲自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它要求相对人不能只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条款,而对另一部分条款置之不理;不能对合同的标的、履行时间、地点、方式任意进行变更。

      16.5.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将导致下列法律后果:(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应对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16.6,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述情形:(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3)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5)行政机关因相对人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6)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16.7.行政指导具有下列特征;(1)行政性。行政指导的行政性表现在:①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②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③行政指导的目的与一般行政行为一样,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只不过他是以较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2)非强制性。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拘束力。(3)依据的特殊性。行政指导既可能依据法律、也可能依据法律的原则、精神,有时还可能依据国家的政策。(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法律通常对行政指导的方式不做出羁束性规定,而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实施的方式。

      16.8.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指导可以分为;(1)根据是否有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指导;后者则是根据国家政策或现实需要进行的指导。(2)根据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行政指导;后者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行政指导。(3)根据功能不同可以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促进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指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指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参加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以帮助行政相对人实现其权利或增进其利益的行政指导。(4)根据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同可以分为助成性行政指导和限制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以帮助、促进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获得某种利益为目的;限制性行政指导则是对某些领域的规范和约束,使其朝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向发民

      16.9.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主要有:(1)行政性。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性表现在:①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②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行为。(2)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3)多样性,指行政事实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多种行为样式。

      17.1.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程序作不同的分类,主要分类有:(1)以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以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所遵循的程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为标准,可分为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3)以其适用时间顺序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4)以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

      17.2、行政程序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避免无效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3)防止行政专断,促进行政民主;(4)防止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17.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包括:(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17.4.行政程序制度是指调整一定领域、一定种类行政行为的行政规范,它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1)情报公开制度;(2)调查制度;(3)咨询协商制度;(4)通知制度;(5)听证制度;(6)说明理由制度;(7)时效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9)不单方接触制度;(10)辩论制度;(11)回避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

      18.1.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得主动为之;(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18.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3)行政法制监督是全面的监督;(4)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5)监督权限法定。

      18.3.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类型有以下几种:(1)行政复议八2)行政诉讼;(3)信访制度。信访是指公民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就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批评建议,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4)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给予赔偿的制度;(5)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合法行为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救济制度。除以上制度外,行政救济还有请愿、声明异议等其他形式。

      18.4.行政法制监督的分类:(1)根据监督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2)根据监督的时间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3)以监督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4)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系统外的公民和组织的监督。

      19.1.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具体内容八厂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定和执行;(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5)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

      19.2.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人4)质询和询问;(5)视察、检查和调查;(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20.1.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控告和检举。受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违纪行为。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行为。(4)受理申诉。受理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其他。

      20.2.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由审计署子以审计监督;(3)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5)行政机关接受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捐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行政机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0.3.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1)审查批准,指监督主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被监督主体做出的行政决定(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加以认可的活动。(2)备案,指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依据监督主体的要求,被监督主体将其做出的行政行为上报监督主体备案以供检查。(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实施执法检查;(5)行政复议,指监督主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做出决定。(6)信访;(7)惩戒。

      20.4.审计监督的特征:(1)其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经费情况的审核;(2)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廉政,亦在于保障公共行政的效益;(3)其审核的材料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21.1.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1.2.行政复议参加人指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3.申请复议应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复议的范围;(5)相应复议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4.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停止执行:(1)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4)被申请人自己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自动停止执行。

      21.5.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撤销或变更决定(如适用撤销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1.6.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复议是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22.1.构成行政赔偿责任需符合下列条件:(1)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造成的;(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像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22.2.行政赔偿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比较,有以下特征:(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分两类。一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行为造成的损害。(3)赔偿程序是多渠道的。

      22.3.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1)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①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2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等。

      22.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它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2.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侵权行为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委托机关为义务机关;(5)侵权行为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机关;(6)复议加重相对人损害的复议机关(赔偿加重的部分)。

      22.6.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它包括:(1)金钱赔偿。即以货币形式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赔偿方式。凡损害不能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者,均进行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即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坏后,若有可能恢复原状的油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

      23.1.行政补偿有以下特征;(1)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这是行政补偿发生的前提,是行政补偿首要的最基本的特征。(2)行政补偿须以大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首先,应当是无义务的特定人;其次,无义务人遭受的应是特别损失。(3)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害发生之前先行补偿,有时还要求必须先行予以补偿。(4)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23.2.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1)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管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非行政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适用民事赔偿责任,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适用行政赔偿责任。(2)造成损害的对象是无法定义务之特定人。对一般的普遍的损害国家不负补偿责任。(3)相应致害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一般认为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间接损失国家不负补偿责任。

      23.3.根据各国理论和实践,行政补偿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要引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24.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这一概念有以下五个层次上的涵义:(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下进行的;(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4)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5)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24.2.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

      24.3。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2)行政诉讼法2(3)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民事诉讼法;(5)其他单行法律。法规;(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

      25.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和监督的程度,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l)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2)它也意味着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在何种范围内或对哪些事项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八3)行政诉讼收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25.2.行政诉讼受案的宽窄绝不是立:法者的一时偶然选择,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治状况的综合反映。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主要有:(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机制状况;(2)主管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4)国家的权力结构及其各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5)行政法理论的影响。

      25.3.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根据下述原则确定受案范围:(1)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首先,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所排除的范围,人民法院均可受理;其次,行政诉讼法还为逐步扩大人民法院受理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行政案件的范围,留有充分灵活的余地;(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对某些应当由行政机关做出终局裁决的案件和由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案件,不纳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原则上只将影响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休行政行为纳人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对仅影响相对人政治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则采取逐步扩大、逐步纳人的方针,由以后的法律和法规规定。

      25.4.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机关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3)可诉件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25.5.(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四类:第一,国家行为;第二,抽象行政行为;第三,内部行政行为;第四,终局裁决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第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第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第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第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第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5.6.可诉性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法作为义务的行为;(2)原则上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暂时不具有可诉性;(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行为的行为。

      26.1.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关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遵循下述规则:(1)原则上,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专业性较强的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和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在法院管辖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分别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第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第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第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和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6.2.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是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情形:第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确定,按照选择管辖规则进行;第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限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6.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变动的制度。它包括两种情形:(1)上级法院依职权将原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改由自己审判,或者把原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2)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管辖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有两种情形:(1)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决定不得拒绝;(2)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转移管辖的申请做出决定前,案件管辖权仍在原下级法院,只有在上级法院做出决定后,管辖权才发生变化。

      27.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羁束的利害关系人。其特征有:(1)当事人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的两方主体;(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羁束。

      27.2.原告的诉讼权利有:(1)提起诉讼权;(2)委托诉讼代理人;(3)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4)申请回避;(5)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权;(6)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7)撤诉权;(8)申请保全财产和申请先予执行;(9)上诉权;(10)申请强制执行权。原告的主要义务是依法行使诉权,遵守诉讼规则,服从法院指挥,自觉履行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被告的诉讼权利包括:(1)委托诉讼代理人;(2)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3)申请回避;(4)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5)申请保全财产;(6)提起上诉;(7)申请强制执行。除此之外,被告还有两项特有权利:一是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二是强制执行法院裁决、裁定的权利。被告也具有与原告基本相同的义务,但也有某些特有义务:如应诉义务,提供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义务,根据法院裁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义务以及在相对人起诉要求发给其抚恤金的案件中根据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义务等。

      27.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并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是诉讼代理人。其具有以下特点:(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和利益八3)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5)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28.1.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内容上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在收集、认定程序上的合法性。其特征有:(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3)可定案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

      28.2.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引条,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七类:(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案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行为,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2)物证。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品质、规格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3)视听资料。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取得的音响图像材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储存的数据材料。(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的陈述。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同时利用专门材料和设备对有关案件事实的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或物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所做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

      28.3.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是指关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权利义务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诉讼当事人享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证人有拒绝向自行收集证据的被告提供证据的权利;(3)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组织,有向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法定鉴定部门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有应人民法院要求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的义务。

      28.4.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收集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依据职权或依法律取得证据的制度。其规则有:(1)人民法院有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的权利;(2)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的职权;(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义务。

      29.1.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下列特征:(1)强化庭审功能,其表现在:①审判组织一律实行合议制;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③对撤诉进行司法裁定;④行政诉讼证据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连续性,其表现在:①行政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②行政诉讼程序权利的时效期间较为短暂。(3)加强原告的诉讼地位,表现在:①在管辖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在诉讼代理制度上,法律规定由5类人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③在证据制度上,法律禁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④在判决制度上,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做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9.2.行政诉讼的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受理起诉人的请求,开始审理程序的行为。受理需遵循下列程序规则:(1)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条件包括:首先,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其次,对起诉程序的审查。(2)对起诉的处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起诉及时做出处理:①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②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3)起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29.3.引起诉讼中止的情形有:(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参加诉讼;(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关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9.4.在引起诉讼中止的这三种情形: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参加诉讼导致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也应当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9.5.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1)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再审,应做出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再审案件原来是经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3)再审案件原来是经上诉审理程序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4)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受理。

      29.6.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程序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尚未做出判决审理完毕;(2)与受理的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是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请求;(3)负责处理行政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对行政和民事两类争议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分别审理,并且做出两个不同的判决或裁定。

      30.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特点有:(1)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对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的审查;(3)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30.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准则。其种类包括:(1)法律。指根据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或非基本法律。其地域效力及于国家的全部领域,对全国各地各类人民法院都有约束力。(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规的总称。其在全国范围内有约束力、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加以适用。(3)地方性法规。在地域效力上,它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地域效力上,它仅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其地域是指案件的发生地。

      30.3,所谓“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参照规章的类别有:(1)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八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4)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31.1.行政诉讼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所做的结论性裁判的审判行为。行政判决的特点有:(1)它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做出结论性裁判的审判行为,一经做出,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非最终效力),终审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2)它是一种要式的审判行为;(3)它是合议庭以人民法院名义集体实施的审判行为;(4)它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及对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确定的结论性裁判。

      31.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判决分为两类:(1)维持判决。是指第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审理从定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做出驳回上诉,确认第一审判决效力的判决。适用维持判决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第M,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变更判决。指第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确认第一审判决所根据的事实不清楚而做出直接改变其内容的判决。改判的条件是:第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31.3.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如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上诉,即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二审判决,则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法律效力包括:(1)拘束力,指诉讼主体受判决约束的效力,诉讼当事人必须依判决的内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既判力,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得提起上诉,亦不得就判决已处理的事项,再提起新的诉讼:(3)执行力,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自觉履行。

      31.4.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主要针对本案中的诉讼程序问题所做出的一种司法意思表示。其特点是:(1)裁定是人民法院主要为解决程序问题所做出的法律行为;(2)裁定这种法律行为在诉讼任何阶段均可做出,是诉讼过程中解决各种具体程序问题的具有灵活性的司法行为方式;(3)在通常情况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某个行政案件只能做出一个判决,但却可以做出一个或多个裁定;(4)裁定的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31.5.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裁定适用于下述事项的处理:(1)裁定对起诉不予受理;(2)裁定驳回起诉;(3)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4)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5)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6)第二审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8)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9)其他可适用裁定的事项。

      31.6.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的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一种司法意思表示。行政诉讼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形:(1)决定管辖变动;(2)决定延长起诉期限;(3)决定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4)决定再审案件的处理。

      31.7.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判决的主要形式有:(1)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院程序,从而做出否定原告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判决。(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将其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3)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司法裁判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4)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做出责成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32.1.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的条件有:(1)具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或称据以可供执行的法律文书。(2)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一般可供执行的义务有:实施特定的行为,给付一定的赔偿金等。(3)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有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裁判生效3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后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执行。

      32.2.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有:(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且有具体可以执行的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相应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32.3.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采用的执行手段与方法。以被执行人为标准、执行措施可分为两大类。首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包括:(1)冻结成U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人;(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其次,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包括:(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论述题目录

      3.1.试述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8.1.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8.2.试比较区分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的法律结果。

      8.3.试比较分析行政行为无效和撤销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9.1.论述行政立法的性质及种类。

      9.2.试论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10.1.试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与联系。

      11.1.试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3.1.试论行政处罚的原则和适用规则。

      13.2.试论行政处罚的程序。

      14.1.试论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6.1.试论行政合同的作用。

      16.2.试论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6.3.试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关系。

      17.1.试述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

      17.2.试述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7.3.联系实际分析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

      18.1.试论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区别。

      21.1.试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21.2.试述行政复议的管辖应遵循的规则。

      21.3.试述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条件。

      22.1.论述我国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22.2.行政赔偿有哪些程序?

      23.1.试论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联系与区别。

      25.1.试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7.1.试述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资格条件及范围。

      28.1.试述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28.2.试述人民法院审查、采用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

      29.1.试论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及起诉时效。

      29.2.试论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29.3.试论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的特殊规定的有哪些。

      29.4.试论再审案件的提起和决定。

      30.1.试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的规则。

      31.1.试述行政诉讼第一审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

      31.2.论述第一审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31.3.试述第一审变更判决适用的条件以及法律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的理由。

      论述题答案

      3.1.“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在我国,法治对于政府的要求主要包括下述诸项: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法治原则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对政府行为的要求。依法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的内容包括依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未遵循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均构成对依法行政原则的违反,从而构成对法治原则的违反。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事后控制主要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个法治政府,如果其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其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则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治的这一要求与前三项要求是一致的,并且实现前三项要求是实现此项要求的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对人权的正面保障;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人权的反面保障;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则主要是对人权的事后保障,即人权已受到侵犯后对受害者的补救。

      8.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该行为要具备什么要件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不致被撤销和宣布无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①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要确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必须确定行为是否确实为行政主体所为,行为实施者是否代表行政主体或是根据行政主体的指派或委托实施相应行为的;②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规范规定的相应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实施,才是合法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构成行为主体不合法;③应通过一定会议做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2)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包括下述要求:①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一样,同样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此种事实还必须证据确凿,否则,该行政行为就会因缺乏可靠的证据基础而受到行政相对人的指控,最终可能被有权机关撤销;②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谓正确适用首先是指正确把握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其次是指正确选择与相应行政行为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再次是指全面适用法律规范;③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是为了实现相应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而不应以权谋私,通过行政职权的行使去实现自己的某种私利,否则,其行为就是滥用职权。(3)行为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要件主要有:①行为符合法定方式。行为符合法定方式包括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各种行政行为共有的行政程序规则。制度和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规则、制度;②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行政步骤是指行政行为应该经过的过程、阶段、手续。行为顺序是指行政行为各步骤的先后顺序;③行为符合法定时限。为保障行政效率,法律对行政行为时限做了规定,违反法定时限要求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

      8.2.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因引发三者的原因不同,而法律结果也有很大区别:(1)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时间不同:行政行为无效是因为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为违法、不当的情况,使行政行为的效力自撤销之日起终止,也可使行政行为自做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废止是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因此,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生效;(2)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不同: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行政行为的撤销如果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8.3.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不同的:(1)无效的行政行为始终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撤销的行为只是在撤销之后失去法律效力,在此之前仍然对相对人有拘束力湘对人如在此前不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仍要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c而行政行为的撤销如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依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好处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9.1.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性,又具有行政性。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2)行政立法所立之法属干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机关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行政机关直接依据组织法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称为“一般授权立法”;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称“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行政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在我国,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为中央行政立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为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涵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

      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创制性立法”。

      9.2.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组织的拘束力、强制执行力以及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行政立法有效成立应具备的一般前提条件包括:(1)符合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相抵触;(2)不超越行政立法机关享有的行政立法权,所立之法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或有合法的授权;(3)遵循了法定程序;(4)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法形式。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对个人、组织的效力范围。行政立法效力的时间范围。包括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1)行政立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行政立法另定生效时间。行政立法失效时间:(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2)新法废除旧法;(3)行政立法团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Z(4)法规清理中废止相应立法。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范围。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范围是多层次的:(1)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效力的地域范围一般及于全国;(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效力的地域范围一般只及于相应管辖地区;(3)除一般规则外,至于某一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效力的地域范围则取决于相应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和特别规定。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组织的效力。(1)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经发布,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拘束力,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制定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自己也不能任意改变、撤销废止自己制定的法规、规章,而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立法,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予以遵循和适用,而不得违反;(2)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机关也有遵守的义务;(3)对于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效力:任何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只要它处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均对之有拘束力;(4)对个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总的来说及于全国公民(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也及于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0.1.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是行政命令的一种形式。它是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联系在于:(1)起因不同。二者均是由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弓;起的;(2)目的一致。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3)相辅相成。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如果只予以行政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足以惩戒违法者。只有二者配合,才能达到行政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1)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2)性质和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为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不是制裁识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3)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和拘留等。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4)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以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及达到法定的状态和目的。

      11.1.行政许可遵循下列原则:(1)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必须有法律依据,其运行过程不得违背法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且其纠纷的解决同样必须按照法律进行;(2)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有关机关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要求,以便当事人掌握和了解。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有关许可的所有信息都应该公开,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者申请;(3)行政许可平等的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行政许可平等原则,意味着机会均等,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当某项排他性许可存在复数的申请人时,则一般依据先申请的主义做出裁断。但先申请主义所解决的只是复数申请人之间的平等问题,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平等问题上,则要求确立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这也是确保行政许可合理化的一个重要保障;(4)行政许可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它要求行政许可的设置和实施都必须考虑各种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取舍以及个体利益之间的均衡,正确把握目的和手段之间的比例关系,适度而有效地运用行政许可手段。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必要限度。保障权责统一,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允许没有任何监督的专断权力存在,对行政侵权行为必须追究其赔偿等法律责任;(5)行政许可的效率与时限原则。行政许可的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的程序,应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时限,并予以公布,确实予以遵守;(6)行政许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行政许可的范围和内容等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而不断调整,这是行政许可合理化的内在要求。不过,在赋予行政机关广泛职能的同时,应该注重为之规定更加严格、规范的程序。既要强调行政机关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而调整行政许可能动性权能,又要注重坚持诚实信用原则;(7)行政许可合理收费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履行法定的职责,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一般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在特定当事人获取了特别好处,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才可以有偿收费。

      13.1.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是侵益性行政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自始至终都应严格贯彻处罚法定原则。该原则包括:①处罚设定权法定;②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③被处罚行为法定;④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程序必须公开。(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该原则由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赔偿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5)职能分离的原则。①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②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③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④行政处罚,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该原则包括三层意思:①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13.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法定条件下的听证程序:(1)简易程序。①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②简易程序的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不能成立,则应对之予以处罚,填写预定格式、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处罚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③简易程序的救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一般程序。①一般程序适用的条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除当场处罚和少数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形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②一般程序要求:第一,立案;第二,调查取证;第三,听取申辩;第四,做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主体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应同时告知其不服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3)听证程序。①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行政主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体应为之举行听证。②听证程序的要求:第一,行政主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当事人应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第二,行政主体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四,听证由行政主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五,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第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对之进行申辩和质证;第七,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第八,听证结束后,行政主体依一般程序的要求做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

      14.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依法强制执行原则。在不同阶段这一原则又有不同的内容:①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其一、执行机关必须合法;其次、执行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再次、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②依法及时执行的原则。行政上的及时强制,是由行政机关在不进行任何预告而突然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对各类及时强制进行一定的程序规范③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2)行政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原则目的在于将行政强制的依据、标准、范围和程序等予以公开,便于当事人和有关个人、组织知晓,便于当事人参与意见和进行监督,实现行政强制公正的目的;公正原则是任何行政活动所努力追求的目标。(3)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行政强制,既可以避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又可以及时、全面地收集行政管理所需要资料和信息。但强制本身不是目的,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预防的作用,减少行政强制手段的应用;(4)行政强制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在穷尽说服手段后仍然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所不得已的一种措施。行政调查中的事先告知、说明理由等制度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5)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执行机关对财产和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应当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首先,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其次,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在适用即时强制执行时,做到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充分注意手段正当、适度的原则。(6)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7)行政强制效率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即时强制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针对紧急事态和特殊情况而及时地采取措施。(8)行政强制执行协助执行的原则。当案外的有关机关或个人占有、持有或者保存标的物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协助执行。

      16.1.行政合同是一种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管理形式,既不像行政命令行为那样僵硬,易窒息相对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像民事合同行为那样自由随便。行政合同虽有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但又保留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优先权为其条件;它是对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形式,在各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从行政机关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相互扯皮、推倭、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2)从相对方来说,订立行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投诉有门,解决有据。

      16.2.(1)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第一,选择合同相对一方的权利。对于某些行政合同,行政相对方的组织和个人如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拒绝行政主体选择其为相应合同的当事人。第二,对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和指挥权。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合同的一方,受合同的约束,同时它又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第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有以下限制:①此权力只能在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内行使;②不能变更或解除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③对相对人因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④其变更超过一定的限度或接近一个全新的义务时,相对方可以请求另订合同。第四,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行政主体制裁权是一种当然的权力,不论合同中有无规定,它都可以依照职权行使。(2)行政主体的义务有:第一,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二,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第三,给予相对一方当事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义务。(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第一,取得报酬权。行政合同中的报酬,通常是对相对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价金。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类似民事合同的一项权利。所谓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是指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特权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时,相对人以其损害为由提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补偿的权利。第三,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这种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包括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4)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二,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16.3.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1)二者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同。行政事实行为发生法律效果,是因为客观的物质状态的形成或改变;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则通常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和观念表明而发生的。(2)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对行政法律行为而言,其调整的重点是意思表示与行为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在其违法时可能发生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3)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效行为,产生设权效果,在行政法律关系采取实际行动之前,往往只表现为法律上的某种可能性;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为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变化。二者联系主要体现为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法律行为的依赖,这种依赖表现为:(1)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2)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构成行政法律行为的前置或后置程序;(3)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衍生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17.1.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行政法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有机统一体。行政实体法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即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使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某种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方式和步骤做出规定。行政程序法不改变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是保证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但行政程序的公正合理与否,直接影响行政实体权利内容能否正确、顺利地实现。(2)行政程序法对于行政机关更多的是规定其程序上的义务,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是赋予其程序上的权利。这种“区别对待”旨在更好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好地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得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非对等地位”能“倒置过来”,加强对实体关系中“弱者”一方权利的保护,以实现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利益,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目的。

      17.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是:(1)程序法定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第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选择适用的程序必须有利于保护人权,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或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行为,应予以撤销;第四,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2)相对人参与原则。其具体内容为:第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除法律规定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以便为人民所了解;第二,行政机关进行决策和做出重要行政决定要保证公民的参与,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允许公民对之提出反对意见等;第三,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要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允许相对人查阅或抄录公文案卷,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要允许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诉,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3)效率原则。其内容包括:第一,任何行政程序的设定都要考虑到时间性,防止拖延,保障快速实现行政目标,在行政程序中时效制度体现这一要求;第二,行政程序的设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行政管理复杂多变的需要,行政程序中的紧急情况处置程序即体现这一要求;第三,行政程序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以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以及行政活动为公众所接受,通过减少失误和保证执行顺畅来提高行政效率;第四,行政程序的设计要有利于排除行政管理的障碍,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4)程序公正原则。其内容包括:第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要尽可能地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第二,对所有相对人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第三,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排除偏见。

      17.3.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是:(1)现行法律、法规中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情况: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达,不仅缺少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在现行成百上千个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以下几件:《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2)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一,缺少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各单行法律文件中的行政程序无共同标准。第二,重实体规范、轻程序规范。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性问题,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第三,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即在现行行政法律文件中,行政程序规范相对而言较多地涉及事后监督和救济程序,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第四,重保障效率程序,轻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程序。第五,重特别程序,轻统一程序。在现有行政程序法规范中,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是有关行政处罚的统一程序外,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规范都是分散的,就特殊问题特殊事项规定的特别程序较多。

      18.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而行政法制监督是法定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具体而言,二者的联系在于:(1)两者监督的总体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交叉的地方。行政法制监督包含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的一般监督主体同时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二者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之一;(2)监督的对象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3)监督的内容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和对国家公务员遵守法纪的监督。行政监督内容则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4)监督的方式不同。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多样,行政监督主要采用检查、检验、登记、统计等方式。

      21.1.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四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法原则的内容有三个方面:①履行复议职责时要依法办事。依法,就是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②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实施中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做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适当;有没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现象,有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情况等内容;③审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此审查有两个途径: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认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有关规定不合法,可向复议机关提出对其依据的审查申请,但范围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可以对其进行审查。(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①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与适当做出新的裁决,这一裁决要做到公正,必须适用法律依据正确;②裁量适当。行政机关在作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有可供行政机关选择的措施和处理的幅度,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具体处理。但是这种处理适当不适当,行政复议时就需要复议机关予以裁量。这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第二次裁量,行政复议公正原则就要求复议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坚持做到裁量适当;③解决矛盾和争议不得不作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③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不提供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4)及时原则。它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做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及时原则是为了实现行政复议的效率性,是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要求。对此,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需要转送的,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转送;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等等。(5)便民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诉累。具体讲,行政复议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尽量为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提供方便;同时,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时,也照顾到复议机关的行政效率,这同样符合便民原则。为贯彻这一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或者向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等。

      21.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应遵循以下管辖规则:(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4)对上述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述规则申请行政复议: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1.3.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经过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做出以下几种行政复议决定:(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补正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适用补正决定,即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予以补正;(3)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适用履行决定,即责成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撤销、变更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③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法》同时规定:被申请人不能在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5)赔偿决定。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适用赔偿决定,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22.1.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相应规定的需要。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干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由于缺少一部可供具体操作的国家赔偿法,现实中很难落实宪法的国家赔偿原则。《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行政赔偿制度的最终确立,从根本上结束了国家赔偿无法可依的状态,使得宪法中国家赔偿的原则得以真正落实。(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切实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遭受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补救,而且也可以减少和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保护人权,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较深人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监督促进作用,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使职权的现象,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2.2.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包括下述内容:(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根据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向有关机关递交申请书,载明有关法定事项。(2)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与不赔偿的决定。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出现下列情形,申请人可提出异议: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对已做出的赔偿方案不予实施;二是赔偿请求人不同意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方案,包括对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期限有不同意见。申请人对行政赔偿处理有异议,可自行政处理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3)行政赔偿诉讼。它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这种诉讼在起诉、受理、审理形式、证据原则及适用法律诸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从起诉条件看,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从诉讼当事人看,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从审理形式看,赔偿可以适用调解。从证据规则看,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4)行政追偿。追偿又称求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追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二是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3.1.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政造成损害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二者相似之处在于:(1)二者都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2)二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手段,都属行政救济的研究范畴;(3)二者都是国家向受害人负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1)法定条件不同。行政赔偿以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致使相对方遭受损害为前提条件;行政补偿所引发的原因则是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行政所引起的。(2)构成要件不同。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过错为要件,行政补偿则不以过错为要件。(3)对损失进行弥补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只能是事后赔偿,发生赔偿时行政机关无法预见,只能事后造成损害时再依法赔偿;行政补偿则可以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进行补偿。(4)补偿和赔偿的范围不同。赔偿一般是对当事人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而补偿往往是非全额的补偿。(5)补偿或赔偿的主体不一定相同。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最终是国家,国家是惟一的主体;行政补偿有时可能是第三人,即合法行政行为的受益人。(6)行政赔偿事后可能有追偿程序,或可能追究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责任,行政补偿没有这方面的问题。(7)行政补偿由于是合法行政所引起的,一般先由行政程序解决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协商补偿数额等事项,协议不成再由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寻求司法救济;而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8)行政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而行政补偿方式则多种多样。

      25.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的程度,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完整地理解和把握。(1)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通过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而得以确定的。即《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做了概括式规定,第二回条做了列举式规定。第2条和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条又具体规定了受案范围: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①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②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③行政机关奖惩、任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③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请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7.1.原告的资格条件和范围:(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相对人不仅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也包括其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相对人不仅指公民。法人和一般社会组织,也包括处于被管理地位时的国家机关。(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不一定造成了既成的损害;②作为原告资格的一个条件,法律并不要求以具体行政行为确实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只要起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③起诉人不能毫无根据地“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应说明必要的“事实根据”。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原告资格;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取得原告资格。被告的资格条件和范围:被告是被认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则上应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经行政复议变更的案件例外);(3)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的行政主体。被告的具体确定:(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三人的资格条件和范围:(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k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获得某种权利,减少某种义务,或使其丧失某种权利,增加某种义务,或者对其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利害关系”一般指“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实践中,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个人、组织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2)其权益受到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6)与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28.1.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基本制度:(1)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先取证后裁决。从客观上看,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的,该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理当由行政机关提供。作为相对人的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服从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全部或根本无法占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足够证据。所以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是公允的。(2)原告提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主张相应权利,也应当履行证明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第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第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第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3)由于行政诉讼主要证明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恫法解释》第29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第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第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被告的举证范围和举证内容。举证范围是指被告应当对哪些事项负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对由其做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对于其他事项,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举证内容是指被告应当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的举证期间。举证期间是指被告应当在什么期间内履行举证义务。被告违反举证期间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并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8.2.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核、查对,认定其效力,以作为案件定案根据采用的制度。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第一,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核实。第二,审查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指导下,将调取、收集到的全部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以确定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合法性。第三,审查证据必须全面、客观。避免先人为主或主观臆断,以保证对证据效力做出公正的判断。行政诉讼证据采用规则:第一,书证以采用原件为原则,确有困难时方采用副本、节录本;第二,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应有其他证据佐证;第三,证人证言应经法庭质证;第四,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法定要求,其制作应符合法定程序;第五,物证以采用原物为原则,确有用难时方采用复制品或照片;第六,各证据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形成一个证据锁链,全面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9.1.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意味着:①原告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原告是认为自己权益被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③侵害原告权益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具体清楚向法院表明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做出的,因为人民法院最终必须使一个具体的行政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这一条件要求;①原告提起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事项,表明希望人民法院采取什么司法行为来对自己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②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还要向法院提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即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情况或相关证据。否则,法院难以对之进行审理。(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件要求:①原告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门条规定的受案范围;②受诉法院必须对起诉的案件有管辖权,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章管辖的规定。起诉时效。起诉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定的。超过法定时限,起诉权就丧失法律效力。关于起诉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况:(1)直接起诉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经复议案件的时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起诉时效的延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

      29.2.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它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中心环节。第一审程序主要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两方面的内容。审理前的准备。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后到开庭审理前,为使正式开庭审理正常进行所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l)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审判组织一律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决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2)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3)审查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并决定是否采取有关措施、如: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是否进行先行给付或进行证据保全;是否进行公开审判等。(4)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开庭审理。它是指在会议庭主持指挥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庭审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开庭审理的程序分为以下六个阶段:(1)庭审准备。主要工作是:①开庭3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②公开开庭时,发布开庭审理公告,便于旁听者到庭旁听。(2)宣布开庭。主要工作是:①查明应到庭人到庭情况;②宣布法庭纪律;③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按程序处理回避申请;④审查代表人资格和代理权限。(3)庭审调查。其顺序是;①当事人陈述;②证人作证;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4)法庭辩论。其顺序是: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④相互辩论。(5)合议庭评议。评议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须记人笔录。(6)宣告判决。凡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判决,可分为当庭公开宣判和定期公开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公开宣判,应在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定期公开宣判。宣判完毕后即发给判决书。

      29.3.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有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均可适用第一审程序规则。第二审程序的特殊问题有:(1)第二审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实行书面审理的条件是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如果不具备此条件,仍应开庭审理;(2)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4)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5)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判决;(7)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法不应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认为依法应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8)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9.4.再审的提起和决定,是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条件提出并决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拘束的行政案件开始审理的活动。(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2)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5)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30.1.答: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之间,因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行政关系有不同的规范内容和调整方式而产生的规范冲突。这一定义的内容可包含:(1)它是行政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面临的法律适用冲突;(2)它以下述基本事实为前提,即存在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指向并调整同一个法律事实或社会关系,且相应法律规范相互冲突。这些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可能存在于相同的法律文件中;(3)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效果,是法律适用机关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规范法律冲突应遵循的主要规则是:(1)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冲突,应遵循特别法优先的规则;(2)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3)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冲突,应当遵循高层级规范优于低层级规范的规则;(4)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

      31.1.第一审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从而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判决。适用维持判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证据确凿。是指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实、可靠,对于所证事实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凿”必须达到下述要求:①案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②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③各项证据对所证事实是有证明力的;④各项证据相互补充,对整个案件事实构成完整的证明锁链。(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具体应达到下述要求:①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的性质认定正确;②对相应的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正确;③根据相应事实所具有的情节,全面地适用法律、法规。(3)符合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遵循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手段、步骤、时限。

      31.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撤销的判决。第一审撤销判决适用于具有下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必要的证据作为其行为的根据。(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正确的(或者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包括适用于不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3)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未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4)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超越职权主要有下述五种情况:①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②甲部门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部门行政机关的职权;③甲地域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地域行政机关的职权;④内部管理机关行使了外部管理机关的职权;⑤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的职权。(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在其职权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该职权的用意相去甚远。

      31.3.第一审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司法裁判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变更判决适用的条件是:(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2)被诉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赋予人民法院这种有限的司法变更权,是因为:(1)行政处罚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最严重,对此行为给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人民法院应给予更多一些途径的救济;(2)显失公正的处罚通常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对相应违法行为处罚的条件,人民法院如果对之予以撤销,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能在形式上做出改变,而实际上重新做出显失公正的处罚决定,致使相对人重新起诉,造成不必要的讼累。(3)显失公正不是一般的适当不适当的问题,不需要根据行政专门知识、专门技术、专门经验加以判决,而只需根据一般的公正标准即可以认定。因此,对显失公正的判断和纠正,人民法院是完全能够胜任的。

      案例分析题目录

      13.1.案情:1998年元旦,某县卫生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某乡卫生所正在出售假药。县卫生局于第二天对该乡卫生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卫生所已出售假药得款4150元,还有两箱假药藏匿在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依照这一规定,于1998年2月10日对乡卫生所做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问:试分析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无错误?如果有,错在哪里?

      17.1.案情:1998年1月,张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时被某单位下调两级工资。同年3月,张某所属单位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张在上班当日,径直到劳资科询问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并与劳资科主管人员薛某发生争执。其间,张某多次捶击办公桌,并对薛推推搡搡,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薛打电话给该单位所在地公安局,公安局有关人员到达后,立即口头做出了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问:结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相关内容,说明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21.1.案情:甲和乙系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推打,各有轻伤,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局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作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问:试确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复议机关。

      21.2.案情:1996年5月5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该区居民王某在家中聚众赌博的行为。经讯问,王某供认了自1995年以来多次在自己家中设置赌场并先后伙同邻居、同事近50人进行过赌博活动的事实。1996年5月12日,区公安分局做出对王某罚款2500元、拘留10日的第2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于1996年5月15日送达给王某。王某发现该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的落款日期是5月5日。王某根据常识,知道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15日,于是他于1996年5月18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5月20日市公安局以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向王某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决书。问:(1)王某提出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说明理由。(2)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该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当如何计算?

      22.1.案情:1997年6月7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争执,后发展为相互撕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1997年7月20日,刘某一面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一面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不予受理,而建议刘某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于1997年12月1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4.1.案情: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罚裁决通知后,经研究做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其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5.1.案情:某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外出考察的机会,从外国带回若干违禁小物品,受到海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和处分太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为什么?

      26.1.案情:某省工商局决定一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问:(1)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6.2.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从国外带回违禁物品,被某地海关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之后,又给予其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王某不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问:(1)王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2)如可以起诉,哪一个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为什么?

      27.1.案情:个体户张某将550公斤鸡蛋运往郊县出售,途中被该市某区公安分局所设的检查站(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扣留。检查站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做出了以每公斤低于市场价2儿的价格强制收购张某550公斤鸡蛋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做出了以每公斤低于市场价回.3元的价格强制收购张某550公斤鸡蛋、罚款500元的复议决定,张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本案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各是谁?为什么?

      28.1.案情:某区公安分局执勤民警在身着便服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将正在歌舞厅洽谈业务的张某强行拘押,并将其带至饭店客房拷锁在暖气片上。公安分局在收审张某10余日后做了对张某取保候审的决定,但一直未向张某送达。张某被释放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分局对其收审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行政赔偿。法院受理本案后,公安分局拒绝办理应诉手续,拒不提供做出被诉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分局拒不到庭。法院经缺席审理判决撤销公安分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问: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29.1.案情:某省工商局决定一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问:(1)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9.2.案情:A县有一木制家具厂叫甲。该县政府为了发展农业,令甲厂改生产农具。甲厂不服,在接到决定后2个月零10天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甲厂能否起诉?为什么?(2)甲厂接到决定后2个月零10天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时效?(3)地区中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13.1答:第一,县卫生局的处罚决定有错误。第二,其错误主要在于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违背了贪污处罚原则。具体表现在:(1)《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种类是:“没收假花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虽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没有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从而有可能使假药再度流入市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2)《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县卫生局在没有开清该批假药所冒充正品价格为多少的情况下,即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做出罚款12000元的决定,将有可能违背《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

      17.1.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于案件发生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没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而径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背了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1)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其他救济途径。因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在适用程序上是违法的。21.1.本案的复议参加人分别为:甲为申请人;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乙为第三人;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机关。

      21.2.(1)符合法定条件,其理由是:第一,王某是认为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符合申请人的条件;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区公安分局;第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第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此案的复议管辖机关应为市公安局;第六,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2)不合法。因为王某的复议申请事实上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在本案中,尽管区公安分局裁决书上的日期为5月5日,但王某收到处罚裁决书为5月15日,因而王某于5月18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并未超过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所以沛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不合法。

      22.1,1.李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因为,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对刘某肆意殴打,并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不属于个人行为。2.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当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某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24.1.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张某的两项起诉。其中,公务员张某对其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不能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本质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尽管这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但却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不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而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虽包括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却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治安处罚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张某未经复议就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25.1.人民法院应受理李某对海关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李某不服其所在行政机关给予他的撤职的行政处分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人民法院只受理李某对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李某对撤职处分所提起的行政诉讼。

      26.1.(1)如果国家工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省工商局做被告,由省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被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6.2.(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某对海关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王某不服其所在行政机关给予他的记大过行政处分不应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应由海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案又属于海关处理的案件,所以应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7.1.答:本案的原告人是张某。因为:第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张某处于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地位;第二,张某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之规定,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是原告。本案的被告人是市公安局。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张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原处罚决定改变为:以每公斤低于市场价1.3元的价格强制收购张某的550公斤鸡蛋,同时对张某罚款500元的决定,因而该案的被告为市公安局。本案的第三人是区公安分局。因为,该检查站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检查站做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罚行为,应由设立该检查站的公安分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公安分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张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安分局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8.1.答:该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6条的现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止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的被告某区公安分局,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拒绝办理应诉手续,拒不提供做出被诉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间规则,因而,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某公安分局对张某收审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正确、合法的。

      29.1.(1)如果国家工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省工商局做被告,由省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做被告。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9.2.(1)甲厂可以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属于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且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列。(2)未超过起诉时效。因为一般诉讼时效为3个月。(3)地区中院一般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它并非属于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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