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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浙江自考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本科考点(一)

    2019-08-30 09:07:54    来源:其它    点击:    
    自考学习平台 +问答

      【导读】对于为什么复习了还是没法通过自考的考生,其实都犯了同一个错误,那就是在复习的时候没有针对性的复习,全面的复习往往没有复习考点来的实际。

      为此,浙江自考为考生们整理了:2019年浙江自考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本科考点(一)
     

      什么是司法文书?司法文书的类别、基本特点和作用。

      1.司法文书的概念:

      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既是包括各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执法机关,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司法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4)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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